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期損失金

船期損失金(Damages for detention)。航次租船人或租船契約當事人,未能在租船契約允許的時間內裝卸完畢而付給船東的款項。按每日或每日部分時間計算償付,直至裝卸完成。與滯期費不同,這筆費用不是事先約定,而通常由法院按下列兩種方法之一來確定:在租船契約中有滯期費率規定的情況下,同與滯期費率。或在日營運成本的基礎上加上船東合理預期的利潤。船期損失適用於租船契約沒有滯期費規定,或超過約定的滯期時間這兩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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