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程保險是指以船舶自起運港到目的港為保險責任起訖期限的保險。航程保險的責任期限按保險單上載明的航程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航程保險
- 外文名:Voyage Insurance
- 性質:起訖期限的保險
- 適用於 :海上貨物運輸
概述
保險期限
(1)不載貨船舶的起訖時間自起運港解纜或起錨時開始,至目的港拋錨或系纜完畢時為止。
(2)載貨船舶的起訖時間自起運港裝貨時開始,至目的港卸貨完畢時終止。但自船舶抵達目的港當日午夜零時起,最多不得超過30天。超過者,應事先徵得保險人同意,加付保險費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最長期限為90天。
“航程”
在船舶航程保險的情況下,簽汽簽如果投保的船舶改變了航程,承保人有權主張免除其賠償責任。但是“航程不變”並不意味著要求該船舶嚴格處於契約指定的某些特定地點。根據慣例,“航程不變”須符合以下四項要求:
(1)船舶必須從保險單規定的地點啟航,並且必須駛往保險單指定的目的港;至於該船舶在航程中偶然未處於保單指定的地點整罪愉腿則不屬於改變航程。
(2)船舶必須在保險單規定的合理期內啟航,並且以合理的速度完成航程,如果該船舶不合理地拖延啟航時間或延遲返航,承保人有權主張免除其賠償責任。
(3)船舶必須依保險單規定的航線航行。如果該船舶脫離航線,那么承保人自該航船脫離航線時起終止賠償責任;即使該船舶在損失發生前又回復指定航線,也無濟於事。但是在符合下列情況時,法律允許訂程敬棄束檔船舶脫離航線:
①保險單中已經授權;
②發生了船長和船主所無法控制的情況而繞航;
③為履行明示保證或默示保證而合理必要地脫離航線;
④為保障船舶或保險標的的安全而採取的合理必要的繞航;
⑤基於海上救生或救助遇難船舶而脫離航線,但這一規則不適用於搶救財產的情況;
⑥為運送船上人員就醫而採取的合理必要的偏航;
⑦船舶遇到投保的海上危險時,其船長或船員為使船主或被保險人免受保險損失而辣再雄故意脫離航線。
上述繞航船舶在允許繞航的原因停止時,必須回到原訂的航線並須以合理的速度完成航程。
(4)在保險單指定訂程船舶在幾個不同港口卸貨的情況下,該船舶必須根據保單規定的先後次序駛往這些港口,否則也將構成改變航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