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石油天然氣用地政策的復函》是2018年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的一份檔案。
名稱 |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石油天然氣用地政策的復函 | ||
索引號 | 000019174/2018-00415 | 主題 | 土地管理 |
發文字號 | 自然資辦函〔2018〕1668號 | 發布機構 |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
生成日期 | 2018年11月20日 | 體裁 | 函 |
實施日期 | 廢止日期 |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石油天然氣用地政策的復函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
《關於石油天然氣業務用地政策有關問題的請示》(中油土地〔2018〕364號)收悉。經研究,現將我部對石油天然氣用地政策有關意見復函如下:
一、關於油氣鑽井及配套設施用地手續辦理問題
石油、天然氣、煤層氣、頁岩氣、緻密油、頁岩油、緻密氣等油氣資源開發涉及的鑽井及配套設施建設用地,可先由用地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臨時用地批准使用,辦理有關手續。勘探結束轉入生產的,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不轉入生產的,油氣企業進行土地復墾後按期歸還。每年末,油氣企業匯總本年度用地有關情況後,依照有關規定向用地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二、關於先行用地辦理問題
油氣開採項目涉及的各類淨化、存儲、安全等站場設施用地,以及輸氣管道工程涉及的站場、閥室等用地,急需動工建設的,可根據需要申請辦理先行用地。先行用地批准後,應按要求在半年內報批正式用地。
三、關於耕地占補平衡問題
油氣企業自行復墾企業已徵收廢棄土地並墾造出耕地的(辦理用地手續時已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在耕地按要求報部備案的前提下,新增耕地可作為企業自行補充耕地,用於企業所在省域範圍用地的占補平衡。在此基礎上,仍難以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按照《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管理辦法》(國辦發〔2018〕16號)等有關規定,由企業用地所在省(市)申請補充耕地國家統籌。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