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恐龍地質遺蹟保護條例

自貢市恐龍地質遺蹟保護條例

《自貢市恐龍地質遺蹟保護條例》,地方性法規。

法規是為了加強對恐龍地質遺蹟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結合自貢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發展沿革,內容全文,

發展沿革

2023年6月22日,自貢市司法局發布關於《自貢市恐龍地質遺蹟保護條例(草案代擬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2024年5月,四川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在圓滿完成各項議程後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自貢市恐龍地質遺蹟保護條例》。

內容全文

自貢市恐龍地質遺蹟保護條例
(草案代擬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為了加強對恐龍地質遺蹟的保護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自貢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恐龍地質遺蹟的保護、利用和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保護對象】本條例所稱恐龍地質遺蹟,是指地質歷史時期形成並遺留下來的與恐龍相關的地質自然遺產。包括:
(一)恐龍化石(含實體化石和遺蹟化石);
(二)含有恐龍化石的地層剖面;
(三)需要保護的其他與恐龍相關的地質遺蹟。
法律法規對恐龍地質遺蹟包含的對象作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保護原則】恐龍地質遺蹟保護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社會參與、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恐龍地質遺蹟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恐龍地質遺蹟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保障所需經費,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協調解決有關重大事項。
恐龍地質遺蹟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落實區域範圍內恐龍地質遺蹟保護相關的具體工作。
恐龍地質遺蹟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恐龍地質遺蹟保護工作,發現恐龍地質遺蹟和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六條 【部門職責】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恐龍地質遺蹟保護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納入文物管理的恐龍地質遺蹟的業務指導和恐龍地質遺蹟資源的文化和旅遊產業發展。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辦理涉及盜掘、非法買賣重點保護恐龍化石和破壞恐龍地質遺蹟等的治安和刑事案件。
發改、教育、科技、財政、生態環境、住建、交通、水務、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恐龍地質遺蹟保護利用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參與和獎勵】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設立社會基金、捐贈、開展志願活動等形式參與恐龍地質遺蹟的保護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在恐龍地質遺蹟保護、利用工作中以及在有關的科研、科普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保護恐龍地質遺蹟資源而被限制發展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的政策扶持。
第八條 【禁止行為和舉報受理】禁止盜掘、非法買賣、非法出境恐龍化石、破壞恐龍地質遺蹟等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恐龍地質遺蹟的保護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對盜掘、非法買賣、非法出境恐龍化石、破壞恐龍地質遺蹟等行為進行制止、舉報。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明確受理範圍和職責。接到舉報後,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核查處理或者依法移交舉報事項。對實名舉報的,辦理單位應當在處理完畢後五個工作日內回復舉報人,並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九條【資源調查和規劃編制】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全市範圍內組織開展恐龍地質遺蹟資源普查,查明恐龍地質遺蹟賦存的地理範圍、地質層位,開展恐龍地質遺蹟保護等級評價,組織建立市恐龍地質遺蹟檔案和資料庫,公布市重點恐龍地質遺蹟保護名錄。
組織編制恐龍地質遺蹟保護和利用專項規劃,制定分區、分級保護管理措施與劃定合理開發利用邊界,應當經市恐龍地質遺蹟保護專家委員會論證評估,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十條【專家委員會】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成立自貢市恐龍地質遺蹟保護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主要承擔以下工作:
(一)為恐龍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及技術措施提供意見建議;
(二)為恐龍地質遺蹟保護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指導;
(三)為涉及恐龍地質遺蹟的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和博物館等建設和管理單位提供諮詢服務;
(四)參與推廣恐龍地質遺蹟保護、管理適用的先進技術,開展專業培訓,普及科學知識;
(五)對新發現的恐龍地質遺蹟進行初步評估;
(六)其他需要專家委員會承擔的工作。
專家委員會應當接受國家、省級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的專業指導。
第十一條 【管理要求】重點保護恐龍地質遺蹟集中的區域,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依法批准設立的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內恐龍地質遺蹟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確定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的範圍和界線應當兼顧和保障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
未設立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的恐龍地質遺蹟由所在地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採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加強對恐龍地質遺蹟的保護和管理,接受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自然保護區】批准設立的自然保護區依法劃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核心保護區未經批准禁止人為活動,其他區域限制人為活動。
進入核心保護區進行科研觀測和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依法報請具有管理許可權的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禁止在緩衝區內開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的需要,經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可以進入緩衝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活動。
可以依法進入實驗區從事科學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遊等活動。在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由保護區管理機構編制方案,方案應當符合恐龍地質遺蹟保護的管理目標。
第十三條 【地質公園】批准設立的地質公園內的地質遺蹟保護區劃分為特級保護點(區)、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三級保護區。
特級保護點(區)不得設立與地質遺蹟保護無關的建築設施,禁止遊客進入,以保護和科研為目的的人員經管理機構批准後方可進入。
