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軍事運輸範圍規定

航空軍事運輸範圍規定是指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中國民用航空局1989年3月13曰頒發的《航空軍事運輸暫行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辦理航空運輸:利用鐵路、公路、水路等運輸方式,在規定時限內無法完成的運輸。不適宜鐵路、公路、水路運輸的尖端武器、保密產品、精密儀器設備、貴重物品的運輸。邊防、高原、海島等交通不便、運輸困難地區的運輸。

其人員、物資運輸的具體範圍是:人員運輸,主要是建制部(分)隊,宰事機關機動轉移、部署調整;作戰戰備,軍事訓練、國防科學試驗人員;衛勤人員前送和前方傷員後送;兵員補退;來訪國外軍事代表團在國內的運輸。物資運輸主要是作戰、訓練和軍內搶險救災的物資;軍隊、軍貿和引進的軍用物資;補給、調撥給部隊的軍用物資;國防尖端武器、保密產品和國防科研物資。在上述範圍內提報航空軍事運輸計畫的起碼標準是:航線里程:跨軍區運輸800公里以上;軍區範圍內500公里以上。人員:30名以上。物資:包機運輸3盹或25立方米以上;非包機運輸0.5噸或5立方米以上不符合上述標準,不能辦理航空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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