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海域使用論證材料編制的通知

《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海域使用論證材料編制的通知》是自然資源部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21年01月0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海域使用論證材料編制的通知
  • 發文字號:自然資規〔2021〕1號
  •  發布單位: 自然資源部
  •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08日
檔案全文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上海市海洋局、山東省海洋局、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局,部有關直屬單位,自然資源部北海局、東海局、南海局:
為規範海域使用論證工作,保證海域使用的科學性,提高海域使用論證質量,根據《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相關法規,現就海域使用論證材料編制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持續使用特定海域三個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動,海域使用申請人應當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提交海域使用論證材料。海域使用論證材料是指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和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表(以下統稱海域使用論證報告)。
(二)海域使用論證是審批海域使用申請和市場化出讓海域使用權的科學依據,應當遵循公正、科學、誠信的原則,嚴格按照海域使用論證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範開展工作。海域使用論證技術標準和規範由自然資源部組織制定。
(三)海域使用論證工作應當在詳細了解和勘查項目所在區域海洋資源生態、開發利用現狀和權屬狀況的基礎上,依據生態優先、節約集約原則,科學客觀地分析論證項目用海的必要性、選址與規模的合理性、對海洋資源和生態的影響範圍與程度、規劃符合性和利益相關者的協調性等,提出項目生態用海對策,並給出明確的用海論證結論。
二、規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編制
(四)通過申請審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的,海域使用申請人可自行或委託有關單位編制海域使用論證報告。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化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由組織招標、拍賣、掛牌的單位委託有關單位編制海域使用論證報告。
(五)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編制主體(以下簡稱編制主體)為受委託編制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的單位以及自行編制論證報告的海域使用申請人。下列單位不得承接規定情形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編制工作:
1.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設立的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承接本級人民政府審批項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編制工作,需要開展的應轉企改制或與主管部門脫鉤;
2.受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委託,開展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評審的單位,不得承接所委託級別人民政府審批項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編制工作;
3.前兩項的單位或社會組織出資的法人不得承接相應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編制工作。
(六)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應當由一個編制主體主持編制,並由一名編制人員作為論證項目負責人。海域使用論證編制工作實行實名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沒有實際參與編制的論證報告上署名。涉及國家秘密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的編制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涉密管理規定。
(七)編制主體對所提交論證報告內容和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論證項目負責人對論證報告質量嚴格把關。鼓勵編制主體建立服務承諾、執業公示、執業記錄、信用承諾、內部審查和質量控制管理等制度,形成可追溯的質量控制記錄。
(八)海域使用申請人或者有關單位委託編制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的,應與編制主體簽訂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編制技術契約。
(九)編制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應當進行現場勘查。現場勘查應當填寫海域使用論證現場勘查記錄,記錄事項包括勘查時間、內容、主要參與人員、使用設備和勘查情況等,並由論證項目負責人簽字。海域使用申請人在提交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時,應當一併提交現場勘查的原始記錄和數據。
(十)編制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時,應嚴格按照不動產登記、海籍調查、宗海圖編繪等相關規定和標準規範編繪宗海圖。
(十一)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對依據國土空間規劃選劃的養殖區,進行整體海域使用論證。單位和個人申請養殖用海時不再進行海域使用論證,但圍海養殖、建設人工漁礁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養殖用海項目等除外。
(十二)具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在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評審前應當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進行公示,包括海域使用申請人、編制主體名稱、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文本以及公眾意見的提交方式和途徑等,公示期限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公眾意見作為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評審和行政審批的參考。因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等信息不能全文公開的,海域使用申請人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上述信息的界定,製作去除上述信息的論證報告公開版,並在報送論證報告時一併提供。論證報告公開版不符合要求的,受理用海審批的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要求海域使用申請人重新提供。如海域使用申請人未另行提供公開版本,則視為同意將論證報告全文公開。
