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安縣林業局是興安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興安縣林業局
- 類別:林業局
- 地點:興安縣
- 國家:中國
- 職責:組織指導全縣森林資源調查
機構簡介,現任領導,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機構簡介
現任領導
興安縣林業局副局長:張瓊
職責調整
(一)取消區、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入組織、指導全縣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興安縣林業局貫徹執行國家林業工作方針、政策,擬定全縣林業管理的規章、辦法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興安縣林業局編制全縣造林綠化、林木種苗及林業項目總體規劃、計畫,組織指導植樹造林、綠化、森林經營和林業項目、基礎建設。
(三)興安縣林業局組織指導全縣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動態監測及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審核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負責監督木、竹憑證採伐、憑證運輸和憑證經營加工等林政管理工作。
(四)興安縣林業局主管森林和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工作,指導、檢查全縣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
(五)興安縣林業局聯合相關部門管理全縣林業公安工作,負責協調、監督、查處各類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案件,負責調處山林糾紛。
(六)興安縣林業局指導、監督、協調全縣封山育林、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
(七)興安縣林業局負責指導全縣農村能源建設、集體林場巨觀管理和林業基金、林業專項貸款管理工作。
(八)興安縣林業局負責組織、指導、推進全縣林業改革,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
(九)興安縣林業局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興安縣林業局設3個職能股(室)。
(一)興安縣林業局辦公室
組織協調全局的政務工作;負責全局檔案的擬寫、文秘、文印、信息、檔案管理、信訪、接待工作和本局會議組織、籌備工作;協助其他股室召開好業務工作會議;負責林業工作的宣傳報導、局人事考核任免的落實協調、勞動調配、工資福利、職稱職教、精神文明建設和工人技術培訓等工作;協助、配合局領導開展紀檢、監督工作。
(二)興安縣林業局林政股
宣傳貫徹執行林業法律、法規和政策;監督執行森林限額採伐制度和林木、木材憑證採伐、運輸、經營加工、銷售制度及林地使用許可證制度,組織實施及監督林權登記、發證工作和規範林地管理、林地流轉工作;依法查處各類林業行政案件,保護林木、林地、野生動植物等資源;開展森林各類調查、規劃,對森林資源數據進行動態監測、統計管理,為制訂林業長遠規劃和經營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三)興安縣林業局營林森防股
規劃、組織全縣國土綠化、造林和古樹名木保護工作,提供造林技術指導;組織規劃、設計全縣森林主伐、間伐;推廣林業先進技術和優良品種;依照《種子法》管理全縣森林苗木及種子;負責全縣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制訂全縣森防計畫,組織森防藥物及器械,提供森林病蟲害防治技術指導;按照《植物檢疫條例》開展全縣森林植物檢疫工作。
(四)資源管理股(邵東縣人民政府處理山林糾紛辦公室)
組織、指導森林資源管理;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調查、監測、定級、評估和統計,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擬訂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報上級批准後監督執行;承擔林地林權管理的有關工作;承辦對依法應由國家、省和縣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進行審核審批工作;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的工作;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組織擬訂農村林業發展、林業要素市場、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承擔全縣林業分類經營工作;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縣人民政府處理山林糾紛辦公室須依法調處本縣轄區內集體與集體之間的山林權屬糾紛,負責本縣與周邊縣山林糾紛的協調工作,建立健全山林糾紛調處網路,指導各鄉鎮辦場的山林糾紛工作,積極做好政策諮詢和引導,及時化解矛盾,防止事態擴大。
(五)林政法規股
負責林業法制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監督管理林業行政執法,負責林業行政案件案卷審核;承擔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及組織重大林業行政案件聽證會相關工作;負責鄉、鎮林業站及木材管理站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及經營加工人員的法制培訓工作。負責木材經營加工管理工作。負責經營加工許可證的核發、年審及換髮證工作,規範全縣木竹經營加工秩序;負責木材運輸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以及縣內運輸證的核發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根據興編髮〔2007〕16號文,興安縣林業局行政編制10名,工勤編制1名,共1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股長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