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轉變
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統籌文化、
廣播電視、旅遊、體育和文物事業融合發展,提高我縣文化軟實力和文化影響力。加強廣播電視陣地管理,把握正確的
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推行全民健身計畫,統籌推進全縣青少年體育發展。調整最佳化競技體育項目結構,加強運動隊伍建設和體育後備人才培養。正確處理文物保護、文物管理和文物利用之間的關係,完善各項政策措施,充分發揮文物對文化高地建設和全縣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巨大推動作用。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旅遊公共服務、廣播電視公共服務、體育公共服務標準化、均等化。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把更多行政資源從事前審批轉到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上來,創新監管方式,提高監管執法效能。持續深化
“一網通辦”前提下
“最多跑一次”改革,簡化最佳化審批服務流程,提高審批服務效率。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和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縣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和文物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縣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和文物等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加快推進、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旅遊公共服務、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三)統籌規劃全縣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管理全縣重大文化和旅遊活動,指導全縣重點文化和旅遊設施建設,深入推進旅遊惠民,推動文化惠民工程實施;組織全縣文化和旅遊整體形象宣傳推廣;擬訂旅遊市場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
(四)指導、管理全縣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相關門類藝術、各相關藝術品種發展;指導全縣各類圖書館、文化館、鄉鎮及村級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
(五)指導、推進全縣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負責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發展;指導全縣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依法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承擔行業安全監管責任。
(七)負責對全縣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行業監管,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負責對全縣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組織查處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
(八)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體育事業發展規劃,統籌規劃全縣競技體育發展和體育運動項目設定與重點布局,負責縣運動隊伍建設和體育後備人才培養。
(九)組織舉辦全縣綜合性運動會,統籌規劃全縣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青少年體育工作。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指導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
(十)負責全縣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的監督工作,組織審核世界文化遺產申報項目,協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申報項目;協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傳統村落的推薦申報和規劃、管理、保護及監督工作。
(十一)組織全縣文物資源調查,申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市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指導全縣大遺址保護、古建築保護維修、近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文物保護和考古發掘項目,負責全縣文物調查、勘探、考古發掘工作。
(十二)指導全縣文物和博物館、紀念館等的業務工作;負責全縣博物館有關審核、報批工作,指導社會文物管理、搶救、徵集等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
(十三)編制文物事業經費預算,審核並監督文物保護專項經費使用情況,規劃、指導全縣博物館、紀念館和文物重點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全縣文物事業統計工作。
(十四)制定全縣文物和博物館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組織文物和博物館人才培訓。負責組織全縣區域內國家和省、市、縣重點項目建設中的文物搶救保護工作;擬訂全縣文物和博物館科技、信息化工作規劃,組織實施重大文物保護科技項目,促進文物保護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
(十五)擬訂全縣文物資源管理利用規劃,指導全縣文物和博物館單位開放利用及文創產品的研發推廣,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縣文物單位的開放管理、保護利用工作。
(十六)指導全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縣性、跨區域文化、文物、廣播電視、旅遊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察督辦大案要案,協同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重大案件,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文物安全保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維護市場秩序。
(十七)指導、管理全縣文化、旅遊、文物和博物館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推廣活動。
(十八)依法履行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文物行業安全監管責任。
(十九)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組織協調機關和所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訪、建議提案、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等工作。擬訂全縣文化廣電和旅遊(體育、文物)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部門預決算、相關財政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內部審計、政府採購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指導全縣重點及基層文化廣電和旅遊(體育)設施建設。
貫徹落實上級黨委、紀委從嚴治黨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結合實際研究制定系統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和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計畫、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落實主體責任履職記實制度,對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跟蹤問效;落實上級有關部門相關規章制度,對制度落實情況和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報告;負責黨組理論學習,對局屬各單位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和理論學習進行指導和督促。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擬訂全縣文物保護搶救管理和文物安全規劃,組織指導全縣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市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大遺址保護有關審核審批,並承擔相應責任;配合有關部門打擊各種文物犯罪活動;負責社會文物和文物經營活動管理,並承擔相應責任;管理監督全縣文物考古工作;負責全縣文物經費項目申報與實施工作;管理涉及文物保護單位、考古發掘現場的拍攝活動;組織協調國家、省、市和縣重點項目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涉及地下文物保護的建設工程項目以及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遷移及重建工作;組織文物普法工作。
