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城市海洋與漁業局

負責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實施海洋捕撈許可制度;依法負責漁船、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按規定行使漁政監督管理權,查處漁業捕撈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漁業生產秩序;指導漁業安全生產;負責全市漁業無線電管理,組織遇險漁船搶險救助。依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在全市管轄海域實施巡航執法制度,查處違法用海行為。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興城市海洋與漁業局
  • 地點:興城市
  • 屬性:非營利
  • 性質:事業單位
機構職能,主要職責,領導分工,內設機構,

機構職能

興城市海洋與漁業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承擔綜合協調海洋開發利用、海洋經濟運行監測、漁業科技創新、保護合理利用漁業資源,組織漁業安全生產和水產品質量監管,落實海洋功能區劃、強化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環境保護、嚴格海監執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海洋與漁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海洋與漁業管理、發展有關制度。
(二)承擔綜合協調全市海洋開發利用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海洋與漁業事業發展規劃,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功能區劃、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和圍填海計畫。
(三)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責任;提出最佳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核算工作,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工作。
(四)承擔規範管轄海域使用秩序的責任;依法進行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海域使用權屬管理,實施海域有償使用制度,組織實施海域使用論證、評估和海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
(五)承擔有居民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保護工作;承擔無居民海島保護和開發利用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擬訂海島保護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依法對海島保護和合理利用情況、海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活動。
(六)承擔保護海洋環境和漁業水域環境監管的責任;,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指導漁業水域、宜漁灘涂、宜漁濕地以及漁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七)負責組織推進海洋與漁業科技創新,組織實施全市海洋與漁業的基礎調查和綜合調查;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領域的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指導水產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漁業新品種保護;管理海洋與漁業計量工作。
(八)實施海洋環境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和日常運行管理,指導開展海洋自然災害影響評估;負責漁業防災減災,監測災情,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及災後生產恢復。
(九)負責指導全市漁業養殖、漁業捕撈生產和水產加工流通。提出漁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和健康養殖;指導、扶持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漁村合作經濟組織和行業協會建設與發展;培育、保護和發展水產品品牌;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
(十)承擔提升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和水產苗種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水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組織實施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監督管理;負責水產養殖中的藥物使用、藥物殘留檢測和監督管理;組織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和查處違法活動。

領導分工

黨委書記、局長:張曼穎 領導海洋與漁業局黨政全面工作;領導現代漁業園區管理辦公室工作。
副局長:李健偉 負責黨務、行政、紀檢監察、海域管理工作。分管辦公室、海域科、海監大隊、海域動態監管中心。
副局長:范越寧 負責漁業及安全生產等工作。分管漁業科、水產技術推廣站、水產種苗監督管理站、漁港管理所、水產公司。
副局長:李學東 負責海洋環境保護、協助局長管理漁業園區工作。分管海環科、現代漁業園區管理辦公室。
副局長:李寶東 負責漁政工作、扶貧工作。分管漁政管理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和退休職工管理工作。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負責全局海洋與漁業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政務督查辦工作。
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等工作;負責信訪、政務公開、綜合治理等工作。
(二)海域科
擬定全市海域使用的管理政策與技術規範;編制並實施海洋功能區劃;承擔海域使用項目的受理、審查、審核;海域使用權登記、管理;承擔無居民海島的管理;
(三)海洋環境保護科
負責全市海洋與漁業局環境保護、監測、評價和監督管理;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承擔海洋清廢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防治工作;負責全市海洋自然保護區、特別保護區、海島生態保護建設規劃,監督管理;核准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審核海島工程建設項目。
(四)漁業科
負責擬定全市海洋與漁業局事業發展規劃;管理全市海洋基礎數據;指導全市水產養殖業、捕撈業和加工業發展;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科學技術研究與推廣;承擔漁業經濟統計工作。
(五)海監大隊
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海洋執法監察工作,實施轄區內的海洋行政處罰權。負責發布海洋執法監督公告和通報。
組織對海上重大事件的監察、監測和預報,根據委託或授權進行其他海洋執法監察工作。承辦上級海洋行政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海域動態監管中心
負責本級審批用海項目的技術審核、海域使用統計、海域管理數據的收集整理和海域使用現狀核查監測、疑點疑區現場核查和海籍調查。
興城市漁政管理所
1、負責興城市轄區內的陸域和海域的漁政管理工作,受農業部黃渤海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和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的委託,參加黃渤海其他海域及二百里專屬經濟區的漁政管理工作。
2、負責本轄區內漁政執法人員的漁政業務和法律、法規的培訓工作。
3、負責轄區內的漁業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4、負責轄區內漁業捕撈許可證年審的受理和初審、漁船管理、漁業無線電(站)管理及全市海蜇、對蝦專項捕撈許可證的發放工作和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含對蝦、海蜇專項基金)的徵收和上繳等事宜。
5、維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查處漁業水域污染案件。
6、依法保護珍貴稀有水生野生動植物。
7、負責漁業電信管理及違規查處。
8、對內維護漁業正常生產秩序,調解處理漁業生產糾紛。對外代表國家行使漁政監督管理權。
9、協助有關部門執行海上緝私任務和搶險救助任務。
興城市水產種苗監督管理站
1、負責全市水產種苗繁育養殖的監督管理。
2、貫徹執行《遼寧省水產種苗管理暫行辦法》。
3、負責近海漁場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4、負責水產品質量監督、檢疫、檢驗和安全工作。
5、負責全市水產養殖、水產品加工等專項技術開發與培訓工作。
6、負責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產品認證的技術性工作。
興城市水產技術推廣站
1、指導全市水產技術推廣體系建設和相關業務工作。
2、負責編制全市水產科技推廣規劃及計畫,並組織實施。
3、負責引進、試驗、示範、推廣關鍵水產技術、水產優良品種,組織並參與重大水產技術推廣項目的實施。
4、參與承擔水產種質資源鑑定、水產種質質量技術監測和保護工作。
與水產原良種場建設及管理工作,指導建立水產良種技術協作網路、水產良種生產保障體系。
5、組織開展漁業行業職業技能培訓與鑑定、漁(農)民培訓教育和漁業公共信息服務;指導漁業產業化經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專業協會等社會化服務組織開展技術推廣活動。
6、參與制定漁業相關技術標準、規範、規程,並組織示範推廣套用。參與漁業有關技術、成果的鑑定、評定、審定等工作,組織和參加有關科技成果交流、技術開發等活動。
興城市小塢漁港管理所
1、負責港區國有資產管理,設備使用維修與管理。
2、負責港區的環境衛生,並 為漁業生產提供物資服務。
3、負責港區車、船生產秩序的管理,確保港區漁業生產有序進行。
4、負責協調處理有關涉港事宜。
興城市水產供銷公司
1、對企業進行管理。
2、對在冊職工進行管理,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3、建立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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