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流井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自流井區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自流井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參照《自貢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區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區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勤政、務實、高效、廉潔政府。
第三條 區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區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區長、副區長,區政府工作部門主任、局長。
第五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法律和法規賦予的職責,忠於職守,求真務實,勤政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六條 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主持區政府全面工作,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在區長、副區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對區長、副區長負責。
區政府領導成員之間要加強溝通協調,涉及其他領導分工範圍的事項,要及時通報,重大問題或分管領導不能決定的事項,向區長報告;需集體研究決定的,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需報區委的,按程式報區委審議決定。
第七條 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區長或受區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以下簡稱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或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對緊急和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由區長或副區長處理;副區長處理的,應及時向區長報告。
第八條 區長代表區政府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區長或副區長代表區政府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區政府的工作部門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匯報專項工作。
第九條 區長、受區長委託的副區長代表區政府進行外事活動,主持或出席區的重大禮儀性活動。
第十條 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在區長領導下,負責區政府辦公室工作;區政府其他各工作部門實行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區審計局在區長和市審計局的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區政府各工作部門要顧全大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緊密團結,保證政令暢通。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一條 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經濟調節職能,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的巨觀調控政策,結合我區實際,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大力推動產業結構調整,改善投資環境,統籌發展城鄉經濟,促進全區經濟跨越式發展。
第十三條 加強市場監管職能,推進公平準入,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四條 完善社會管理職能,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注重解決民生問題。加強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建立健全各種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完善各類應急預案,提高政府預防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條 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整合最佳化公共資源,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提高教育服務水平,增強科技服務能力,健全公共衛生體系,豐富民眾文化生活。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六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完善決策機制,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七條 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決算草案、財政預算調整、社會管理重要事務、規範性檔案、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重大財政支出項目和關係社會穩定及其他急要事項等重大決策,由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政府全體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十八條 區政府各部門提請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以全區的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等機構進行論證評估、法律分析;涉及鄉鎮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及街道辦事處的,應事先徵求意見,充分協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第十九條 區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民眾團體、專家學者、基層民眾等方面的意見建議。
第二十條 區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區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
第二十一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進一步強化區人民政府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把發揮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和行政首長負責制結合起來,重大決策、重大事項要經黨組集體討論,研究決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強化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強依法行政的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條 區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制定規範性檔案並報市政府和區人大常委會備案,及時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範性檔案。制定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原則上應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要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各單位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的決定、命令;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區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發布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應事先請示區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區政府批准。各部門、各單位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要依法及時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並定期向區政府報告。制定機關要定期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
第二十五條 區政府的規範性檔案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或組織起草,由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審定。區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承辦。
第二十六條 區政府及區政府各部門要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
