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國會議員書

《致國會議員書》是康有為所著作品,出自於《康有為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致國會議員書
  • 作者:康有為 
  • 創作年代:中國近代
  • 作品出處:康有為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國會議員諸公公鑒:
聞議員有提議廢祭天祀孔案者,不勝悚駭。夫敬上帝,尊教主,固中國數千年之大典,四萬萬人之敬禮,亦各文明國之公理,非創自袁世凱也。今風俗隳落,人心大壞,有識驚憂,外人諷刺。今乃以敬天尊聖為淆國民之觀聽,則必廢棄上帝、掃絕孔教而後可,不知納國民之觀聽於何地,而後能清淨不淆乎?今大亂甫定,國勢搶攘,民生憔悴,國權喪失。外人至誚為世界之空土,自由行動,若不聞見,不敢問也。問諸公早作夜思,何以安國強國?何以教民富民?盡日力之謀議尤恐不及,乃於國利民福未見一事,而首議廢祭天祀孔,謂為謬制,何其顛倒一至於是哉?
夫各國之為治,各有其歷史風俗而各因之;若違其歷史風俗而可以為治,未之有也。考各國憲法,於信教自由外,仍特立其國教,以示尊崇。義大利、瑞士,歐之一等文明國也。其意之憲法第一條,許信教自由,而以羅馬加特力為國教;瑞士潘拿州憲法第八十三條,許信教之自由,而八十四條以新教、羅馬舊教、基督舊教三者為認定之國教。若西班牙憲法許信教自由,第十一條,以羅馬教為國教,其教及教士,政府特保護之。丹麥許信教自由,而其憲法第三條,以哀克利斯威安塞克利由德紐斯為國教,政府特保護之。此二國亦文明之弱國也,而憲法特別保護國教,而無礙其信教自由。即突厥憲法,許信教自由,而第十一條以摩訶末為國教,立有教部,所在特立學校博士,助以經費。甚至挪威,亦歐土文明國也,其憲法第二條,以路德福音教永為國之公教,人民須以教其子弟,他教不得入國內。智利憲法第四條,以加特力教為國教,而禁以他教及拜之者。瑞典、丹麥、挪威、突厥、智利之法,非其國教之人,不得為大臣。暹羅憲法,許信教自由,而以佛為國教。凡此皆弱國,猶得自保國教,不肯徇信教自由之義,妄慕世界潮流之趨勢,而自棄其國教也。
故歐美各國雖信教自由,立義平等,然亦因其習俗所有,獨致尊崇。故奧、比、班之帝主,則獨尊舊教;英、德、荷之帝主,則獨禮新教之廟。英王之銜於其國內,號為新教之保護者。其惡士佛大學、檢布力士大學,令學生晨起必禮拜基督。豈因校有外教之生徒,而自毀棄其敬教之大義耶?美之信教最為平等,然總統即立,官民因事必手按基督之經而發誓,亦不因異教人而改其禮也。議者豈有詆德、英、奧、荷、班、比、美為政教不分,宗教不平,謂其不能應世界之潮流耶?議者尚未知世界萬國尊教之掌故,徒聞“信教自由”四字而發此橫議,何其愚妄哉!
夫上帝、孔子之大祀典,只立於官,而禁立於民,在昔固有過尊之弊。如議者之言,既知孔教為國人所信仰,輕語廢棄,為害滋大,尊崇其教,可以風世。今以尊天尊孔為淆國民之觀聽,而特廢數千年相沿之大祀,而民間又無他廟致敬,是明示以摧抑其典,風世以廢棄其教,又一曰尊崇其教以風世,一曰勿淆國民之觀聽,自相矛盾,意義尤不可通。若斯為害滋大,令國民無所敬仰慕思,則只有導國民以縱慾敗度,貪利忘恥,絕學捐書,險詐詭波而已。是以今風俗之隳落猶未至,人心之敗壞猶未極,廉恥之喪絕猶未盡,從而鼓勵激導之也,陷國民為無教之禽獸。此誠貽世界之笑談者也,以此立國,未之前聞。
《書》曰: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今國人開口皆言民意,雖袁世凱之專制,亦假託於民意矣。夫議會代議員者,號稱代民意者也,然必如瑞士之國民,人人皆得預議,乃為真民意。若代議制,何嘗得真民意乎?至於吾國須八十萬人乃舉一議員,試問八十萬人,箕風篳雨,各從所好,孰從而代之?然必不盡失民意之公意,乃可為議員也。今試令吾國人,皆如瑞士例,皆得預國會之議,吾可決人人皆為尊天尊聖者,此中國最良之習,乃天理民彝所在也。其不以尊天尊聖為然者,必不得萬分之一。決從多數,果何取焉?凡有司於祀典,或病或有事,多遣人代之。有司即有非從孔教之人,其行祠典時,固有群僚可以恭代。豈可因將來一二異教之有司,而廢中國數千年之敬禮,違四萬萬之民意,導國民於慢天棄教之大惡哉?
且各國議會,只議政法,若夫國教與禮俗,不在提議之例。昔日本前文部大臣犬養毅與仆言,大笑吾國議會提議種種之謬。若今所提議,有識者亦不當交議,以免貽世界之笑談也。葡萄牙之改民國也,其憲法有曰:凡歷代典章不與民國牴觸者,照舊奉行。今吾自改民國以來,廢棄上帝、孔子之祀,禁學校之讀經,自以為事事刷新,破除舊習。故近著論者,有掃除禮義廉節之說。頃內務部專行禁止拜跪孔子之例,聞又將禁學校讀經矣。是故子弒其父,男女淫佚,反覆盜篡,風俗敗壞,無所不至。是不止以清室為非種而革其命,並革中國數千年禮俗教化之命,乃並以孔子為非教而革其命,並以上帝為不神而革其命。是與武乙之射天、朱元璋之射孟子何異?全國人心之失,良由此也。人雖無良,合四萬萬人,亦何至吝上帝以一牛、絕孔子之俎豆乎?若必欲議行,則惟有開四萬萬人大會議而後可。否則四年之間隨人反覆,視大教若兒戲,貽笑外人,非細故也。
若議者之說,引回漢之爭、義和團之事,則於今教無關,可勿置辯。
嗟乎!孔子曰:人非天不生。故祭上帝者,報本反始之義也。人非教不立,故祭教主者,尊德樂道之誠也。中國四萬萬人雖無良,何至並上帝與教主而廢棄之。
貴院諸公,民獻之賢,多有學識者,幸力為維持。且宜照葡萄牙例,定一憲法,凡歷代典章,苟不與民國牴觸者,皆照行。其大教典禮,永勿提議。中國幸甚,大教幸甚。敬希采察,不宣。康有為謹啟。
【注】:以上為原文部分內容

