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秩序原理

自由秩序原理

《自由秩序原理》(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是英國自由主義經濟學家弗里德里希·奧古斯特·馮·哈耶克創作的政治哲學著作,1960年由美國芝加哥大學出版社首次出版。在該書中,哈耶克基於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和社會秩序的自發性,批評了新自由主義主張的國家干預思想,為古典自由主義的自由、法治理論作了全面、深刻的辯護。

該書認為自由是指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中不存在強制。自由的社會秩序是對公民產生極小的強制並帶來物質好處的秩序。一個自由的社會才能更好地應對機遇偶然的事件,獲得文明發展的更多的動力。壓抑自由必然導致文明的沒落。書中還討論了公共政策的實際問題,指出政府應當在市場之外提供一個最低限度的福利保障系統。

《自由秩序原理》是哈耶克自由主義理論體系中一部重要的代表作,在此書中,哈耶克對當代社會理論的研究做出了重要貢獻,即以自發秩序為依據,闡明了其制度變遷的思想。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自由秩序原理
  • 外文名稱: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 作品別名:自由憲章
  • 作者:【英】弗里德里希·奧古斯特·馮·哈耶克
  • 類別:政治哲學
  • 首版時間:1960年
  • 字數:約320000
內容簡介,作品目錄,創作背景,作品思想,作品影響,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自由秩序原理》主要探究政治哲學的基本問題,同時論及一些較為具體的問題。這本書分為三個部分,第一個部分哈耶克力圖闡述為何需要自由以及自由的作用何在,對那些決定各種文明發展的因素進行某種考察。
第二部分探究西方人為了保障個人自由而逐漸形成的各種制度。作者由此進入了法理學領域的探討,從歷史的角度去關照其間的問題。他指出大家對保障個人自由的各種制度的進化過程所持的認識,主要依憑的既非法律家的觀點,亦非歷史家的觀點。人們所關注的乃是一種理想的發展,然而在過去的歷史長河中(除個別時期以外),人們只是模糊地認識到了這一理想或者說不盡完善地實現了這一理想;因此,如果要使這一理想成為解決當下問題的指導,就必須對其做出進一步的厘定和闡明。
第三部分通過把上述原則適用於當下若干重大的經濟和社會問題而對這些原則進行驗證。
《自由秩序原理》所展現的研究領域橫跨政治學、哲學、法理學和經濟學等多個學科,反映了哈耶克自由主義理論的多個知識面。

作品目錄

第八章 僱傭與獨立
第十七章 社會主義的衰落與福利國家的興起
導論
第九章 強制與國家
第十八章 工會與就業
第一章 自由辨
第十章 法律、命令與秩序
第十九章 社會保障
第二章 自由文明的創造力
第十一章 法治的淵源
第二十章 稅制與再分配
第三章 進步的常識
第十二章 美國的貢獻:憲政
第二十一章 貨幣框架
第四章 自由、理性和傳統
第十三章 自由主義與行政:“法治國”
第二十二章 住房與城鎮規劃
第五章 責任與自由
第十四章 個人自由的保障
第二十三章 農業與自然資源
第六章 平等、價值與品行
第十五章 經濟政策與法治
第二十四章 教育與研究
第七章 多數統治
第十六章 法治的衰微
跋 我為什麼不是一個保守主義者

創作背景

兩次世界大戰對傳統西方文明造成了嚴重衝擊,加上歐美先後陷入了經濟危機的困境,西方傳統自由主義走入低谷。在這一時期,批評古典自由主義的凱恩斯成為自由主義的代表。直到哈耶克於1944年發表的《通往奴役之路》,自由主義方才轉入戰後的復興階段。哈耶克以恢復古典自由主義理念為論述目標,先後發表了一系列論著闡釋他的自由主義思想。《自由秩序原理》就是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一篇。
1950年,哈耶克到了美國的芝加哥大學,但他並沒有進入經濟系,而是進入社會思想委員會。在此期間,他除了每年冬季講授一門“西方經濟思想史”課程和指導研究生外,其餘時間致力於建構自由哲學的完整體系,並正式開始寫作《自由秩序理論》。哈耶克在《自由秩序理論》一書《序》中寫道:“本書雖在美國撰寫完成,而且我也已旅居美國約達十年之久,但我仍不敢說本書是以一個美國人的觀點寫成的。我的青年時光是在我的母國奧地利度過的,而此後在大不列顛則度過了近二十年的成年生活並且還成了這個國家的公民,所以我的思想也形成於這兩個國家。”

