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運輸貨物保險

航空運輸貨物保險

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是以航空運輸過程中的各類貨物為保險標的,當保險標的在運輸過程中因保險責任造成損失時,由保險公司提供經濟補償的一種保險業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航空運輸貨物保險
  • 保險範圍:凡在中國國內經航空運輸的貨物
  • 責任: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 詞性:名詞
保險範圍,責任,責任免除,期限,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除外責任,責任範圍,責任起訖,賠償處理,被保險人的義務,費率,索賠期限,其他事項,

保險範圍

1、凡在中國國內經航空運輸的貨物均可為本保險之標的。
2、下列貨物非經投保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3.下列貨物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蔬菜、水果、活牲畜、 禽魚類和其它動物。

責任

由於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1、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崖崩;
2、因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失蹤(在三個月以上),在危難中發生卸
載以及遭受惡劣氣候或其它危難事故發生拋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3、因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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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5、凡屬液體、半流體或者需要用液體保藏的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因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致使所裝容器(包括封口)損壞發生滲漏而造成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致保藏貨物腐爛的損失;
6、遭受盜竊或者提貨不著的損失;
7、在裝貨、卸貨時和港內地面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損失。
在發生責任範圍內的災害事故時,因施救或保護保險貨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費用,但最高以不超過保險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責任免除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戰爭、軍事行動、扣押、罷工、哄搶和暴動;
2、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3、保險貨物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 染、變質、損壞,以及貨物包裝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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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5、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
6、屬於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7、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此外,保險人也不負責:
8、由於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
9、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期限

保險責任是自保險貨物經承運人收訖並簽發保險單(憑證)時起,至該
保險單(憑證)上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以後的15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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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

其他規定與中國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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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
造成的損失。(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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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司航空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及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責任範圍

本保險分為航空運輸險和航空運輸一切險二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
險按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負賠償責任。(一)航空運輸險
貨物條款貨物條款
本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雷電、火災、爆炸或由於飛機遭受惡劣氣候或其它危難事故而被拋棄,或由於飛機遭碰撞、傾復、墜落或失蹤意外事故所造成全部或部分損失。
2、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二)航空運輸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航空運輸險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責任起訖

(一)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
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運輸工具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它儲存處所為止。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地卸離飛機後滿三十天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內被保險的貨物需轉送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二)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許可權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述規定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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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的貨物在卸載地卸離飛機後 滿三十天為止。
2、被保險貨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賠償處理

1,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一)保險單(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票(貨價證明);
(二)承運部門簽發的事故簽證、交接驗收記錄、鑑定書;
(三)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
合理費用的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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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它有利於保險理賠的單證。
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後,應當根據保險責任範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入與被保險人達成協定後,應在十天內賠付。
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按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入應根據實際損失計算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2,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並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入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入或其他第三者提出書面索賠,直至訴訟。被保險人若放棄對第三者的索賠,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先予賠償,被保險入應簽發權益轉讓書和應將向承運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賠的訴訟書及有關材料移交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由於被保險入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3,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後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入,並在賠款中扣除。
4,被保險入從獲悉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二年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供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為自願放棄權益
5,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定時,可以提交仲裁機關或法院處理。

被保險人的義務

保險人的義務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
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影響本公司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一)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目的地以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託人或有關當局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早由於承運人、受託人或其它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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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應迅速採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三)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提單、發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賠償的有關函電及其它必要單證或檔案。

費率

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其他規定與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類似。

索賠期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地卸離飛機後起計算,最多
不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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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項

航空運輸貨物保險
1,凡經航空與其他運輸方式聯合運輸的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分別適用本條款及《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2,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採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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