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轉變
強化城市設計工作,推進城市人文特徵和自然生態景觀融合,塑造城市特色形象和精神氣質,保護城市歷史風貌。履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驗收有關職責。深化
“放管服”改革,以
“一網通辦”前提下
“最多跑一次”改革為抓手,簡化最佳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創新建築市場監管方式,完善信用評價體系。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城鎮中低收入群體
住房保障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住房保障規劃、年度計畫和建設、分配、運營、監督管理等相關政策意見並監督實施;落實國家、省、市行業巨觀調控政策;負責保障性住房項目的標準制定、性質認定並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縣住房保障資金安排工作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融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各類棚戶區改造政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保障性住房資產監管工作,依法維護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統計管理工作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
(二)負責推進全縣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發展工作。組織研究全縣住房發展方面的重大問題,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政策,擬訂全縣住房發展規劃,指導全縣住房建設、發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監督管理全縣房地產市場。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房地產市場監管方面政策規定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縣房地產市場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租賃、房地產中介管理、房屋安全管理、物業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制度並監督實施。
(四)監督管理全縣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擬訂全縣工程建設和建築業的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全縣建築活動,組織實施對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出縣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建築工程裝飾裝修行業管理;負責散裝水泥發展和管理工作。
(五)負責房屋建築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有關規定、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實施建築業技術政策;規範房屋的安全鑑定與安全管理,負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業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規範城市設計、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質量工作。擬訂城市設計、工程勘察設計行業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設計業的技術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工程勘察設計、全縣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抗震設計規範;擬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有關制度、標準和程式並組織實施;負責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推廣套用;組織實施城市修補和生態修復,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縣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查。
(七)負責建立全縣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組織發布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貫徹落實全省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和工程建設標準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監督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八)指導全縣城鄉建設工作。擬訂全縣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和監管政策並組織或指導實施,提出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起草城鄉建設規範性檔案;負責全縣城市建設;負責政府投資建設的非盈利性工程項目(特殊項目除外)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的擴建、改建、新建等工作。
(九)規範和指導全縣村鎮建設工作。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等工作;指導村鎮人居環境改善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生活垃圾治理以及美麗宜居鎮村建設工作;指導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十)負責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和牆體材料革新工作。負責擬訂全縣城鄉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及綠色建築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組織實施重點科技成果轉化及推廣套用;指導行業技術進步、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指導擬訂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規劃、政策、制度並指導實施;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
(十一)負責全縣公有住房、個人建房和異產毗連房屋管理工作,落實房產政策,調處房產糾紛。
(十二)負責全縣房屋徵收工作。宣傳貫徹國家、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政策;擬訂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政策及制定相關制度並指導、監督實施;負責對全縣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對房屋徵收建立評價體系;協調、指導房屋徵收有關問題的處理。
(十三)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法制建設、普法教育、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行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信訪穩定工作;負責地方建設規範性檔案起草、報批和建設法規諮詢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重大建設違法違規案件;負責行業執法協調工作。
(十四)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對外交流合作。
(十五)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信息、宣傳、保密、政務公開、綜合文字材料、督查督辦、目標管理、後勤、車輛管理、網路管理、機關文書檔案、機關節能減排等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應急工作;承擔對外聯絡和接待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市長熱線辦理等工作;協助局領導做好綜合協調等工作。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擬定行業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職責;指導所屬單位及行業的專業技術職稱改革及評聘工作;指導行業職業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局系統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負責計畫生育和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本系統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的建設日常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群團工作。
負責擬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負責機關財務管理、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編制系統財政資金年度預算、決算並組織實施;負責系統統計信息工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和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籌措工作;按規定辦理基礎設施建設和保障房建設項目行業審查工作;負責機關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
監督實施工程建設管理與建築行業發展的地方法規、規章;擬訂全縣工程建設和建築業的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和建築業技術政策並監督實施;擬定規範建築市場(含建築裝修裝飾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建築工程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工程風險管理的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核准建築業企業資質並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出縣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建築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市政工程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全縣建築工程質量檢測鑑定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受理建築工程招投標活動投訴,依法查處招投標違法行為;審查核准市政企業資質並監督管理。
擬訂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擬訂建設科技、牆體材料革新、標準定額、工程造價的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重點科技項目研發及成果推廣套用,指導對外科技合作項目實施及引進項目創新工作;指導全縣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新型牆體材料的認定和推廣套用;開展工程建設標準的推廣;擬訂全縣工程建設標準和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縣工程建設定額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縣工程造價管理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縣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管理工作。
擬定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政策;指導全行業安全生產技術開發與推廣套用;擬定住房和房屋建築安全生產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受理安全生產投訴工作;負責安全培訓工作;負責安全監督備案工作;組織或參與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根據授權,負責縣級城建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謀劃擬定工作;指導全縣綜合管廊、海綿城市、集中供熱建設;參與擬定全縣城市建設專項資金使用計畫;負責縣級城建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行業審查工作;負責全縣房屋徵收改革標準性檔案的起草、制定工作;負責全縣房屋徵收計畫的審核、編訂工作;負責對全縣房屋徵收部門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對房屋徵收部門提交縣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程式、資料的審理、核准工作。
擬定全縣城市設計、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的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縣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驗收有關制度、標準和程式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縣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和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查;審查勘察設計企業資質並監督管理。
貫徹執行中央、省、市關於小城鎮及村莊建設管理政策、法規;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危房改造等工作;指導美麗宜居鎮村建設工作;指導村鎮建設各類試點和中心鎮、傳統村落和重點鎮建設工作;指導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根據授權,負責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辦理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及賠償等工作;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工作;研究制定新型城鎮化建設進程中有關城鄉基礎設施等重點領域的政策;負責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信訪穩定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信訪穩定工作;組織研究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涉及法律法規方面的重大問題;負責與有關部門的執法協調工作;組織推動“放管服”改革工作。
擬訂住房保障和租賃住房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承辦國家、省、市、縣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組織編制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擬定各類棚戶區改造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縣住房制度改革的具體政策和辦法;負責住房貨幣化分配方案的審批工作;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及房改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負責保障性住房和棚改安置住房等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審核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實施方案;參與保障性住房價格的制定,監督保障性住房的價格執行情況;監督全縣公共租賃住房(廉租房)住戶資格認定;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和單位住房出售的審批;指導全縣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
承擔全縣房地產市場和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組織編制住房建設發展規劃;擬定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制度;擬定房產開發、房屋租賃的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三級及以下)審批工作;負責房地產估價機構備案的初審工作;負責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工作;負責全縣商品房預售許可審批工作;負責全縣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市場調研、行業統計分析、動態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負責全縣公有住房、個人建房和異產毗連房屋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房產政策、調處房產糾紛。負責全縣危舊房屋普查、房屋安全鑑定和管理工作。
負責全縣物業行業管理,擬定物業管理髮展規劃、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物業管理工作;對物業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業主委員會成員進行業務指導、培訓和監督管理;負責對全縣物業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物業承接查驗、物業服務企業退出交接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建立健全全縣物業管理電子信息平台,處理物業管理中的投訴;負責全縣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對全縣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等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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