作品思想

自由與社會進步
自由是人類的一種理想狀態,人類雖然無法完全實現,但卻可以儘可能地接近它。哈耶克認為:自由是“一個人不受制於另一個人或另一些人因專斷意志而產生的強制的狀態”。這種自由意味著一個人有權利按照自己的計畫和決定行動的可能性,這種狀態與受制於他人的強制狀態形成了鮮明的對照。當一個人受制於某種物理因素的限制而不能選擇時,不能說他不自由。自由並不取決於一個人可選擇範圍的大小,而是看他能否按照自己的意圖、利用各種條件進行行動。因此,“自由預設了個人具有某種確獲保障的私域,亦預設了他生活環境中存有一系列情勢是他人所不能幹涉的”。可見,哈耶克的自由概念即古典自由主義者所主張的“消極自由”,只有這種自由才能確保人類免於他人的強制。
哈耶克認為,人類之所以需要自由,乃基於人們的理性的有限性和社會秩序的自發性。由於人對於文明運行所賴以為基礎的諸多因素往往處於不可避免的無知狀態,而且隨著科學的發展,人們未知的領域也在不斷擴大。在社會科學領域中,這些不為人們所知的東西更具有重要意義。如果要理解社會的運作方式,人們就必須給這些無知的性質和範圍給出界定。既然人類對社會具有必然的無知,那么設計創造文明的觀念就是種謬誤,而唯理主義者往往犯這樣的錯誤。人們所具有的知識只是實現其目標的一部分條件,這種個人的知識的存在卻是以分散的、不完全的、有時甚至是彼此衝突的信念的形式散存於個人之間的。每個人對自己擁有的知識的運用對他人實現自己的目標都是有助益的。由於社會是不斷變化的,因此,人類所擁有的知識也必須不斷與環境相調適,而對於那些調適個體活動的力量,人們也是無知的。
再者,人們擁有的明確的智識不是知識的全部,人們的習慣、技術、偏好、態度以及制度等,這些無意識的知識也是人們行動的基礎,要成功地運用人們的智慧型本身,也依賴於這些“理性不及的因素”的使用。因此,主張個人自由主要在於,人們對實現自己的目的和福利所賴以為基礎的因素都存在不可避免的無知。人們之所以需要自由,在於人們從中期望獲取實現諸多目標的機會。
自由是人類文明的一種創造物,關於自由理論有兩種不同的傳統,一種是經驗的且非系統的自由理論傳統,即英國的自由傳統;另一種是思辨的唯理主義的自由理論傳統,即法國的自由傳統。“前者立基於對自生自發發展的但卻未被完全理解的各種傳統和制度所做的解釋,而後者則旨在建構一種烏托邦”。在英國自由傳統中,相信制度的生成是極其複雜但卻條分縷析的,它不是設計的結果,而是產生於諸多並未明確意識到其所作所為會有如此結果的人的各自行動。它依賴於對傳統、習慣、業已發展起來的制度和規則的尊重,是社會進化的結果。而唯理主義傳統假定,人生來就具有智識的和道德的稟賦,這使人能夠根據審慎思考而建構文明。哈耶克認為唯理主義的要求明顯超越了人類的心智慧型力,亦將對個人自由和人類文明造成損害。哈耶克並不是要否定理性,他承認理性是人類所擁有的最為珍貴的稟賦,但理性並非萬能,人們之所以強調那個理性不及的領域,因為它才是理性據以發展和據以有效發揮作用的唯一環境。
自由與法治
自由的對立面是強制。哈耶克認為:“當一個人被迫採取行動以服務於另一個人的意志,亦即實現他人的目的而不是自己的目的時,便構成了強制。”強制有兩個構成要件:一個是要有施加損害的威脅,另一個是要有通過這種威脅使他人按強制者的意志採取某種特定行動的意圖。強制對於一個人實現自己的目的而言是一種惡,它阻止了一個人運用自己的思考能力,也阻止了他為社會作出儘可能大的貢獻。由於強制是一個人對他人行動之基本依據所實行的控制,所以人們只能通過確保個人某種不能侵犯的私域,才能抵禦外來的強制。只有某個擁有必要權力的當局機構,才能向個人提供這種保障。對這個別人不能侵犯的私域的界定,都立基於對一般性規則的承認。這些規則規定了私域的具體內容,是個人權利產生的依據。
私有財產權和分別財產權的承認是阻止或防止強制的基本條件。“除非我們能夠確知我們排他地控制著一些物質財富,否則我們甚難實施一項連貫一致的行動計畫”;另外,即使一個人不擁有財富,他實施行動計畫所依據的物質財富也絕不能處於某個其他人或機構的排他性的控制之下。只要財產是分散的而非壟斷的,人們就可以通過與他人基於自願同意而達成契約,在合作互益的基礎上實現自己的目的。
