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海洋和漁業局

舟山市海洋和漁業局

舟山市海洋和漁業局,是2018年機構改革新組建的單位,為市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直屬單位,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海洋與漁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有關國際公約、條約。起草或參與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或制定規範性檔案。擬訂全市漁業發展規劃、漁業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漁業行政管理工作。
(二)負責漁業行業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漁業產業發展規劃,實施漁業生產許可制度,指導全市水產捕撈、養殖、遠洋漁業、新興漁業產業發展等工作。指導漁業經營體制改革、漁業產業化、漁業產業結構調整、水產品加工與流通工作。參與水產品品牌培育建設工作。負責擬訂漁港、水產原(良)種場、水產品市場、休閒漁業、現代漁業示範區的規劃並組織建設。
(三)負責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工作。負責漁業資源、水生野生動植物和水產種質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負責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生生物保護區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休漁禁漁制度,開展漁業資源增殖和海洋牧場建設工作。組織開展水產種質資源和水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調查與評估。
(四)負責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海洋漁業資源環境調查與監測。組織涉漁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和生態補償工作。組織和監督漁業污染事故調查處理。指導漁船節能減排、水產健康養殖和水產養殖污染防控等工作。組織實施水產養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
(五)負責漁業科技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科技興漁”戰略,組織指導行業技術人才教育培養、水產技術研究推廣及漁業標準化建設工作。組織實施科技攻關項目及成果套用與推廣。
(六)負責漁業外事和交流合作工作。組織開展對國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有關漁業經濟、技術的交流與合作。
(七)負責漁業安全監督管理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漁船管理、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和漁船檢驗工作。負責初級水產品質量安全、漁業生產安全和海上漁船事故搶險救助,以及水產種苗及漁業資源監督管理。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平安漁場”建設工作和防災減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漁業海事糾紛案件。負責漁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統運行、維護和管理。負責組織指導漁業幹部、漁民的業務技術培訓工作,以及漁業船舶船員的培訓、考試、發證工作。
(八)組織實施海洋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依法行使漁業執法、海洋監察,以及航政、灘涂圍墾、海域內文物保護、海域礦產資源勘探開採、無居民海島土地和礦產資源管理等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及相關的行政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權。建立健全與公安、海事、海警等單位緊密型、常態化聯合執法機制,開展聯合執法檢查活動。深化海洋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
(九)負責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工作。負責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特別保護區建設規劃,審核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制度和功能區劃。監督、指導、協調海洋特別保護區各項具體保護管理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新區黨工委、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監督管理初級水產品從捕撈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初級水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與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2.與市農業農村局有關職責分工。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指導漁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財務管理,負責漁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等工作。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牽頭協調減輕漁民負擔和漁民合作經濟組織工作,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具體實施。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秘、信息、宣傳、政務公開、信訪、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安全、後勤等工作。負責人大政協建議提案、領導重要批示件督辦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掛漁業經濟處牌子)
負責起草或參與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開展漁業重大問題研究。負責規範性檔案、契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普法教育等工作。承擔政府法律顧問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海洋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牽頭建立健全與公安、海事、海警等單位緊密型、常態化聯合執法機制,深化海洋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擬訂全市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漁業經營體制改革、漁業經濟結構調整等工作。監督指導漁業社區(村)財務管理。負責漁業經濟運行情況統計和分析評估等工作。指導市漁業經濟學會工作。
三、計畫財務裝備處
負責全市各類漁業專項資金的申報和項目監督管理工作。編制部門預決算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監督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大宗物資採購、裝備建設和維護項目的審核監管工作。
四、國內漁業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內漁業產業發展具體計畫。負責國內漁業產業發展項目的遴選、申報和實施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國內水產捕撈、現代漁業示範區、水產品市場、休閒漁業等新興業態產業發展,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及市場行銷工作。負責智慧漁業管理建設工作。負責國內漁船及其裝備、設施更新改造,以及減船減人工作。承擔國內捕撈漁船生產成本補助工作。承擔市國家綠色漁業實驗基地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市水產學會工作。
五、遠洋漁業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遠洋漁業發展具體計畫。負責遠洋漁業行業與開發項目管理。負責遠洋漁業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處理遠洋漁業涉外事件。承擔遠洋漁船的資金補助工作。負責對外漁業經濟、技術交流合作等工作。
六、漁政漁港處
組織實施禁漁區、禁漁期、休漁期、漁船漁具管理制度。負責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漁業海事糾紛處理工作。開展漁民安全生產教育工作。擬訂漁港綜合管理標準體系,承擔漁港規劃、建設、管理等工作。負責漁業航標建設管理,發布漁業航行警告和通告。負責漁業船舶船員考試工作。
七、養殖與質量監管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水產養殖發展具體計畫。承擔水產養殖污染防控工作。負責初級水產品質量監測和安全監管工作。負責擬訂漁業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漁業科技、技術引進、成果套用工作。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的防疫檢疫。指導水產技術研究推廣、水產原(良)種體系建設、水產品地理商標和地域品牌建設等工作。
八、漁業資源管理處(掛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處牌子)
負責漁業資源、水生野生動植物、水產種質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漁場區劃、資源與環境監測評估、捕撈總量控制、配額管理等工作。指導“三場一通道”建設,組織實施漁業資源增殖和人工魚礁、海洋牧場建設。組織涉漁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和生態補償工作。組織和監督漁業污染事故調查處理。負責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特別保護區建設規劃,審核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制度和功能區劃。監督、指導、協調海洋特別保護區保護各項具體管理工作。承擔市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行政許可服務處
負責行政許可、日常管理類事項的審批、核准、備案等工作。承擔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等相關規費的徵收工作。

