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黎元洪電》是康有為所著作品,出自於《康有為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致黎元洪電
- 作者:康有為
- 作品出處:康有為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作品原文,出處收錄,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北京黎大總統鑒:
承聞再踐大位,允恭克讓,薄海歸仁,歡仰不任。奉讀魚電,以廢督裁兵與國人約。本至誠惻怛之心,為福國利民之舉。以哀痛深切之語,為苦口逆耳之陳。其明識直指,足以洞病源。其大聲疾呼,足以警頑痼。其大仁普博,足以覆全國。其文辭悱惻,足以動眾人。中外雷動,感戴歡呼,武夫悍卒,應為流涕。自民國十年來,未聞有此仁言也。遠承虛聞,以入深山久稽為罪。夫中國內訌兵爭,岌岌久矣,今則藩鎮分裂,仍歲連兵。南北之爭,則醴陵、攸縣民靡孑遺;粵、桂之戰,則武鳴、平南屠戮百里。吾國民何辜於天,我罪伊何?然分國力爭,已成印度矣。非止生民塗炭,恐為奴隸馬牛。以各督軍擁兵之故,而無人敢誰何也。然強藩自圖權利猶可言也,若吾國民之愚,因是而謬慕美國,倡行聯省自治,而不考印度之以列國分爭而亡也。或恃於華會,以為中國不亡,而忘約中有參酌會之預備共管也。
夫印度之先,蒙古為帝。當乾隆初葉,印人逐蒙古而革命,其一時得意,與今中國同,後遂內爭,分為數十國,日尋干戈,苦刈其民,亦與今中國同。蓋一統既散,無能定於一者,列國並立,爭利必戰,蓋必不能免之勢也。然多分則自為削弱,內爭則必假外力,又必不能避之理也。於是三萬萬之印民,百卅萬里之印地,遂召強英之吞滅矣。嗟乎!印度之滅,非英人能滅之,實印人分爭而自滅之也。波斯地六十萬方里,人民九百萬,然波斯至今猶存,而印度亡滅為奴已百餘年,則以波斯無革命之內爭,故無諸藩之分立也。吾昔居游印度十五月,印人告曰:吾印人如狗如貓,望中國之勿爾也。吾國人鮮至印度者,故各武人政客不知鑒波、印之得失,而樂於蹈印度之覆轍也。於是各督日夕磨刀霍霍,以內爭權利;各政客日夕樹頰掉舌,以倡聯省自治。無異合大群、開大學以師亡印,惟恐不惟妙惟肖,盲人鞭馬疾行於黑夜,以追亡印之覆轍,惟恐尺寸之出軌也。以今各督及各政客之所為,恐中國之不能亡而亟速之而已。
然使各督能如漢末之三國,南北朝之十六國,五代之十國,或能妄竊尊號,聊以自娛,或能傳之子孫,襲位數世,則雖亡滅中國,日屠生民以為之,猶之可也。無如今者君臣之分已亡,禮義之維盡去,惟先權利不奪不饜,故下逐其上,親弒其長。但觀去歲湖南一逐張勛臣,再逐譚組安,而謀趙炎午者,又有聞矣。雲南則顧品珍逐其將唐蓂賡,貴州則王文華且逐其舅劉如周。如粵之陸、莫,即因位逼相忌而致敗,今孫、陳又以力敵相爭而互殺矣。若夫李秀山之白刃,既疑燭影之搖紅。而袁世凱、段祺瑞之專強,亦復轉瞬而潰敗。其他川、陝、閩、遼之爭亂, 洞紛綸,混茫慘黷,垂至於今,戰禍未已。試觀民國十年以來,挾兵相屠者無數,斬刈其民者無數,借人外債者無數,蹂躪農工商礦者無數,然豈見一人有子孫帝王之業者哉?匪徒不能,亦豈有一人能安富尊榮、擁地十年者哉?而皆身敗名裂,為天下笑。或且家破身亡,為子孫憂。奔走流離,苟存性命,能至津、滬者,蓋至幸矣。然猶日憂暗殺,寢食不寧,徒害吾民,於己無益。自中智以下,應知所鑒矣。然飛蛾蹈火,不死不休;覆車載途,後軌踵繼,不其憫歟!諸督亦何利焉?今公提倡大義,如揭日月而照迷途。曹、吳兩使,首倡同聲,馮、田、齊、蕭四督,鹹願解柄。各省督軍,應皆視督軍之地位危如火宅,急覓清涼並釋兵權,永得安樂。然後以次裁兵理財,治安立成,兵禍永解。一舉而迅奏膚功,莫有善於此者矣。然鄙人之愚,橫覽海內,則有鰓鰓過慮,恐廢督裁兵之未易立成也。
夫立國之要,一曰法律,一曰民意。頃月法統之說,翩翻雜沓,國民惑焉!自廣州、上海兩議員團攻難北議員之電並出,更有胡若水之電,舉約法新舊國會皆破為非法,雖有蘇、張之舌不能為辯護矣。扶東倒西,詞皆不完,故中國無法,實無能強為之絢飾。求其本原之誤,則今之政體,皆根據於約法。然約法實出於當時十七都督所派之代表為之,非有國民參預其間,譬猶今日十餘督軍團代表之議云爾,非有絲毫之民意也。是為十七武人之約法,非四萬萬人之公意,不待言也。既非四萬萬國民之公意,且非代表,而欲永永範圍四萬萬人之中國,其必不適宜,又必不能,又不待論也。夫國以民為本,共和國尤以民心為主體,以民權為正義。法律者,由民意而生,必由公共民意而後能議,亦必出自公共民意而後能行。若不合民意,則法不能行,必當改作。即使約法為國民代表公議之,苟有不宜,亦當改矣。故法國憲法,至於十改。況約法明文先定十個月後,即召集國會議憲法。是約法自定亦不過倉卒立約,套用於草昧經年之內,並不敢冒為憲法,奉行於立國一年之後。今考其時,則已逾十稔,其與草昧開創,懸隔非宜。今言法統,猶必承奉,是無異用隔年之曆日,必誤無疑。