第二十七條 區政府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二十八條 除按國家、省、市有關檔案規定設立相應工作的領導協調機構外,區政府一般不設立領導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相關工作按照區政府領導工作分工和區政府部門的工作職責,抓好推進落實。確實需要加強協調配合的,以部門聯席會議形式抓好工作協調和落實。領導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不得替代職能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得超越規定職責開展工作。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九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各單位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完善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法申請公開等日常工作。區政府辦公室和區監察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三十一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區政府及各部門、各單位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三十二條 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區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三條 加強電子政務建設,統籌規劃、整合資源、服務套用、確保全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為公眾參與經濟社會活動創造條件。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四條 區政府要自覺接受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區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 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五條 各鄉鎮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和街道辦事處要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第三十六條 加強全區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區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以及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範性檔案,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認真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七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各單位要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重視民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導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第三十八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各單位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區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各單位負責人特別是主要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親自接待來訪民眾,對來信來訪中反映的實際問題,要妥善處理解決,切實為民眾排憂解難。
第三十九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機關行政效能建設,推進行政機關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責任追究制和績效管理制度,加強行政效能監察,創新績效評估機制,提高行政機關辦事效率。要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第四十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各單位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四十一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基層單位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認真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的管理規定,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四十二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各級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九章 工作部署和督查
第四十三條 區政府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按照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年度工作重點、工作目標,搞好年度工作部署,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第四十四條 各鄉鎮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要根據區政府工作重點、工作安排,制定本部門、本地區的年度和半年計畫並在年中和年末向區政府報告執行情況;對區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決定事項,要堅決執行,抓緊辦理,並及時反饋落實情況。
第四十五條 各鄉鎮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作為本部門、本地區政務督查工作第一責任人,要圍繞全區的重大決策部署,積極抓好本部門、本地區的政務督查工作,促進決策落實,確保政令暢通。
第四十六條 區政府辦公室要圍繞區政府的中心工作抓好重大政策、重要部署和領導交辦事項的督促檢查,及時向區政府領導同志報告;要認真落實督辦制度,對工作不力的,適時進行通報。
督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黨中央、國務院制定的方針、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
(二)上級和區政府重點目標任務、重點工程項目、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檔案、重要會議決議、決定以及重大決策的落實;
(三)區政府領導對人民民眾來信來訪等作出的重要批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需由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答覆的有關議案、建議、批評、意見、提案等的辦理事項;
(四)市、區政府領導指示辦理的事項;
(五)領導關心、民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
(六)市目督辦交辦和其它需要督促檢查的問題。
第十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七條 區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經濟活動分析會議、專題會議和新聞發布會議制度。
第四十八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政府全體成員,即區長,副區長,區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區人武部主要負責人參加。
區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會議由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根據會議內容和工作需要,可召開全體(擴大)會議。召開全體(擴大)會議時,區政府工作部門的副職,區政府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和市、區雙重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各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邀請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主要領導、相關領導,區紀委、區法院、區檢察院主要領導,區委各部委辦、區人大常委會各委室、區政協各委室,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各人民團體負責人列席。根據需要可邀請相關金融機構、企業、能源部門負責人列席。
區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和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總結和部署工作;
(四)討論通過提交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
(五)通報重大事件和全區經濟社會形勢;
(六)討論通過按照法律規定需由區政府全體(擴大)會議決定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四十九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組成,區人武部負責人參加,由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出席人員應超過應到人數的二分之一。
區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1至2次。區長可以決定提前、推遲或增開區政府常務會議。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區監察局局長,區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區政府新聞辦公室主任以及與議題有關的鄉鎮政府、區政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邀請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有關領導列席會議,根據需要邀請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區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重要指示、決定,研究貫徹措施;
(二)討論報請市政府、區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決定區政府的重要工作安排和其他重大問題;
(四)討論和審議提交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
(五)討論決定區政府的重要決定、命令和規範性檔案;
(六)聽取各鄉鎮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的專題請示匯報,研究有關政策措施,討論決定有關重要事項;
(七)討論決定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及相關事項;