直屬單位

一、水產技術推廣站(市水產養殖技術培訓中心)
1、組織舟山漁業技術推廣計畫的制定和實施;
2、指導全市漁技推廣體系的建設;
3、組織漁業新技術、新品種的引進、示範和推廣;
4、負責科普宣傳工作,開展漁業公共信息服務(漁技110、農民信箱),承擔養殖從業人員和轉產轉業漁民生產技術、技能的培訓;
5、組織水產養殖病害測報和水生動物檢疫防疫工作;
6、對養殖生產和投入品使用進行技術指導服務,協助做好初級水產品質量安全工作;
7、參與無公害漁業生產標準、規範的制定和宣傳貫徹;
8、組織全市水產種子種苗工程建設,指導管理水產良種場;
9、做好省市級漁農業龍頭企業的監測管理和服務工作;
10、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市海洋與漁業信息中心(市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管理中心)
1、承擔全市漁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監控平台的運行和管理工作;
2、負責全市海洋與漁業信息化系統網路的維護和管理工作;
3、負責市本級漁船救助信息系統內船用終端設備的維護和管理;
4、負責市本級漁業無線電岸台的運行、維護和管理,並參與全市漁業無線電通信監督管理;
5、承擔市本級海洋與漁業24小時安全應急值班工作;
6、參與漁業海上搶險救助工作,並負責海上通信聯繫,向有關部門通報漁船、漁民遇險情況,聯絡海上救助行動;
7、向漁船、漁民提供海上航行、氣象、通信等方面的信息服務;
8、協助省海洋與漁業局建設和維護全省沿海AIS基站;
9、負責全局辦公網路及相關設備的維護和安全保障;
10、負責全局辦公自動化系統、入口網站及其他業務系統的技術保障工作;
11、承擔國家海域動態監視監測管理系統市本級的業務化運行;
12、負責全市重點用海項目的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工作;
13、負責全市範圍內海域使用異點異區的監視監測工作;
14、承擔全市重點海域和漁港的實時監控;
15、為本市海域主管部門提供技術支持;
16、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市漁業技術培訓中心
1、規劃、指導全市漁業船員培訓工作;
2、承辦全市漁業職務船員、漁業“四小證”、漁業“話務員”、漁業“醫務員”、漁業“油小證”等 培訓、考試;
3、負責全市漁業船員培訓師資培訓、並參與資格認定;
4、配合、協助上級漁業培訓主管部門對全市三等及以上職務船員的培訓考試工作;
5、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舟山市海洋行政執法大隊
1、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和市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的委託,貫徹執行有關海洋與漁業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依法履行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職能;
2、制定全市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工作計畫,組織、指導、督促全市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的開展;
3、組織實施全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檢查,依法查處海洋與漁業違法違規行為;
4、負責本市海域內的海域使用、海洋環境保護及海島保護的執法監督工作;
5、負責漁港漁船安全執法檢查,配合漁業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和漁事糾紛的調查處理,維護漁業生產秩序,組織開展海上搶險救災工作;
6、負責本市範圍內漁業資源和珍稀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重要水生植物資源保護的監督檢查工作;
7、負責水產養殖、水產種苗及初級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
8、負責漁業無線電通信及漁船修造業的監督檢查;
9、保護漁業水域環境,依法調查處理漁業水域環境污染案件;
10、參與監督檢查對外漁業協定的執行,協助上級部門調查處理漁業涉外案件工作;
11、負責全市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建設;
12、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市漁船檢驗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漁業船舶檢驗局舟山檢驗處)
1、負責轄區內縣級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業務的指導、協調及監督管理;
2、負責轄區內驗船師業務培訓;
3、負責轄區內船長24m以下且主機功率250kw以上及24m以上的國內海上鋼質漁業船舶的監督檢驗與發證工作;
4、負責轄區內海上漁業油船的監督檢驗與發證工作;
5、負責轄區內船長12米以上國內玻璃鋼漁業船舶的監督檢驗與發證工作;
6、負責轄區內船長24米以上且船舶總噸位250以下的國內鋼質漁業船舶建造設計圖樣與技術檔案的審查工作;
7、負責轄區內船舶總噸位500以下的國內鋼質漁業船舶改建設計圖樣與技術檔案的審查工作;
8、負責轄區內船長24米以下的漁業公務船建造設計圖樣與技術檔案的審查工作;
9、負責轄區內船長24米以下玻璃鋼漁業船舶建造設計圖樣與技術檔案的審查工作;
10、承擔轄區內已認可的漁業船舶設計單位、漁業船舶修造企業、船用產品生產企業、漁用氣脹救生筏檢修站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11、負責轄區內檢驗工作統計及匯總上報;
12、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六、市水產研究所
1.開展漁業資源和漁業環境調查、利用、保護和修復技術研究
2.開展水生動物遺傳引種、育種、繁育、養殖研究
3.開展水生動物防疫檢疫、水產養殖病害防治技術研究
4.開展海洋食品科學技術和漁業經濟研究。
七、市漁港辦
1、幫助指導各縣(區)編制漁港布局與建設規劃,審查各縣(區)漁港建設規劃方案;
2、負責申報、轉報全市漁港建設項目,參與漁港建設項目的論證、評審;
3、檢查督促漁港建設單位項目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全面掌握漁港建設的進展情況;
4、指導各縣區漁港管理、維護工作;
5、負責對各縣(區)實行漁港建設責任制考核;
6、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八、省漁業互保協會舟山辦事處
1、負責監督檢查各縣(區)辦事處執行省協會制定的有關規定和規章制度;
2、協調和指導各縣(區)辦事處互保工作;
3、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漁業互保業務政策方案和本辦事處互保業務工作計畫;
4、組織開展全市遠洋漁業互保工作;
5、配合浙江省漁業船舶交易服務中心開展漁船交易工作;
6、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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