一級保護區可以設定必要的游賞步道和相關設施,必須與景觀環境協調,嚴格控制遊客數量,禁止機動交通工具進入。
二級保護區允許設立少量的、與景觀環境協調的地質旅遊服務設施,不得修建影響地質遺蹟景觀的建築。
三級保護區可以設立適量的、與景觀環境協調的地質旅遊服務設施,不得修建樓堂館所、遊樂設施等大規模建築。
第十四條 【界標和標識】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為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列入市重點保護名錄的恐龍地質遺蹟設立界標,作出標識說明。
標識說明應當包括恐龍地質遺蹟名稱、地質地層、保護等級、公布機關、公布日期、立標機關、立標日期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和破壞界標、保護標識。
第十五條 【撤銷和變更】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的撤銷及其性質、範圍、界線的調整或者改變,應當經原批准建立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工程避讓】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恐龍化石賦存區域,確實無法避開的,應當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搶救性發掘。
單位和個人在生產、建設等活動中發現恐龍化石的,應當保護好現場,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的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五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確有必要的,可以報請當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
依法實施恐龍地質遺蹟保護、發掘的單位,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登記鑑定】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其收藏的恐龍化石到所在地的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登記後,由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鑑定,經鑑定為需重點保護的恐龍化石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納入市重點恐龍地質遺蹟檔案和資料庫。
單位和個人收藏的已經登記的重點保護恐龍化石遺失或者毀損的,應當及時向登記部門報告,由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程式逐級上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藏違法獲得或者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恐龍化石。
第十八條【藏品管理】恐龍化石收藏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恐龍化石藏品進行管理,建立檔案和資料庫,推進藏品數位化,定期將收藏情況向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其合法收藏的恐龍化石捐贈或委託給本市具備收藏恐龍化石條件的國有博物館進行收藏或代為保管、展示,受贈單位可以對捐贈者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九條 【零星採集】開展區域地質調查或者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等因科學研究、教學需要,使用手持非機械工具在地表進行挖掘極少量恐龍化石標本等零星採集的,不得對地表和其他資源造成影響,且應當在採集活動開始前將採集時間、採集地點、採集數量等情況書面告知具有管理許可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採集單位應當在地質調查、科研教學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將採集的恐龍化石移交給採集地的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的收藏單位收藏。採集活動中,採集地的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人員到現場管理,並在零星採集活動結束後做好記錄。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條【資源利用】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恐龍地質遺蹟保護利用,因地制宜發展恐龍地質遺蹟特色文化和旅遊產業。
鼓勵將恐龍地質遺蹟相關元素融入城市景觀、社會生活、商業服務,整合利用區域性恐龍地質遺蹟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支持文化企業和文創公司等市場主體活化恐龍地質遺蹟,鼓勵以恐龍元素為主題進行陳列展覽、文創研發、旅遊服務、影視創作活動,運用信息技術推動恐龍地質遺蹟資源展示利用科技創新。
加強對恐龍地質遺蹟衍生創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激發創新活力,依法查處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人才保障】建立健全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加強恐龍地質遺蹟研究、保護修復、陳列展覽、宣傳教育、文化創意等專業人才的培養和引進。
第二十二條 【科研交流】鼓勵依法利用恐龍地質遺蹟資源加強與科研院所、高校等專業機構合作,開展國際、國內科學研究和文化交流合作,支持社會組織參與恐龍地質遺蹟相關的諮詢評估等工作。
因科研教學、文化交流和科普展示等需要將恐龍化石運送到市外境內的單位,應當制定恐龍化石保護預案,落實保護措施,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需要利用恐龍化石到境外進行科研教學、文化交流、科普展示等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科普教育與宣傳】建立健全科普教育體系,完善科普宣傳設施建設,利用恐龍地質遺蹟資源開展教育、研學、野外科考活動,逐步開放共享恐龍地質遺蹟資源信息。
將每年8月10日設立為自貢市恐龍地質遺蹟宣傳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發現不報告、盜掘、非法買賣的處罰】在生產、建設等活動中發現恐龍化石不報告的,由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實施單位或者個人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點保護恐龍化石損毀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盜掘恐龍化石的,由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盜掘的恐龍化石,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買賣重點保護恐龍化石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法收藏的處罰】收藏違法獲得或者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重點保護恐龍化石,由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沒收有關恐龍化石,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對移動和破壞界標的處罰】 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界標、保護標識的,由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根據不同情節處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從業人員的處罰】從事恐龍地質遺蹟保護和監督管理以及科研、教學、發掘、展示、收藏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國有恐龍化石非法占為己有的,依法給予處分,由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追回非法占有的恐龍化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部門及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有關部門、單位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恐龍地質遺蹟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法律適用】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參照執行】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與恐龍同時代的魚類、兩棲類、龜鱉類、蛇頸龍類、鱷類、翼龍類等重要的古脊椎動物化石以及大型古植物化石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一條 【施行日期】本條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