(八)討論通過有關人事任免、表彰獎勵事項;
(九)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及區長認為需由區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區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由區長、副區長提出,由區政府辦公室收集、審核,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審定。涉及法律問題的討論事項,應在會前徵求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意見。區政府常務會議題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增加,因特殊情況確需增加的,須報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決定。議題確定後,需至少在會議召開前1天送參會人員。
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事項寫入區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區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簽發。
第五十條 區政府區長辦公會議是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會議,由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召集並主持。
區政府區長辦公會議實行例會制度,原則上每月初召開1次,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可以決定提前、推遲或增開。區長、副區長出席會議,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區監察局局長,與討論事項有關的鄉鎮政府,區政府部門,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其他列席單位名單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提出,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確定。
區政府區長辦公會議討論事項由區長、副區長提出,區政府辦公室收集匯總,並報請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審定。會議結束後,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收集整理會議討論決定事項和對會議安排部署的工作,及時分解下達各部門、各單位,下一次辦公會議前收集整理工作完成情況,並在會上匯報。
區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貫徹上級黨委、政府和區委的重要會議精神、重要批示和決定;
(二)討論通過報送上級政府的重要事項;
(三)分析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態勢;
(四)研究、部署近期重點工作;
(五)區政府分管副區長在職權範圍內不能決定或需綜合協調才能完成,提議列入區長辦公會議討論確定的事項;
(六)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認為有必要集體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一條 區政府經濟活動分析會議由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召集並主持。區政府經濟活動分析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1次。議題由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審定。區長、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各鄉鎮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分析全區經濟運行情況,研究提出有關措施。
第五十二條 區政府專題會議由區長、副區長根據各自的分工和工作需要召開。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處理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討論鄉鎮政府、區政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請示區政府批覆的重要事項;聽取鄉鎮政府、區政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工作匯報;通報情況,分析問題,協調工作等。專題會議議定的具體事項,由有關單位承辦。專題會議議定的事項寫入區政府辦公室議事紀要,以利有關部門執行和查考。議事紀要由會議主持人審核,區長或受區長委託的副區長簽發。
第五十三條 區政府新聞發布會原則上由區政府新聞辦公室主任主持。區政府新聞發言人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擔任。新聞發言人可以委託他人發布新聞。重要的新聞發布會的發布人和主持人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報請區長確定。區政府新聞發布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以臨時召開。區政府新聞發布會的主要內容是:全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及階段性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區政府的重大決策,全區性重點工作、重要會議、重大活動情況,人民民眾普遍關心、關注的社會重大熱點、難點問題及政府的觀點、主張,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情況及區政府、相關部門、單位的舉措、公共防範措施,以區政府名義主辦、部門承辦的重大活動等。區政府新聞發布會的組織工作由區政府新聞辦公室負責。
第五十四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需進行新聞報導的,新聞報導稿經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或有關副主任審定,如有需要,可報區長或常務副區長審定。
第五十五條 精簡和嚴格控制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區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布置、總結部門業務工作的會議,不得以區政府名義召開。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應經區政府辦公室報分管副區長審定;需政府各組成部門正職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參加的會議,應經區長同意。
第五十六條 區政府領導因故不能出席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或區長辦公會議,應向區長請假,經同意後告知區政府辦公室;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其他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出席,須向區長請假,經同意後告知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長辦公會議列席人員如有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參加的,須事前向區政府辦公室請假,並委派相關負責人參會。
第五十七條 區政府及區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精減參會人員,壓縮會議時間,控制經費開支,做到“少開會、開短會、開準時的會、開有準備的會、開有效果的會”。
第五十八條 參加區政府會議的人員要注意保密。會議決定的事項,應以正式檔案或紀要為準,並按規定範圍傳達。凡未規定傳達和未作出決定的問題,不得泄露。會議材料要注意保管,規定會後收回的,要及時退交區政府辦公室。
第四十三條 區政府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按照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年度工作重點、工作目標,搞好年度工作部署,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第四十四條 各鄉鎮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要根據區政府工作重點、工作安排,制定本部門、本地區的年度和半年計畫並在年中和年末向區政府報告執行情況;對區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決定事項,要堅決執行,抓緊辦理,並及時反饋落實情況。
第四十五條 各鄉鎮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作為本部門、本地區政務督查工作第一責任人,要圍繞全區的重大決策部署,積極抓好本部門、本地區的政務督查工作,促進決策落實,確保政令暢通。
第四十六條 區政府辦公室要圍繞區政府的中心工作抓好重大政策、重要部署和領導交辦事項的督促檢查,及時向區政府領導同志報告;要認真落實督辦制度,對工作不力的,適時進行通報。
督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黨中央、國務院制定的方針、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
(二)上級和區政府重點目標任務、重點工程項目、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檔案、重要會議決議、決定以及重大決策的落實;
(三)區政府領導對人民民眾來信來訪等作出的重要批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需由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答覆的有關議案、建議、批評、意見、提案等的辦理事項;
(四)市、區政府領導指示辦理的事項;
(五)領導關心、民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
(六)市目督辦交辦和其它需要督促檢查的問題。
第十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七條 區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經濟活動分析會議、專題會議和新聞發布會議制度。
第四十八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政府全體成員,即區長,副區長,區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區人武部主要負責人參加。
