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辦法(暫行)

《自貢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辦法(暫行)》是自貢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辦法(暫行)
  • 施行地區:自貢市
第一條 為規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是指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存檔備查。
備案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要求,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及其環境影響登記表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備案完成後,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和運營期應當採取防止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環境保護措施,嚴格執行相應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相關環境管理要求。
第四條 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核與輻射類建設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工作。
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除核與輻射類之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工作,建設地點涉及多個區縣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所在地的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分別備案。
第五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採用紙質備案方式。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提交項目建設單位真實信息,填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具體格式見附屬檔案),並對所填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準確性做出承諾。
建設單位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反饋備案回執,備案完成。
備案號的編碼規則見附屬檔案2。
第七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完成後,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保密項目嚴格執行保密規定。
第八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完成後,項目選址發生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建設前重新備案。
第九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或者違反承諾使填報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登記表內容失實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其環境違法、失信記錄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名單,同時納入企業環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由自貢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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