(十三)具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組織專家對海域使用論證報告進行評審時,應同步開展質量評估。海域使用申請人及論證項目負責人應按要求配合接受質詢,並在規定時間內修改和提交論證報告。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評審有關規定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十四)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質量評估結果為不合格,且評審不予通過:
1.不符合海域使用論證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存在降低論證等級、縮小論證範圍、減少監測站點和頻次等行為的,或者論證內容存在較大缺陷或遺漏的;
2.存在抄襲情形的,或者採用的數據、資料無效、弄虛作假的;
3.項目所在海域狀況描述錯誤,項目用海必要性、資源生態影響、海域開發利用協調、規劃符合性、集約節約用海、生態用海對策措施等分析論證不充分或者不準確的;
4.用海項目存在嚴重損害海洋生態或不符合生態用海要求、存在重大利益衝突且無法協調、損害國防安全和國家海洋權益等情形,仍給出用海可行結論的;
5.存在其他重大問題的。
(十五)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自評審通過之日起三年內有效。在有效期內,申請海域使用權續期或者分期申請用海的,可以不再進行海域使用論證。
(十六)編制主體應當建立論證報告編制工作的完整檔案。檔案中包括項目基礎資料、現場踏勘記錄和影像資料、質量控制記錄、論證報告、數據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存檔材料應當為原件。
三、加強海域使用論證監督管理
(十七)自然資源部負責對全國海域使用論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組織建設全國海域使用論證信用平台(以下簡稱信用平台),納入自然資源領域信用體系,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沿海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按照海域使用審批許可權負責海域使用論證工作的監督管理。
(十八)編制主體應當主動接受各級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開展的海域使用論證工作監督管理,依託信用平台獲取信用編號,自主填報、定期更新其業績及論證活動等情況,並對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已公開的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信用平台變更。
(十九)除涉及國家秘密的用海項目外,編制主體在提交論證報告評審前,應當通過信用平台錄入用海項目名稱、海域使用論證等級、編制主體及編制人員基本情況等信息,獲取論證報告編號。
(二十)編制主體提交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時,應當依託信用平台導出論證報告編號、編制主體全稱及社會信用代碼、論證項目負責人姓名、參與論證工作的編制人員及負責的章節內容等信息,並由編制主體蓋章,由論證項目負責人和編制人員簽字。
(二十一)具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開展論證報告評審及質量評估時,應核查編制主體有無失信行為,核查結果及時通過信用平台向社會公開。
(二十二)自然資源部和省級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定期或者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開展海域使用論證報告質量檢查,核查有無失信行為,並通過信用平台向社會公開。
(二十三)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管和質量檢查中,如實記錄編制主體的失信信息,嚴格按照失信行為認定程式確定失信行為。發現編制主體存在下列失信行為的,通過信用平台公開,向海域使用申請人進行風險提示,公開期為5年,並在質量檢查中加大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編制主體所編制報告的檢查力度:
1.未按要求承接相關論證工作的;
2.未落實實名制署名要求的;
3.論證報告內容和結論不真實、不準確的;
4.未按要求與海域使用申請人簽訂論證報告編制技術契約的;
5.未按要求在信用平台提交或及時更新相關信息的;
6.拒不配合或阻礙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7.在信用平台填報的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8.編制的論證報告存在抄襲情形的,或者採用的數據、資料無效、弄虛作假的;
9.編制的論證報告因質量問題被民眾舉報或媒體披露後核實無誤,在社會和行業內產生惡劣影響的;
10.編制的論證報告存在嚴重損害海洋生態、損害國防安全和國家海洋權益等情形仍給出用海可行結論的;
11.發生其他失信行為的。
(二十四)編制主體編制的論證報告1年內2次質量評估結果不合格的,或者1年內2次因失信行為被公開的,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嚴格按照失信行為認定程式,將上述編制主體列入信用約束名單,通過信用平台予以公開。列入信用約束名單的編制主體,2年內不得承接或者參與論證報告編制工作;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也不得接收其編制的論證報告。
(二十五)海域使用申請人明知或應知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存在問題但騙取批准用海而非法占用海域的,有關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域使用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對尚未批准用海而提前發現的,終止行政許可程式。
(二十六)論證報告實行終身追責制,經核實發現編制主體、編制人員等給國家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重大損害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承擔法律責任。
(二十七)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編制主體、編制人員在海域使用論證過程中有不符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技術標準的行為,有權向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舉報。鼓勵實名舉報,對實名舉報的,在核查處理完後,將核查處理情況及時反饋舉報人;並對舉報人的信息進行嚴格保密,對泄露舉報人信息的人員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四、其他
(二十八)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承擔用海審批職責的,參照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施行前海域使用申請已受理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可不再公示。《國家海洋局關於印發<海域使用論證管理規定>的通知》(國海管發〔2008〕4號)、《國家海洋局關於建立海域使用論證工作舉報制度的通知》(海辦發〔2007〕15號)、《國家海洋局辦公室關於海域使用論證報告信息公開有關問題的通知》(海辦管字〔2017〕283號)等3個檔案同時廢止。
自然資源部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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