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注意事項》是2007年02月06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發布的信息。
注意事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從事生產、製造、加工、揀選、經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以自然人名義辦理商標註冊、轉讓等申請事宜,除按照有關規定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商標圖樣等材料外,還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個體工商戶可以以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作為申請人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也可以以執照上登記的負責人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以負責人名義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複印件:
(一)負責人的身份證;
(二)營業執照。
二、農村承包經營戶可以以其承包契約簽約人的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複印件:
(一)簽約人身份證;
(二)承包契約。
三、其他依法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檔案中登載的經營者名義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複印件:
(一)經營者的身份證;
(二)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檔案。
四、自然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商品和服務範圍,應以其在營業執照或有關登記檔案核准的經營範圍為限,或者以其自營的農副產品為限。
五、對於不符合《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商標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
六、辦理轉讓商標申請,受讓人為自然人的,應參照上述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