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1991年上繳30%折舊基金進行技術改造項目計畫表(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航天企業上繳百分之三十折舊基金返回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航空航天工業部
- 頒布時間:1991.05.27
- 實施時間:1991.05.27
第一條 為加強航天系統企業單位技術改造,引導企業單位折舊基金的使用方向,按航財(1990)0511號文規定各單位上繳百分之三十折舊基金,作為部要求的內容進行技術改造的部分經費,特制定本暫行管理辦法。
第二條 部本著誰繳誰用的原則,全部返回給上繳折舊基金的企業單位。各單位不準挪作它用,企業單位之間也不作調劑。
第三條 納入國家“八五”三線脫險調整計畫的企業單位在調整期間不上繳百分之三十折舊基金。
第四條 部返回的折舊基金和安排的補助經費必須用於部規定的技術改造項目,不得挪用。規定的技術改造項目主要內容包括:
1、用電子技術改造傳統工藝設備。如加工設備、工具和量具配數顯裝置,工具機配數控裝置等;
2、熱表處理、焊接、電裝、鍛造、鑄造等基礎工藝的技術改造;
3、部批准的重點技術改造項目;
4、部批准的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還貸。
部只對企業單位用電子技術改造傳統工藝設備項目給予經費補助。
第五條 百分之三十折舊基金實行先繳後用的原則,各企業單位均應按季度上繳折舊基金。部在下達下一年度技術改造計畫時返回給企業單位。
第六條 將折舊基金用於技術改造是各企業單位的責任。未經批准,不得拖欠應上繳的百分之三十折舊基金。
第七條 各企業單位按照突出重點,有限目標的原則,應首先做好折舊基金用於技術改造的五年規劃。在編制年度計畫時分步實施。在報部的年度計畫中,要按規定的技術改造項目內容申請返還已上繳的百分之三十折舊基金。
第八條 各企業單位均應按照部下達的指令性計畫規定的技術改造內容組織實施。每年6月底上報上半年項目完成情況;年底上報全年項目完成情況。
第九條 部將組織有關人員檢查各企業單位技術改造情況,對擅自挪用折舊基金的單位,將給予通報批評,並從該單位其他經費中扣回百分之三十折舊基金和補助經費。
第十條 本暫行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