擬訂全縣文物資源管理與開發利用規劃;擬訂全縣博物館、紀念館和非國有博物館發展規劃,負責指導、管理全縣博物館、紀念館業務工作及相關審批;負責全縣非國有博物館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文物資源調查,指導文物衍生產品研發,協同有關部門負責國家級和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的規劃、保護、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全縣文物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負責全縣文物信息化、資料庫建設與管理。
擬訂全縣戲曲、戲劇、音樂、舞蹈、美術、雜技等文藝事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藝術創作和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和代表縣級水準、體現舞陽特色的文藝院團,推動各相關門類藝術、各相關藝術品種發展;指導、協調全縣性藝術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
擬訂全縣文化和體育公共服務政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公共文化服務和體育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推動工作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和保護工作;指導民眾文化工作;指導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和體育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組織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宣傳和傳播工作;承辦國家級、省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的申報和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的申報、評審工作。
擬訂全縣文化和體育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扶持和促進文化和體育產業建設與發展;推進文化和體育產業信息化建設;指導全縣文化產業園區和示範基地建設;督促重大文化和體育等方面產業項目實施;指導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承擔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研究擬訂全縣民眾體育發展規劃,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推動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指導開展全縣民眾性體育活動;推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國民體質監測制度;指導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
擬訂全縣競技體育發展規劃草案和體育競賽管理制度,指導縣優秀運動隊體育訓練、競賽和運動隊伍建設、訓練基地發展工作;承擔許可權內有關體育競賽審批工作並承擔責任,負責全縣性體育比賽的組織工作;組織協調由縣承辦的省級、市級以上重大體育比賽;指導、監督實施青少年體育鍛鍊標準,指導全縣各級各類體育運動學校、體育傳統項目學校、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的建設,指導開展青少年業餘訓練及相關活動。
承擔旅遊標準的有關工作,擬訂全縣旅遊行業地方標準,貫徹實施各類旅遊景區、景點、度假區及旅遊住宿、旅行社、車船等旅遊設施的服務標準;指導全縣旅遊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規範旅遊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經營和服務行為;指導全縣旅遊保險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旅遊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縣旅遊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的審核管理工作;依據法律、法規履行全縣旅遊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指導旅遊應急救援工作;承擔全縣旅遊經濟運行監測、假日旅遊市場、旅遊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承擔在文化廣電和旅遊(體育)領域國際旅遊合作項目,做好旅遊目的地和線路宣傳推廣工作。
承擔全縣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指導、推進全域旅遊;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路線的規劃和鄉村旅遊、休閒度假旅遊發展;指導旅遊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引導旅遊業社會投資;承擔紅色旅遊、鄉村旅遊和旅遊新業態培育等相關工作;負責國家、省、市下達的旅遊業發展資金的投資立項和項目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擬訂全縣旅遊領域公共服務政策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旅遊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工作;指導旅遊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承擔旅遊相關扶貧工作;擬訂全縣旅遊產業發展規劃;扶持和促進旅遊產業及新型業態發展;促進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推進旅遊產業信息化建設;擬訂推進旅遊工作產業化發展的各種制度措施;督促重大旅遊方面產業項目實施。
擬訂全縣文化廣電和旅遊(體育、文物)執法工作規劃;指導、監督管理全縣文化廣電和旅遊(體育、文物)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組織實施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組織實施文化廣電和旅遊(體育、文物)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規範執法行為;辦理行政執法引發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與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文物工作相關的民事、行政、經濟等法律法規事宜;負責各執法部門的銜接與協調工作;協助上級有關部門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審查和考核發證有關工作;組織有關文化廣電和旅遊(體育、文物)執法政策的調查研究工作;負責對全縣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
擬訂全縣文化廣電和旅遊(體育、文物)市場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全縣文化廣電和旅遊(體育、文物)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承擔縣文化廣電和旅遊(體育、文物)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擬訂全縣文化廣電和旅遊(體育、文物)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等標準並監督實施;監管全縣文化廣電和旅遊(體育、文物)市場服務質量,指導服務質量提升;指導、管理、監督文化廣電和旅遊(體育、文物)市場綜合執法工作。
指導、監督全縣文化廣電和旅遊(體育、文物)行政審批服務工作;負責縣級文化藝術類社會組織的資格審查、業務監督;負責全縣國際旅遊業務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的申報、管理工作;承擔縣級社會藝術考級機構的審核和監督工作;承擔文化廣電和旅遊(體育、文物)領域體制機制改革相關工作;負責單位設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境內)審批工作。
工作指南
辦公地址
地址:舞陽縣新西路中段路西。
辦公時間
工作時間(工作日)
【夏季】 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 00
【冬季】 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