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財團

自由財團又稱“自由財產”。破產宣告後不依破產程式分配,仍保留為破產人所有,由其獨立管理處分的財產,即破產財團以外的破產人財產。自由財團通常包括專屬破產人個人的財產權利及禁止扣押的財產,如破產人因受人扶養權利而得到的財產權,因身體、名譽受侵害而產生的賠償權,破產人及其家屬一定期間的生活費,必要的生活用品、職業工具等。

自由財團主要是基於社會政策而為破產人保留的。此外,在對破產宣告域外效力采屬地主義時,破產人在國外的財產,在對破產財團範圍采固定主義時,破產人於破產宣告後所得財產,也具有自由財產的性質。自由財團僅在破產人為自然人時存在,法人破產後即告消滅,無保留財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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