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城區水域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為加強城區水域環境衛生管理,維護環境衛生秩序,淨化城市環境,根據《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自貢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區水域環境衛生管理,維護環境衛生秩序,淨化城市環境,根據《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自貢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區水域是指釜溪河雙河口至金子凼閘堰、旭水河艾葉堰至雙河口、威遠河自貢段廖家堰至雙河口之間的河面及沿岸灘涂、邊坡。
第三條城區水域環境衛生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維護城區水域的環境衛生,有權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條城區水域環境衛生管理實行條塊結合、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市建設局負責城區水域環境衛生管理、協調和檢查工作,負責城區水域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區域劃分,負責制定環境衛生整治計畫及檢查驗收標準,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交通局協助做好城區水域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具體負責釜溪河老新橋至金子凼閘堰河道水面垃圾、漂浮物的打撈工作。市水利農機局協助做好城區水域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具體負責釜溪河雙河口至金子凼閘堰河道清淤、清障工作。
第七條釜溪河雙河口至金子凼閘堰沿岸灘涂、邊坡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分別由自流井區、大安區、沿灘區政府及高新區管委會負責。釜溪河雙河口至老新橋河道水面垃圾、漂浮物的打撈工作由大安區政府負責。
旭水河艾葉堰至雙河口水域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分別由貢井區、大安區政府負責。
威遠河自貢段廖家堰至雙河口水域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由大安區政府負責。
第八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各區執法分局、高新區執法大隊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區水域環境衛生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第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城區水域傾倒垃圾。
第十條在城區水域河道內經營、管理船舶(含躉船)、碼頭和閘堰等設施的單位,應當制定保潔制度,配置保潔和糞污收集的設施、工具,收集廢棄物、糞污向指定的地點傾倒。
第十一條城區水域沿岸灘涂、邊坡的住地單位、住戶,應當將收集的廢棄物、糞污向指定的地點傾倒。
第十二條在城區水域河面及沿岸灘涂、邊坡範圍內活動的個人,應當維護環境衛生,不準亂丟果皮、紙屑和包裝袋(盒)等廢棄物,嚴禁隨處便溺。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採取補救措施,並視其情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亂丟果皮、紙屑、包裝袋(盒)、動物屍體、內臟等廢棄物和隨處便溺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
(二)亂倒渣土、垃圾和糞污的,對違法個人處以100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單位和經營者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涉及環保、海事、航務、水利、市政等行政管理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五條辱罵、毆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釜溪河雙河口至金子凼閘堰沿岸灘涂、邊坡具體範圍由市建設局會同自流井區、大安區、沿灘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劃定。旭水河艾葉堰至雙河口沿岸灘涂、邊坡具體範圍由市建設局會同貢井區、大安區政府劃定。
第十八條榮縣、富順縣城區水域環境衛生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自貢市釜溪河城區段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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