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安盟居民辦理常住戶口由派出所受理。
申請條件,辦理程式,
申請條件
1、具有合法穩定的非農職工或者已有穩定的生活來源;
2、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3、再暫住地居住已滿兩年。
辦理程式
1、本人持有關證明材料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有關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現住地的住房、工作、暫住時間等情況材料和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證,經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確認符合條件,報縣、市公安局審批。
2、經批准入戶的申請人憑戶口準遷證到遷出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出手續後,持戶口準遷證和戶口遷移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