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球(手球)

自由球(手球)是一種起源自德國的球類運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由球(手球)
  • 類別:球類運動
  • 起源:德國
簡介,發展,規則,

簡介

如果曾經接觸過手球的朋友都知道,基本上, 手球就好似籃球加足球的混合物 。 手球似籃球, 除了其中一個原因系大家都用需要用手去打之外,另外亦因為在手球的發展過程中,有一些規則是由籃球的規則中轉變而成的。

發展

19世紀末,捷克斯洛伐克、德國、丹麥等國出現類似手球的遊戲。1917年德國柏林體育教師海澤爾(M.Heiser)為女子設計了一種集體遊戲,規定運動員只能用手傳遞或接拋球,雙方身體不得接觸。1919年柏林另一位體育教師舍倫茨(K.Schelenz)對海澤爾的遊戲有所改進,規定持球者傳球前可跑3步,允許雙方身體接觸。1920年制定競賽規則。1925年德國與奧地利舉行首次國際手球賽。後逐漸在世界各國開展。1928年舉行首屆世界男子手球錦標賽,1957年起舉辦世界女子手球錦標賽,手球比賽最初每隊運動員為11名,又稱十一人制手球。1965年改為每隊7名運動員。男、女手球分別於1936年和1976年被列為奧運會比賽項目

規則

手球運動中,當進攻或防守一方違反規則時,除非判罰七米球,否則由對方球員罰自由球。罰自由球的球員站在違反規則處主罰,但如果防守方在自己的九米線內犯規,則攻方須在距離犯規地點最近的九米線外罰球。罰球可以射門,或傳球,過程中計時不暫停。罰球需在準備好後5秒內開始,否則裁判可以判罰發球違例。罰球不得助跑,且過程中,主罰隊員須有一隻腳的一部分始終與地面接觸。在球離開罰球隊員手之前,進攻一方的球員不能進入對方的九米線,而防守隊員距離罰球隊員至少3米。在罰球時距離過近干擾對方罰球隊員,可判罰罰下2分鐘。
如果裁判吹罰一方罰自由球,而球在另一方控制中,此時持球的球員必須立刻將球放在他(她)現在所在的位置的地上。凡故意持球或將球拋開或利用身體妨礙罰球隊員拿球的行為,都可被判罰罰下2分鐘。
在比賽的最後5秒鐘內判罰自由球,則只能射門,不能傳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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