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安縣水利電力局

根據《中共興安縣委員會 興安縣人民政府關於興安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興發〔2010〕35號),設立興安縣水利電力局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興安縣水利電力局
  • 經營範圍:水利電力管理
  • 公司性質:政府機構
  • 級別:正科級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責調整

根據全國大、中型水庫移民管理政策,我縣於2008年11月成立移民工作管理局,移民管理工作職能從水利電力局劃出。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興安縣水利電力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興安縣水利電力局貫徹和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的水行政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擬定水務行政管理的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擬定實施源水、供水、節水、排水的水資源利用和保護的價格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興安縣水利電力局負責組織水資源的調查評價,組織本轄區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利用保護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統籌制定水中長期供求計畫和水資源水質水量綜合規劃,編制水源建設和供水、防洪排澇、河道管理、節約用水、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專業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興安縣水利電力局統一管理和調配城鄉水資源,包括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含礦泉水、地熱水等);負責實施取水、排水許可制度,依法規範徵收水資源費和其他水規費。
(四)興安縣水利電力局負責城鄉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社會節約用水工作。
(五)興安縣水利電力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劃和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審核入河排污口的設定,審定水域納污能力並監督實施。
(六)興安縣水利電力局負責全縣水行政執法和水政監察隊伍的建設管理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的水事糾紛。
(七)興安縣水利電力局負責全縣水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組織水源、供水、防洪、排澇、排水和污水處理回用等水務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歸口管理本轄區水工程、城鄉供水、水務綜合經營;負責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及江河堤防的安全監督。
(八)興安縣水利電力局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指導和規範供水、排水、節水、水電管理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務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九)興安縣水利電力局負責審查小型水利工程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設計檔案、建設施工隊伍的資質;負責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和竣工驗收工作;組織進行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
(十)興安縣水利電力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轄區河道、水庫、堤防及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十一)興安縣水利電力局負責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農田水利基礎建設、農村水電電氣化和農村人畜飲水工作。
(十二)興安縣水利電力局組織開展水土流失的監測與綜合防治工作。
(十三)興安縣水利電力局承擔縣防洪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指導防洪、排澇及抗旱工作。
(十四)興安縣水利電力局接受上級業務部門的工作指導,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興安縣水利電力局設6個職能股室。
(一)興安縣水利電力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機關日常工作,對各股室及二層機構進行綜合協調;負責局機關的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及局機關重要檔案的擬稿和文秘、檔案、信訪、保密、精神文明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二層機構的人事、職工教育、勞動工資、福利保險、技工等級考核、職稱、離退休職工管理工作;負責本局的各種會務和接待工作;負責局機關報刊雜誌訂發、信件收發、列印複印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車輛調度工作;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興安縣水利電力局財務股
負責機關的財務工作,對二層機構(獨立核算單位)進行財務監督管理和審計監察工作;負責局屬各單位財政預、決算的審批工作;加強對預算外收入的監督管理,負責對水電系統國有固定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興安縣水利電力局農田水利管理股(掛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牌子)
負責全縣農田水利、機電排灌站、鄉鎮供水及農村人畜飲水工作;組織指導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及農村節水灌溉工作;負責全縣的水利工程冬(春)修工作;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興安縣水利電力局水政水資源管理股
貫徹落實水利行業政策法規和實施水政執法工作;負責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保護工作;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實施和管理;負責水資源費、河道采砂管理費的收取;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一切活動的審批和管理;負責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水政監察隊伍的建設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和調處違法案件和水事糾紛;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興安縣水利電力局水電管理股
負責全縣水電站的行業管理,負責編制水電電力發展規劃;負責國有水電站的技術指導;負責水電系統人員的技術培訓;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六)興安縣水利電力局監察室
負責檢查幹部、職工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遵守黨章和其他規章制度的情況;實施黨章和有關規定範圍內的黨內監督,協助黨組進行黨規、黨風、黨紀教育;查處幹部、職工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並按職權範圍,提出或改變黨員的處分意見;做好本局黨風廉政狀況調查,及時提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建議,協助黨組制訂黨風和廉政建設計畫;參加幹部、職工的評議考核和黨風黨紀檢查工作,督促、檢查黨風廉政責任制和廉潔措施的落實;受理黨組織、黨員和民眾在黨紀和黨風方面的檢舉、控告、申訴及建議、反映等;維護黨員按黨章規定享有的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支持黨組織、黨員同違法亂紀行為和不正之風進行鬥爭;監督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招標、採購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人民民眾來信來訪的受理及承辦事項的落實;對民眾反映強烈的涉水項目審批和涉水案件辦理實施監督;承辦上級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宜。

人員編制

興安縣水利電力局行政編制為14名(含工勤編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內設機構股級領導職數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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