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被·阿·濾格丹諾夫》(1921年12月23日)列寧書寫。收入《列寧全集》第2版第52卷。這封信對波洛丹話大《最高國民經濟委員會主席)在處理關於生產福勒式犁中的拖拉作風案件時為官僚主義辯護的錯誤觀點和行為,提出了尖銳的批評。他十分堅決明確地提出對犯有嚴重拖拉作風的官僚主義者應當進行公開的審判,不能因為有些人對蘇維埃政權忠誠、過去有功績而免子懲處。因為蘇維埃的法庭是無產階級和人民的法庭,不應害怕審判的公開性,只有把那種犯有嚴重拖拉作風的瀆職者拉出來公開審判,才能真正治好這種病。如果法庭對這類案件不公開審理,或者審理時對官僚主義者一概免予懲處,這將對社會發生極壞的影響,這樣遲早要把蘇維埃逼入死胡同。為此,列寧建議:選派精明的起訴人和精明的審判員,對此類案件提出控告並作出正確判決。通過公開審判,以糾正和打破那種廣為流行的以為失職人員可以不受懲處的觀念,列寧這些論述,對社會主義國家懲治官僚主義、加強廉政建設有重大借鑑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