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如當事各方無意越過
船舷交貨,則應使用FCA(貨交承運人)術語。
目的港船上交貨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貨物在船上交給買方處置,但不辦理貨物
進口清關手續,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承擔貨物運至指定的
目的港卸貨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只有當貨物經由海運或內河運輸或多式聯運在目的港船上貨時,才能使用該術語。如果當事各方希望賣方負擔卸貨的風險和費用,則應使用
DEQ術語。
目的港船上交貨
賣方的義務
1、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契約規定的貨物和
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以及契約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契約規定的其他憑證;
2、賣方必須自
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
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或其他必要檔案,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
出口和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賣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運輸契約,將貨物運至指定
目的港的指定的點。如未約定或按照慣例也無法確定具體交貨點,則賣方可在指定的目的港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
4、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目的港按照指定的卸貨點,將貨物於船上交給買方處置,以便貨物能夠由適合該項貨物特點的卸貨設備從船上卸下。
5、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
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買方的義務
1、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
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2、買方必須承擔按照規定交貨之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如買方未按照規定通知賣方,則必須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契約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契約項下之貨物為限;
3、買方必須支付自按照規定交貨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為受領貨物所需要的貨物從船上卸下的卸貨費;如貨物按照規定交給買方處置而未受領貨物,或未按照規定通知賣方,由此而發生的一切
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契約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契約項下之貨物為限;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
進口所需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應交納的一切
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裝運港船上交貨
賣方義務
1、在契約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
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
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准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
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付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採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
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並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負責
租船或
訂艙,支付
運費,並給予賣方關於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4、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
單據,受領貨物,並按契約規定支付貨款。
對FOB的解釋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
裝運港船上交貨”(FOBVessel,"namedportofshipment”)、所以,《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用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範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契約時,除必須標明
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後加上“船舶”(Vessel)字樣。如果只訂為“FOBSanFrancisco”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
舊金山城內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並交到船上。
2、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
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艙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損壞。
3、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
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
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生的其他費用。
《2000通則》對FOB的解釋
根據《
2000通則》的解釋,FOB術語只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
FOB即船上交貨(……指定
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
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FOB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
出口清關手續。
FOB的變形
在按FOB條件成交時,賣方要負責支付貨物裝上船之前的一切費用。但各國對於“裝船”的概念沒有統一的解釋,有關裝船的各項費用由誰負擔,各國的慣例或習慣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採用班輪運輸,船方管裝管卸,裝卸費計入
班輪運費之中,自然由負責
租船的買方承擔;而採用
程租船運輸,船方一般不負擔裝卸費用。這就必須明確裝船的各項費用應由誰負擔。為了說明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雙方往往在FOB術語後附加條件,這就形成了
FOB的變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FOBLiner Tenns(
FOB班輪條件):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處理,即由船方或買方承擔。所以,採用這一變形,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2、FOBUnder Tackle(
FOB吊鉤下交貨):指賣方負擔費用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隻的吊鉤所及之處,而吊裝入艙以及其他各項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3、FOBStowed(FOB
理艙費在內):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承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人艙後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4、FOBTrimmed(FOB
平艙費在內):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在許多標準契約中,為表明由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常採用
FOBST(FOB Stowedand Trimmed)方式。FOB的上述變形,只是為了表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而產生的,並不改變FOB的交貨地點以及風險劃分的界限。《2000年通則》指出,《通則》對這些術語後的添加詞句不提供任何指導規定,建議買賣雙方應在契約中加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