停租條款是指期租契約中約定的特定事項引起租船人不能使用船舶時租船人停付租金的條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停租條款
- 外文名:Off hire clause
- 本質:租船契約用語
- 對象:租船人
定義
是指租約內保護租船人在條款指定的情況下的船期損失,允許在諸如船舶入塢的情況下可以停止支付租金。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訂立停租條款。船期損失應由租船人負擔,因此,廣泛的停租條款的存在對於船東而言是不利的。
紐約土產交易所NYPE93格式第17條約定的停租事項有:高級船員或低級船員的不足、不為或罷工,物料缺乏、火災、船舶、機器或設備故障或損壞,擱淺、船舶被扣引起的滯留,船舶或貨物海損事故引起的滯留(除非貨物海損事故由貨物固有缺陷、質量或缺點引起),為了檢査或油漆船底的進乾塢,或其他阻礙船舶全面工作的相似原因。當列明停租事項的發生使租船人不能使用船舶時,租船人對損失時間停付租金。NYPE停租條款被認為是一條“淨”時間損失停租條款,它是指從各停租事項發生直至船舶恢復有效狀態提供服務間的淨時間損失可停付相應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