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保險的保險期限
(1)不載貨船舶的起訖時間自起運港解纜或起錨時開始,至目的港拋錨或系纜完畢時為止。
(2)載貨船舶的起訖時間自起運港裝貨時開始。至目的港卸貨完畢時終止。但自船舶抵達目的港當日午夜零時起,最多不得超過30天。超過者應事先徵得保險人同意,並加付保險費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延長部分最長期限為90天。
航次保險契約的內容
航次保險契約承保的風險限於具體航次。如果不經保險人同意改變了裝貨港,則保險視為從未開始。船舶應該按照規定或正常航線行駛,如果偏離了正常航線,即進行了繞航,從繞航開始起貨物即不在保險範圍內,保險人的責任自行終止。這是因為保險人承保的是特定風險,被保險人沒有權利改變。但是不可避免的必要的繞航,如為了躲避海上惡劣天氣或為了修理船舶必需的航行設備進行的繞航不能使保險終止。在一個英國案例中,貨物由於海上風浪太大而被載入中途港,並在中途港被盜,法院判決保險人應該負責賠償。因為這裡的繞航是合理的,不能使保險終止。船舶應該用合理迅速的速度進行航行,如果沒有合法理由延誤了航行,從延誤變得不合理時起保險人的責任也應自動終止。什麼是不合理的延誤取決於契約規定。契約沒有規定則需要分析具體案情確定。除非契約條款明確規定,不應該對貨物進行轉船。如果契約規定允許轉船,則應該用相關港口通常的辦法進行轉船。
航次保險的保險期間
我國法律未對航次保險的保險期間作出明確規定,由海上保險契約條款界定。實務中,船舶、貨物與運費的航次保險的保險期間各不相同。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船舶保險條款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按保單訂明的航次為準,並將航次的起止規定為:①不載貨船舶,自起運港解纜或起錨時開始至目的港拋錨或系纜完畢時終止。②載貨船舶,自起運港裝貨時開始至目的港卸貨完畢時終止。但自船舶抵達目的港當日零時起最多不得超過30天。
船舶保險人為了明確保護自己的
利益,可以在保險單中就開航日期等訂立保證
條款。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期間已從傳統的海上航程(“從裝上船到卸到岸”)間兩端擴展為所謂“倉庫到倉庫”條款或“運送”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