區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會議由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根據會議內容和工作需要,可召開全體(擴大)會議。召開全體(擴大)會議時,區政府工作部門的副職,區政府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和市、區雙重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各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邀請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主要領導、相關領導,區紀委、區法院、區檢察院主要領導,區委各部委辦、區人大常委會各委室、區政協各委室,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各人民團體負責人列席。根據需要可邀請相關金融機構、企業、能源部門負責人列席。
區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和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總結和部署工作;
(四)討論通過提交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
(五)通報重大事件和全區經濟社會形勢;
(六)討論通過按照法律規定需由區政府全體(擴大)會議決定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四十九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組成,區人武部負責人參加,由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出席人員應超過應到人數的二分之一。
區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1至2次。區長可以決定提前、推遲或增開區政府常務會議。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區監察局局長,區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區政府新聞辦公室主任以及與議題有關的鄉鎮政府、區政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邀請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有關領導列席會議,根據需要邀請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區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重要指示、決定,研究貫徹措施;
(二)討論報請市政府、區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決定區政府的重要工作安排和其他重大問題;
(四)討論和審議提交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
(五)討論決定區政府的重要決定、命令和規範性檔案;
(六)聽取各鄉鎮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的專題請示匯報,研究有關政策措施,討論決定有關重要事項;
(七)討論決定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及相關事項;
(八)討論通過有關人事任免、表彰獎勵事項;
(九)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及區長認為需由區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區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由區長、副區長提出,由區政府辦公室收集、審核,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審定。涉及法律問題的討論事項,應在會前徵求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意見。區政府常務會議題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增加,因特殊情況確需增加的,須報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決定。議題確定後,需至少在會議召開前1天送參會人員。
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事項寫入區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區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簽發。
第五十條 區政府區長辦公會議是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會議,由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召集並主持。
區政府區長辦公會議實行例會制度,原則上每月初召開1次,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可以決定提前、推遲或增開。區長、副區長出席會議,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區監察局局長,與討論事項有關的鄉鎮政府,區政府部門,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其他列席單位名單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提出,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確定。
區政府區長辦公會議討論事項由區長、副區長提出,區政府辦公室收集匯總,並報請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審定。會議結束後,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收集整理會議討論決定事項和對會議安排部署的工作,及時分解下達各部門、各單位,下一次辦公會議前收集整理工作完成情況,並在會上匯報。
區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貫徹上級黨委、政府和區委的重要會議精神、重要批示和決定;
(二)討論通過報送上級政府的重要事項;
(三)分析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態勢;
(四)研究、部署近期重點工作;
(五)區政府分管副區長在職權範圍內不能決定或需綜合協調才能完成,提議列入區長辦公會議討論確定的事項;
(六)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認為有必要集體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一條 區政府經濟活動分析會議由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召集並主持。區政府經濟活動分析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1次。議題由區長或區長委託常務副區長審定。區長、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各鄉鎮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分析全區經濟運行情況,研究提出有關措施。
第五十二條 區政府專題會議由區長、副區長根據各自的分工和工作需要召開。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處理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討論鄉鎮政府、區政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請示區政府批覆的重要事項;聽取鄉鎮政府、區政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工作匯報;通報情況,分析問題,協調工作等。專題會議議定的具體事項,由有關單位承辦。專題會議議定的事項寫入區政府辦公室議事紀要,以利有關部門執行和查考。議事紀要由會議主持人審核,區長或受區長委託的副區長簽發。
第五十三條 區政府新聞發布會原則上由區政府新聞辦公室主任主持。區政府新聞發言人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擔任。新聞發言人可以委託他人發布新聞。重要的新聞發布會的發布人和主持人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報請區長確定。區政府新聞發布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以臨時召開。區政府新聞發布會的主要內容是:全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及階段性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區政府的重大決策,全區性重點工作、重要會議、重大活動情況,人民民眾普遍關心、關注的社會重大熱點、難點問題及政府的觀點、主張,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情況及區政府、相關部門、單位的舉措、公共防範措施,以區政府名義主辦、部門承辦的重大活動等。區政府新聞發布會的組織工作由區政府新聞辦公室負責。
第五十四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需進行新聞報導的,新聞報導稿經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或有關副主任審定,如有需要,可報區長或常務副區長審定。
第五十五條 精簡和嚴格控制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區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布置、總結部門業務工作的會議,不得以區政府名義召開。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應經區政府辦公室報分管副區長審定;需政府各組成部門正職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參加的會議,應經區長同意。
第五十六條 區政府領導因故不能出席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或區長辦公會議,應向區長請假,經同意後告知區政府辦公室;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其他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出席,須向區長請假,經同意後告知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長辦公會議列席人員如有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參加的,須事前向區政府辦公室請假,並委派相關負責人參會。