且約法之最謬者,在以國會制憲法。夫憲法以立法與行政、司法為三權鼎立。若以立法者制憲,則行政、司法必大虧,而立法者必偏重。若妄行之,必致大害,此尤萬萬不可行者也。夫憲法以垂久遠,不易改作。即今約法之害,覆轍可驚,尚未能改,待能改時,禍國殃民,大且久矣。且夫驚法,茲事體大,既為中華民國之憲法,必當合全中國之國民而公議之。即形格勢禁,無由合國民人人預議,亦當如美、法然,開國民大會,令每縣公選一人代表而公議之,然後人心悅服,然後議成可行。管子曰:下令若流水之源者,順民心也。若以非法國會少數之人,而議永久之憲法,既非全國人心而強成之,國民必大嘩不服矣,必以為強姦民意而大反難矣。況今舊國會選任已逾七年,議員多已為吏,今員半出推補,而非其舊,南北互相除名,人少不及法定半數。今廣州、上海議員又傳電大攻,舉國皆知為非法,若議員久為詬病,人心不服,所關尤大。若以強力行之,是力行非法,而非奉法統,適得其反也。人人皆知非法,名不正則言不順,若強行之,必召大亂而已。
夫治國之道,非法不立;然民意本也,法律末也。有民意之本,而後可言法。無民意之本而齗齗言法,自亂而已。且夫創業與垂統有異,創業者皆本民意,而無法可循。垂統者必奉法,而不可以意妄改。然各國憲法多有民意過三分有二,或四分有三者,則憲法可改,是莫不以民意為重,而法律為輕也。今中國法統既多亂而中斷,無法可言,事同開創,無寧舍法律而專言民意,至易至簡,不尤善乎?即公今之復位,亦只能謂為民意所戴,而不必以為國會所推也。若引國會所公推,則南方議員先不認北國會,孫文亦宣言排公,解散國會,不應復位,而自認正統矣。且海上人言藉藉,皆服盧督之說,謂公寬仁,宜為總統,而非法之國會不能推也。且眾論紛紛,謂若以國會為法統,則南方國會未斷,尚為近正,則孫文尚可勉為總統,而公反非正也。故一言國會為法統,大增孫文之力而已。天下滔滔,難塞眾口;強奉非法,益以召亂。至他日卒以力服之,則下之塗炭生民,上之憎茲多口,甚非策也。
今南方反對既已明發,則統一不成,深恐廢督裁兵亦為虛願,為之奈何?為今之計,請公宣言民國以民意為主,即仿美、法制開國民大會,令每縣舉一人以議憲法。其舊合法者尚存省議會,或令省議會各舉二人,公議國民大會選舉法,其國會本月集者聽其自散。庶幾紛呶可息,人心可靜,政治可行,憲法可久也。並仿日本制,於京師設元帥府,增設元帥、副元帥,以議國防為事,以待高義釋兵之巡閱使督軍,聽其鹹居京師,而令省長代統其軍警。設國防總監,以吳子玉充之,兼領裁兵事宜。以各省長會辦裁兵,擇要塞必須防守者,定兵額略不得過二十四師,選能識字奉法強健者留為兵。余悉改工,量能授事,一以修路,一移西北、新疆屯田,計口授畝,如唐府兵,一教以農、工、商、礦之業,亂庶少弭乎?中國之治亂安危,在於此時。不揣冒昧,伏惟裁詧。若不聽鄙言,後亂無已。惟公圖之。康有為。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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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出自於《康有為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作者簡介
康有為(1858年—1927年),原名祖詒,字廣廈,號長素,又號明夷、更甡、西樵山人、游存叟、天游化人,廣東省南海縣丹灶蘇村人,人稱康南海,中國晚清時期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教育家,資產階級改良主義的代表人物。康有為出生於封建官僚家庭,光緒五年(1879年)開始接觸西方文化。光緒十四年(1888年),康有為再一次到北京參加順天鄉試,藉機第一次上書光緒帝請求變法,受阻未上達。光緒十七年(1891年)後在廣州設立萬木草堂,收徒講學。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得知《馬關條約》簽訂,聯合1300多名舉人上萬言書,即“公車上書”。
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開始進行戊戌變法,變法失敗後逃往日本,自稱持有皇帝的衣帶詔,組織保皇會,鼓吹開明專制,反對革命。辛亥革命後,作為保皇黨領袖,他反對共和制,一直謀劃溥儀復位。民國六年(1917年),康有為和張勛發動復辟,擁立溥儀登基,不久即在當時北洋政府總理段祺瑞的討伐下宣告失敗。康有為晚年始終宣稱忠於清朝,溥儀被馮玉祥逐出紫禁城後,他曾親往天津,到溥儀居住的靜園覲見探望。民國十六年(1927年)病死於青島。康有為作為晚清社會的活躍分子,在倡導維新運動時,體現了歷史前進的方向。但後來,他與袁世凱成為復辟運動的精神領袖。他也是書法家,北京大學教授陳玉龍曾評價:“縱觀20世紀中國書壇,真正憑深厚書法功力勝出,達力可扛鼎境界者,要數康有為、于右任、李志敏、沙孟海等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