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管理暫行辦法

自貢市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提高政府調控資源環境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四川省價格管理條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08]16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暫行辦法規定將車用壓縮天然氣(簡稱CNG,下同)銷售價格調整後所增加的收入,納入政府財政專戶存儲,專款用於因成品油、天然氣價格調整而增加支出的城市公交和農村道路客運,以及在相關價格異常波動時調控市場、穩定物價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的CNG銷售企業(與中石油直接結算的除外)均應按本暫行辦法繳納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
CNG銷售價格與現行供CNG生產用氣出廠基準價格之間的價差扣除城市燃氣企業和CNG銷售企業的合理成本因素後,其餘部分納入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具體提取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測算確定,並可根據國家對天然氣出廠價格、CNG銷售價格和城市燃氣公司銷售價格的調整情況,聯動調整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的提取標準。
第四條屬燃氣公司轉供CNG的企業,其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委託天然氣供氣部門代征,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通過非稅收入收繳系統作預算外資金全額繳入市財政專戶,並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第五條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代征手續費,由市財政局按當年實際入庫的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的3%以內向代征單位撥付。其中,會計帳目核算按照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第六條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的使用由市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和實際情況提出方案,報市政府審定。
第七條對不按本暫行辦法規定繳納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的企業,由物價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四川省價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條代征部門及工作人員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貪污、私存或多征、少征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的,由相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管理、使用中涉及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貪污挪用資金,造成資金損失的,由有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市物價局、市財政局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本暫行辦法由市物價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暫行辦法自二OO七年十一月調整CNG銷售價格之日起執行。國家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