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脫逃罪

自行脫逃罪是指被合法逮捕或拘禁的人擅自脫離公力拘束或監督以非法方法自力排除公力拘束或監督而逃逸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脫逃罪的一種。依行為方法的不同又分為普通自行脫逃罪和加重自行脫逃罪兩種。構成要件如下:本罪的行為主體是被依法逮捕或拘禁的人。被依法逮捕的人指身體自由受到合法拘束,但尚未收禁在一定處所的人,如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拘提的刑事被告、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通輯犯、解送看守所的被告等。

被依法拘禁的人,則指身體自由受到合法拘束而收禁在一定處所的人,包括受徒刑或拘役宣告在監獄中服刑的受刑人、受剝奪自由的保全處分宣告在保全處分場所執行保全處分的受處分人、拘禁在戰俘管理處的戰俘、受羈押的刑事被告、在拘留所中執行拘留的違警人、受行政官署管束的直接強制處分者、被管收的民事被告等。本罪的行為為自行脫逃。脫逃指行為未受允許而擅自脫離合法逮捕或拘禁的、公力拘束或監督,或以非法方法自力排除公力拘束而逃逸。以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或以聚眾強暴脅迫脫逃的,構成加重自行脫逃罪。以上述三種加重方法以外的其他非法方法脫逃的,構成普通自行脫逃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脫逃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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