哈耶克致力於恢復法治下的自由理想。法治下的自由觀念就是立基於下述觀點,即“當我們遵守法律(亦即指那些在制定時並不考慮對特定的人予以適用的問題的一般且抽象的規則)時,我們並不是服從其他人的意志,因而我們是自由的”。哈耶克把法律看作是自由的基礎。他認為現代法律是過去的習慣性規則或命令不斷進化的結果,是調整人們行為的一般性規則。法律平等地適用於制定規則的人和適用規則的人,任何人沒有權力賦予例外;它也不針對特定的人或事,而是對所有時空下特定情況的抽象。法律除了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特性,它還應當是公知的、確定的、平等的和正義的。法律使每個人都擁有一個他能夠決定自己行動的公知的領域,其目的在於使個人能夠充分運用他的知識。法律也告訴人們哪些事實是他們所可以依賴的,並據此擴展他們能夠遇見其行動的後果的範圍。由於立法者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無知,因此其任務不是建立某種特定秩序,而是制定一般性規則,為那些必須制訂特定行動計畫的人提供可資使用的某些確定的基本依據。
權力分立原則是法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哈耶克強調立法與司法這兩項職能必須由兩個獨立而協調的機構加以執行,除非制定新的一般規則和將它們適用於具體案件這兩項職能分別由不同的人或機構予以實施,否則想有效地分立這兩項職能實為人力所不可能及者。立法部門制定一般性規則,而不考慮特定的事例,法務部門審判具體案件時,只能依據一般性規則。在實行法治的境況下,要特別警惕行政權力的擴張。雖然行政機構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法治要求,行政機構在採取強制性行動時,應當受下述規則約束,這些規則不僅規定了它可以使用強制的時間和場合,而且還規定了它可以使用強制性權力的方式方法。所有這些強制性行動都受制於司法審查。
在哈耶克看來,人類的“致命的自負”正在使法治走向衰微。由於人們過於相信自己的理性,他們反對用法律規則限制政府的權力,並要求給予政府以更大的權力,讓政府根據某種社會正義的理性去架構社會關係,法律實證主義者是這種觀點的典型代表。他們反對自然法傳統,反對對行政和立法活動的種種限制,混淆實質意義上真正的法律與僅具形式的法律之間以及法律與命令之間的區別。這些法學家的所作所為不僅摧毀了個人權利的觀念,他們甚至絲毫沒有意識到,正是他們的所作所為將這些個人權利拱手交給了強大無比的政治國家。這種思想以民主的名義反對自由,將會損害自由的理想。

作品影響

《自由秩序原理》是體現哈耶克宏大的自由主義理論體系的最主要的代表作之一。儘管該書主要探討自由主義的基本原理,試圖恢復古典自由主義傳統的理念,但其中關於創新的思想卻不乏真知灼見,對當代中國的自主創新和科學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值得研究和借鑑。

作者簡介

弗里德里希·奧古斯特·馮·哈耶克(F·A·Hayek,1899—1992年),當代保守自由主義思想家。1899年出生於維也納一個知識分子家庭,1921年獲維也納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23年在該校又獲政治學博士學位。1927—1931年任奧地利經濟研究所所長。1938年加入英國國籍。1947年4月,在他的推動下成立“朝聖山學社”,成為經濟學中奧地利學派的主要代表。1950年起先後擔任芝加哥大學社會科學與道德科學教授、弗賴堡大學經濟學教授,1967年退休,1974年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1992年3月23日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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