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介紹
鄧和軍,男,1976年12月出生於湖南省新邵縣,海南大學法學院講師,海南省省級重點學科
海南大學訴訟法學科成員,
湘潭大學法學院在讀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訴訟法學、糾紛處理機制和程式法治理論。現兼任海口市
美蘭區人大法工委委員,曾任兼職律師。在《
法制日報》、《
現代法學》等報刊發表法學隨筆、論文若干篇。在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2部(《
外國民事訴訟制度研究≥和《
民事訴訟審前程式研究》,均為副主編與撰稿人),參編民事訴訟法學教材1部,參編其他著作數部。主持海南省教育廳課題1項,參與國家社科基金項目1項(排名第二)和省、部級課題數項。參與建設並擔任授課任務的海南大學法學院(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先後被評為海南省精品課程和國家精品課程;參與完成的教學成果於2005年和2009年連續兩次獲海南省高等教育省級教學成果一等獎
內容介紹
在述及自由心證時,不得不提及的一個概念是“自由裁量”。我們都知道,法官擁但關於自由裁量權的界定,歷來就不完全一樣。如英國著名法官R·帕滕頓(R·Pattenden)將自由裁量權歸結為下述六種用法:第一,指一種思維性質,一種審慎的、思慮周詳的態度;第二,表示法官並非依據硬性的法律規則(如果條件A滿足,法官必須做B)來決定問題,而是享有選擇權,可以根據案件事實作出決定(如果條件A滿足,法官可以做B);第三,指法官在某硬性規則諸要素已滿足的情況下,必須自覺地按照某特定方式行事。但該規則含有一個或若干個比較模糊的標準(如“合理”、“相關”、“公平”等),要求法官對具體情況作出個人判斷和選擇;第四,指法官在決定下列初步性事實問題時行使的判斷權:某孩童是否有能力發誓舉證?證人的精神狀態是否適於作證?等等。在這裡,既沒有規則也沒有標準可賴以指導,法官必須依靠證人舉證給他的印象:如提供證據是否自我矛盾、衝突等。這種“事實自由裁量權”與第二種用法的區別是:雖然法官對事實的認定很難與事實真相一致,但法院通常相信,事實問題有客觀的、正確的答案;而行使第二種意義上的自由裁量權所找到的答案只可以說其合理或者不合理,不能評論其正確還是錯誤;第五,指法官裁判權的終局性,即對其裁決不得抗訴;第六,指具有立法意義的裁判權。英國法學家哈特說過,由於法律語言的開放性、立法者的模糊立法目的、相對地忽視事實以及判例制度的不確定性,就會產生沒有規則可以適用的情形。這時,法官就行使了立法性的自由裁量權,一旦法官作出了選擇,根據遵守先例原則,法官就不大可能再重新判斷了。這與第二種用法不同,後者的自由裁量權力明確地受制於法律,並可反覆運用。美國著名法學家德沃金認為,自由裁量權這個術語在日常用語中有三種意思:第一,說一個官員在適用標準時必須使用自由裁量權,是指因為標準不能機械地適用於具體情況,官員必須運用判斷力。例如,當一名中士接到命令去選擇5名最有經驗的部下執行巡邏任務時,中士需要運用判斷力,決定誰是最有經驗的人;第二,說一個官員有自由裁量權是指對於作出決定而言,他享有最終權力,另外的官員即使是上級官員也不能審查他的決定。例如,在棒球方面,某些決定(比如是球還是跑壘者首先到達第二壘的決定)讓第二壘的裁判員享有自由裁量權。在這個問題上,首席裁判員即使不贊成也沒有權力用自己的判斷來代替第二壘裁判員的決定。這兩種意義上的自由裁量權都出現在法律中。例如,法官在適用標準時,必須適用判斷力,有時候法律官員有作出決定的最終權力。但是,在上述兩種情況里,官員都是在一定範圍內活動,即他是在運用上級權威給予他的標準,他不被準許選擇他偏愛的或者認為合適的標準。這兩種意義的自由裁量權可以叫做弱意義上的自由裁量權,或者弱式自由裁量權;第三,說官員有自由裁量權似乎是指官員不受權威設定的標準的限制。例如,一位中士接到命令去選擇任何5個人執行巡邏任務,因為該指示不試圖支配他的決定,他必須親自選擇作出決定時要使用的標準。這種意義的自由裁量權可以叫做強意義上的
自由裁量權,或者強式自由裁量權。我國有論者認為,所謂法官自由裁量權,是指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法官在多種合法的法律解決方案之間進行合理選擇的權力。
目錄
序
引言
一、問題的提出
二、原則、制度抑或其他
三、本書的研究方法和基本結構
第一章 自由心證原則的歷史演進
一、
自由心證原則歷史演進的過程
二、自由心證原則歷史演進的啟示
第二章 自由心證原則的價值取向
一、自由心證原則的民主價值
二、自由心證原則的科學價值
三、自由心證原則的人性價值
第三章 自由心證原則之內涵解讀
一、對“自由”的解讀
二、對“心證”的解讀
三、自由心證與自由裁量
第四章 自由心證原則之心證公開理論
一、心證公開的演變過程
二、心證公開的基本條件
三、心證公開的基本內容
四、心證公開與闡明權
第五章 自由心證原則的保障與制約
一、微觀視角層面的保障與制約
二、中觀視角層面的保障與制約
三、巨觀視角層面的保障與制約
第六章 自由心證原則在我國的法律實踐
一、具有自由心證色彩的我國古代訴訟證據審查判斷制度
二、自由心證原則在我國近現代的法律實踐
三、我國當代法官運用自由心證原則的個案
第七章我國民事訴訟中確立自由心證原則的思考
一、我國民事訴訟中確立自由心證原則的必要性
二、我國民事訴訟中確立自由心證原則的可行性
三、我國民事訴訟中確立自由心證原則的具體構想
第八章 自由心證原則與我國司法改革
一、保障和推進司法獨立
二、提高法官素質
三、庭審允許自由旁聽
四、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力度
五、寬容看待“新證據”:構建“動態新證據觀”
六、完善案例指導制度
結語
主要參考文獻索引
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