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限制輸出

自願限制輸出,20世紀60年代開始流行的由出口國自己規定出口限額,以達到進口國進口限制的措施。又稱自動出口限額。分為“有協定”、“無協定”兩種形式,前者是通過進出口國雙方談判達成協定,由出口國自動限制對進口國的輸出量。後者是指並無成文的協定約束,而由出口國政府規定對有關國家的出口限額,出口商須申請獲準後方可出口,或者在政府監督下,出口廠商自動控制出口。但這兩種形式實際上都是由於進口國施加政治、經濟壓力的結果。自願限額只是進出國雙方建立在實力較量基礎上的一種妥協,一旦實力變化,妥協就會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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