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興山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宜辦文[2010]6號)和《中共興山縣委、興山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興山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興委[2010]1號)精神,設立興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興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地區:興山縣
  • 類型:政府部門
  • 下設機構:辦公室等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建設局的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將縣民政局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縣交通運輸局。
(四)加強測繪行業管理工作職責。
(五)推進建築節能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建築業、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測繪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擬訂全縣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與綜合執法、市政工程建設、建築業、公用事業、園林綠化、勘察設計諮詢業、房地產業等發展規劃、計畫、政策、措施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組織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編制和實施;指導鄉鎮編制村鎮規劃;負責組織城市規劃區各類專項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或按規定許可權審批;負責辦理全縣城鄉規劃設計、勘測、市政等資質的審查上報工作;負責對城鄉規劃區範圍內的各項建設工程實施規劃審批,發放有關證書;負責對城鄉規劃區內各項建設用地實施規劃,核定建設用地位置和界限,參與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負責城市規劃區建設工程的規劃驗收;負責全縣勘察測繪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城鄉發展戰略研究和區域城鎮規劃體系研究。
(三)負責城市道路、雨水、污水、垃圾、園林、防洪等重點建設項目的前期研究工作,制定近期建設計畫,負責重點建設項目的組織、管理和實施;承擔城市公用事業建設的責任;承擔城市道路、雨水、防洪、污水、垃圾、燃氣工作的責任;指導和監督城市供水工作;承擔城市公共綠化的建設和管理責任,審批單位庭院綠化工程方案;負責風景名勝區規劃審查和監督管理;承擔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業管理責任,制定本縣環境衛生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道路臨時占用、停車場、城市道路挖掘和城市排水的審批、許可證發放工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方案審查、審批工作。
(四)負責對城市規劃、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等行業的城建監察;依照法規規定查處各種違法、違規事件;負責對受委託的城建監察隊伍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進行監督;負責制定本縣城市市容標準並組織實施。
(五)綜合管理全縣建築行業,規範建築市場;監督管理施工企業、勘察設計企業、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及從業人員資格;監督管理全縣建設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工程造價、裝飾裝修、工程諮詢和竣工驗收備案;指導和監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負責全縣工程建設勘察設施市場的監督管理和行業管理;負責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負責建設工程檔案管理工作;管理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和施工;指導城鎮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組織制訂工程建設定額標準和有關行業的工作定額標準並監督執行。
(六)組織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參與國家、省、市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
(七)負責制定行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科技工程項目攻關和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開發、引進及推廣套用工作;負責建築節能、散裝水泥和牆體材料革新管理;負責制訂本系統人才培養規劃;負責行業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
(八)負責籌集和管理城建資金,負責擬訂年度建設資金年度使用計畫;負責各項建設管理資金使用監督和審計。
(九)負責全縣測繪行業管理。
(十)負責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負責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城鄉建設的稽查執法工作。
(十一)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行政審批股牌子)
負責局機關黨務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督辦、新聞宣傳、對外聯絡、建議提案的辦理和接待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與協調,起草局重要文稿;負責文書檔案、機要保密和來信來訪工作;負責機關的固定資產、行政財務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住建系統電子政務、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住建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統一戰線工作、老幹部工作,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工作,編制全系統科技教育發展規劃,組織住建系統各類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組織制定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及產業政策;負責機關財務決算、年度計畫、年度報表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下屬單位的財務計畫、報表及財務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系統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按規定負責建設項目的審查審計;負責機關各項資金和固定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各項建設管理資金使用監督和審計;負責系統內的統計工作;負責機關辦公設施和用品的採購;負責建設行業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報批和備案工作;負責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工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負責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綜合協調城鄉建設系統法制建設、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按照一個視窗對外、一站式服務的要求,負責本機關行政審批事項的集中受理、全程協調服務和跟蹤督辦,對其中一般性的行政審批事項及“即辦件”直接辦理審批手續。
(二)建築業管理股
承擔全縣建築行業和建築市場管理;負責全縣建築業企業、室內外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企業、質量檢測機構的資質、資格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工程項目報建和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負責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和重大工程項目驗收;歸口管理全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監理、施工安全、現場文明施工等;負責建設工程的勞動定額、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與諮詢;負責建築行業技術進步和推廣工作;負責全縣工程建設和城鄉建設的勘察、設計、諮詢單位的資質等級審查;綜合監督管理城鎮建設及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工作;負責建築節能、散裝水泥和牆體材料革新管理;負責重點工程和實施項目的質量監督和竣工綜合驗收;負責村鎮建築工匠的培訓、核發資格證書及管理工作;監督管理鄉鎮農房建設;負責建築業的統計報表工作。
(三)規劃股(掛測繪管理股牌子)
研究制定全縣城市建設發展戰略以及城市規劃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負責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城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及詳細規劃的編制組織、審查和報批;參與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和縣城規劃區建設各類專項規劃的編制;組織實施城鎮體系規劃、縣城總體和詳細規劃;承擔縣城規劃區範圍內建設的規劃責任,執行“一書兩證”制度,負責規劃現場實施管理和規劃驗收,審批縣城建設規劃方案和建築設計方案,審查項目的規劃選址;組織編制縣城規劃區範圍內居民點、村民點的規劃,研究城區個人建房管理辦法,加強個人建房管理;負責組織縣城規劃區範圍內農(居)民住房通用圖設計和推廣工作;承擔開發區、風景名勝區規劃責任;承擔全縣城鎮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責任;承擔組織建立縣城規劃及相關基礎情況電子信息系統的責任;負責縣城規劃統計報表和基礎數據的統計工作。負責測繪監督與管理工作;負責測繪基礎地理信息平台建設和維護;按照許可權負責全縣測繪單位測繪資質管理;負責測繪市場和地圖市場的管理;負責測量標誌維護和管理工作;負責查處測繪違法案件,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四)城市建設股
研究擬定縣城道路、雨水、污水、垃圾、園林、防洪等建設發展戰略、政策措施和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審查報批、建設管理和資源保護的監督工作;負責綜合管理城市燃氣、市政工程建設及設施、園林綠化工作,指導和監督城市供水工作;指導城建監察、市容管理和維護工作;參與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負責城鎮供水、燃氣、市政及園林綠化施工企業等資質申報審核工作;負責環境衛生清掃、保潔的行業管理;負責污水和垃圾處理工作;負責城市道路臨時占用、停車場、城市道路挖掘和城市排水的審批、許可證發放工作;負責鄉鎮燃氣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城鎮建設統計工作;參與住房保障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
(五)村鎮建設股
承擔全縣村莊和集鎮建設責任,負責全縣小城鎮發展戰略的研究,宣傳貫徹落實全縣村鎮發展戰略、建設方針、法律法規;指導和監督鄉鎮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的工作;負責制定村莊、集鎮規劃編制計畫,指導鄉鎮按計畫組織各類村鎮規劃的編制,並進行審查和報批;審批農村建房行政許可,實施和推廣農(居)民建房通用設計圖紙;指導建制鎮、鄉集鎮的規劃實施及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監督管理鄉鎮環衛、園林綠化、供水、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負責村鎮建設統計工作;指導新農村建設試點。

人員編制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1名;股級領導職數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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