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興隆縣審計局
- 所在地區:興隆縣
- 內設機構:4個
- 行政編制:12人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主要執法依據,
主要職責
(一)編制全縣審計工作計畫,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
(二)向縣政府報告和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及工作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鄉鎮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
3、縣直各部門、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4、縣政府各部門和鄉鎮預算外財政收支;
5、上級審計機關安排的國有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6、縣政府管理的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農業專項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9、國有資產投資或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與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財務收支;
10、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和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審計項目;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項目。
(四)向縣政府和市審計局提出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對縣直單位、鄉鎮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七)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組織內部審計專業培訓。
(八)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興隆縣審計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法制股牌子)
處理機關日常政務、事務,負責會議的組織,起草有關檔案、報告、管理制度;負責學習教育的具體工作;負責審計宣傳、信息、統計、規劃、年度計畫、綜合調研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督辦、機要、保密、信訪、公文處理、檔案管理和行政後勤工作,管理機關財產及財務收支;承辦縣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事宜;負責局機關的人事、勞資工作;負責計算機網路管理;負責廉政建設和行風建設的具體工作;負責老幹部工作、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審計業務質量工作,起草相關檔案,組織監督檢查;覆核局機關的審計項目;負責審計行政複議、應訴、聽證;負責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
(二)行政事業股
(掛經濟責任審計股牌子)
負責審計與縣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縣委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縣法院機關、縣檢察院機關及其他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和有關專項資金;負責審計農林水利、資源環境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負責農業綜合開發和扶貧資金撥付、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負責由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障資金的審計,以及社會福利、救災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審計;按照上級審計機關的安排,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向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提供援款、貸款項目審計公證報告。承辦縣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負責對縣直單位、鄉鎮領導幹部以及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三)財金基建股
負責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負責對地方稅務局組織縣級稅收情況的審計;負責對縣國庫辦理縣級預算資金收納撥付情況的審計;負責對縣財政局、縣地方稅務局及其下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負責匯總審計情況並起草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報告;負責對鄉鎮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負責對全縣財政預算外資金的審計;負責由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開展的對國家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國有保險公司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的審計;對縣級重點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四)經貿股
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全縣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權益;負責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廠長(經理)的離任審計;指導經貿系統內部審計業務。
人員編制
興隆縣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12人,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核定股級職數4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人。
主要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
8、《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9、《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
10、《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
11、《河北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12、《河北省建設項目審計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