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心理

自首心理,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後自首投案,主動交待罪行,願意接受司法審判的心理。主要起因:(1)迫於刑罰的威懾力,畏懼刑罰的嚴厲;(2)對實施的犯罪行為及造成的後果感到悔恨;(3)在社會輿論、民眾團體及親友的指責、勸說下,內心懊喪,孤立無助;(4)想立功贖罪;(5)願棄惡從善,重新做人;(6)自責、自我懲罰;(7)逃避犯罪同夥、團伙的壓力,尋求司法保護等。作為一種積極的心理變化,有助於犯罪人犯罪心理結構的良性轉化。

自首和立功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最廣泛適用的法定量刑情節,正確適用自首和立功制度,特別是釐清當前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疑難問題,對於司法機關認真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由於刑法對自首和立功實體規定的相對穩定性,從寬處罰規定的相對原則性以及對自首立功證明材料的證據形式、證據效力等規定的相對匱乏性,面對實踐中不斷出現的表現形式各異的類似自首和立功行為,實務部門認定時存在較大的認識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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