作者簡介

康有為(1858年—1927年),原名祖詒,字廣廈,號長素,又號明夷、更甡、西樵山人、游存叟、天游化人,廣東省南海縣丹灶蘇村人,人稱康南海,中國晚清時期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教育家,資產階級改良主義的代表人物。康有為出生於封建官僚家庭,光緒五年(1879年)開始接觸西方文化。光緒十四年(1888年),康有為再一次到北京參加順天鄉試,藉機第一次上書光緒帝請求變法,受阻未上達。光緒十七年(1891年)後在廣州設立萬木草堂,收徒講學。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得知《馬關條約》簽訂,聯合1300多名舉人上萬言書,即“公車上書”。
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開始進行戊戌變法,變法失敗後逃往日本,自稱持有皇帝的衣帶詔,組織保皇會,鼓吹開明專制,反對革命。辛亥革命後,作為保皇黨領袖,他反對共和制,一直謀劃溥儀復位。民國六年(1917年),康有為和張勛發動復辟,擁立溥儀登基,不久即在當時北洋政府總理段祺瑞的討伐下宣告失敗。康有為晚年始終宣稱忠於清朝,溥儀被馮玉祥逐出紫禁城後,他曾親往天津,到溥儀居住的靜園覲見探望。民國十六年(1927年)病死於青島。康有為作為晚清社會的活躍分子,在倡導維新運動時,體現了歷史前進的方向。但後來,他與袁世凱成為復辟運動的精神領袖。他也是書法家,北京大學教授陳玉龍曾評價:“縱觀20世紀中國書壇,真正憑深厚書法功力勝出,達力可扛鼎境界者,要數康有為、于右任、李志敏、沙孟海等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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