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擬定全縣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規劃、制度,並進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研製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分流的政策規定。
(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和巨觀管理工作,編制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和計畫;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改革、管理和工資福利工作,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和考試。
(三)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及其職稱評聘工作。負責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培養和選拔工作;負責人才信息庫的建立、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組織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和為經濟建設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縣緊缺人才和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培養工作;研究擬定引進專業技術人員來縣工作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縣國家公務員隊伍和聘用制幹部的管理工作。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各項政策、法規擬定我縣的實施細則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政府系列有關部門內設機構股級幹部的任免、備案、考核等工作。擬定人才流動、人事代理、人才市場管理的實施辦法,規範全縣人才市場;綜合管理人才中介機構、人事代理和全縣人才交流活動;建立縣人才市場準入制度;負責全縣社會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設立、人才招聘及廣告的審定工作;建立完善全縣人事爭議仲裁制度,受理人事爭議案件;負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調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規定,承辦全縣特殊需要人才的選調工作。
(五)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負責軍轉幹部安置工作。貫徹實施國家軍轉幹部安置政策,制定軍轉幹部安置和培訓的計畫並組織實施,做好自主擇業的軍轉幹部的服務工作。負責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和本縣所需特殊人才和智力的工作。負責對全縣政府系統和政府部門的人事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六)根據上級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結合本縣實際,擬定相應規定和具體改革方案,編制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起草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規定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諮詢服務機構的管理規則。
(七)擬定全縣促進城鄉就業和再就業的規定和措施;規劃全縣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縣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定和措施,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對全縣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的各類企業進行認定;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則;制定全縣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跨地區有序流動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八)根據國家頒布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擬定具體實施辦法;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負責全縣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指導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制定全縣職業技能培訓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規定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制定全縣職業技能和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和措施;制定勞動預備制度、就業準入制度實施辦法。
(九)制定全縣勞動關係調整的規定;制定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規範,建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制定勞動仲裁規則;根據國家制定的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定相關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
(十)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規定,執行全省最低工資標準;指導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執行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負責企業提前退休工種人員的確認與審批;辦理企業職工退休及待遇的審批。
(十一)擬定全縣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障的基本規定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承辦工傷認可發證和工傷、職業病、傷殘等級評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十二)制定全縣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具體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全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和促進就業資金的預算使用進行審核和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制定全縣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定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十三)承擔全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和信息工作,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四)組織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的研究及成果推廣套用、產業發展、負責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標準化工作。
(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政策法規,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二)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辦法,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縣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全縣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行用人才培養和激勵辦法。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實施社會保障相關政策措施。貫徹執行中央、省、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
(五)負責全縣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縣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建立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辦法,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貫徹國家、省、市關於吸引留學人員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的實施辦法。
(八)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落實國家、省、市關於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辦法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我縣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負責外國專家綜合管理和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擬訂引進國外智力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農民工工作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落實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辦法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辦法,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負責本局和局屬單位的對外交流和合作工作。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7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負責協助局領導對政務、事務等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綜合性檔案、材料的起草和綜合性會議的組織,負責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安全保密、人事信息、建議提案辦理、機關人事、機構編制、檔案、財務及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和機關後勤管理工作,負責人事政策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工作,承擔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人事股
負責擬定全縣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錄用、考核、職務升降、職務任免、調動、轉崗、競爭上崗、迴避、紀律、獎勵、懲戒、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等政策法規的實施細則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全縣各級行政機關實施和完善公務員制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機關公務員考試錄用和事業單位人員錄(聘)用的組織實施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公務員考核任免和幹部流動調配工作;綜合管理、指導、協調、審核縣政府部門有關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的獎勵表彰工作;負責軍轉安置工作;負責職位設定;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和職稱改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和職業資格考試工作;負責各類專業技術職稱證書的管理;對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聘後管理進行監督指導;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年度考核工作;負責有突出貢獻專家的選拔推薦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三)計畫工資福利股
負責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和離退休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職務、職稱、工作變動後的工資核定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的實施工作;執行國家、省有關企業職工工資政策;執行全省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指導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組織指導全縣國有企業經營者年薪制的實施;承辦工傷認可發證和工傷、職業病、傷殘等級評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工作;辦理離休、退休、退職的審批和發證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和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綜合管理勞動工資信息工作。
(四)勞動和社會保障股
負責擬定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負責政策性安置和勞動契約制工人的正常轉移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城鄉就業和勞動力資源開發工作;擬定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管理規定;核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承辦職業介紹機構審批發證工作,負責全縣下崗失業人員綜合管理,統計信息工作。
負責擬定全縣職業技能培訓並組織實施,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負責全縣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和就業準入制度;綜合管理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並擬定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
(五)勞動監察大隊(副科級)
負責擬定全縣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基本方案,並組織實施;依法行使國家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執法監察職權;負責對縣屬企業和在縣工商行政部門註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在勞動就業、勞動用工、工資分配、社會保險、職業技能開發等方面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日常巡視監察、定期檢查、舉報專查和年度審查;負責組織實施全縣統一執法行動;組織協助全縣重大勞動違法案件和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
(六)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公室
負責擬定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的實施規範;負責人事勞動爭議處理及勞動契約鑑證工作;承擔局信訪工作;負責處理與勞動爭議有關的上訪等突發事件。
(七)檔案室
負責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一般幹部、新進事業單位人事代理人員及改制企業工人檔案;負責檔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統計、鑑定和提供利用等工作;辦理幹部和人事代理人員的人事檔案的查(借)閱和轉遞;負責檔案室庫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嚴格按照 “八防”的要求,保證檔案庫房的安全和衛生。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22名,工勤編制2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
其它事項
1、將原勞動監察大隊事業編制5名轉入縣人才交流中心。
2、原批准設立的事業單位保留現狀。
3、縣社保局領導職數:局長1名;縣勞動就業局領導職數:局長1名;縣醫保局領導職數:局長1名;縣農保局領導職數:局長1名。
聯繫方式
辦公地點:興國縣興國大道185號三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