第五十七條 區政府及區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精減參會人員,壓縮會議時間,控制經費開支,做到“少開會、開短會、開準時的會、開有準備的會、開有效果的會”。
第五十八條 參加區政府會議的人員要注意保密。會議決定的事項,應以正式檔案或紀要為準,並按規定範圍傳達。凡未規定傳達和未作出決定的問題,不得泄露。會議材料要注意保管,規定會後收回的,要及時退交區政府辦公室。
第五十九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紀要、常務會議紀要和專題會議的議事紀要,未經區政府有關領導批准,不得翻印。
第六十條 區政府會議議定的事項,各鄉鎮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要堅決執行,認真辦理,執行中的重要問題要及時報告。對區政府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必須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再向區政府報告,但不得在公開場合發表與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區政府會議決定事項的執行情況,由區政府辦公室檢查、催辦,並及時報告。
第十一章 公文審批
第六十一條 各鄉鎮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向區政府報送的公文,應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四川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和《自貢市自流井區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規範(試行)》的規定。除緊急重大事項、突發事件和區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以及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公文一律送區政府辦公室(文書室)按規定程式統一辦理,不得越級報送、多頭報送,一般不得直接報送區政府領導同志個人,也不得在按規定渠道報送的同時又送區政府領導同志。
區政府原則上只受理各鄉鎮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的請示、報告類檔案,歸口區政府部門管理的單位和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不能直接向區政府報送檔案。
第六十二條 區政府受理的請示、報告類檔案涉及事項,須是應由區政府審批決定的事項;請求區政府領導協調解決的問題,須是事情重大、政策性較強且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問題。
報送區政府審批的公文,應在報文前由主辦部門與相關職能部門先行溝通協調,並隨文報送有關部門的書面意見和對有關部門意見採納情況的說明,以及相關依據材料。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凡不符合公文處理有關規定的檔案,一律作退文處理。
報送區政府再由區政府交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研究辦理的請示類檔案,報文單位應直接送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研究辦理。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認真研究處理。其中,屬區政府部門職能範圍內的事項,由部門辦理答覆,抄送區政府辦公室備案;屬區政府審定的事項,由部門提出建議意見,並由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或加蓋部門公章後,連同報文單位的請示檔案一併報區政府審定。
第六十三條 區政府領導收到直接報送要求審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應交區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審核、運轉。區政府領導批示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統一轉辦、處理。
第六十四條 各鄉鎮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報送區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後,按照區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對涉及兩個以上區政府領導分管工作的公文,應依次呈送分管的領導審批,重大事項報區長審批。如屬有關部門職權範圍且能明確答覆的問題,由區政府辦公室直接轉交有關部門辦理,承辦部門應及時向區政府辦公室反饋辦理結果。
區政府及各部門、各單位的公文辦理工作嚴格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公文應嚴格按照規範程式辦理,不得逆向流轉辦理。要加快電子政務建設,全面推進網路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時效。
第六十五條 以區政府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審核把關後,按照職責分工,送分管副區長、區長簽發。
第六十六條 區政府的規範性檔案,發布的命令,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區長簽署。
第六十七條 以區政府名義向市政府報送的請示、報告,區政府的人事任免檔案以及涉及重大方針、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等公文,經區政府分管副區長審核後,由區長或常務副區長簽發。以區政府名義下發的政務類公文以及傳送市政府各部門和其他區縣的公文,由分管副區長簽發,重大事項報區長簽發;常規事項的發文,由分管副區長簽發。
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下發的政務類公文,由分管副區長或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下發的事務類函件,由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各部門報請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區政府認為可授權部門發文的,經分管副區長或政府辦公室主任審簽後由有關部門冠以“經區政府同意”向各鄉鎮政府、區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行文。
第六十條 區政府會議議定的事項,各鄉鎮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要堅決執行,認真辦理,執行中的重要問題要及時報告。對區政府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必須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再向區政府報告,但不得在公開場合發表與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區政府會議決定事項的執行情況,由區政府辦公室檢查、催辦,並及時報告。
第十一章 公文審批
第六十一條 各鄉鎮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向區政府報送的公文,應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四川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和《自貢市自流井區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規範(試行)》的規定。除緊急重大事項、突發事件和區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以及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公文一律送區政府辦公室(文書室)按規定程式統一辦理,不得越級報送、多頭報送,一般不得直接報送區政府領導同志個人,也不得在按規定渠道報送的同時又送區政府領導同志。
區政府原則上只受理各鄉鎮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的請示、報告類檔案,歸口區政府部門管理的單位和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不能直接向區政府報送檔案。
第六十二條 區政府受理的請示、報告類檔案涉及事項,須是應由區政府審批決定的事項;請求區政府領導協調解決的問題,須是事情重大、政策性較強且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問題。
報送區政府審批的公文,應在報文前由主辦部門與相關職能部門先行溝通協調,並隨文報送有關部門的書面意見和對有關部門意見採納情況的說明,以及相關依據材料。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凡不符合公文處理有關規定的檔案,一律作退文處理。
報送區政府再由區政府交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研究辦理的請示類檔案,報文單位應直接送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研究辦理。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認真研究處理。其中,屬區政府部門職能範圍內的事項,由部門辦理答覆,抄送區政府辦公室備案;屬區政府審定的事項,由部門提出建議意見,並由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或加蓋部門公章後,連同報文單位的請示檔案一併報區政府審定。
第六十三條 區政府領導收到直接報送要求審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應交區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審核、運轉。區政府領導批示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統一轉辦、處理。
第六十四條 各鄉鎮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報送區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後,按照區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對涉及兩個以上區政府領導分管工作的公文,應依次呈送分管的領導審批,重大事項報區長審批。如屬有關部門職權範圍且能明確答覆的問題,由區政府辦公室直接轉交有關部門辦理,承辦部門應及時向區政府辦公室反饋辦理結果。
區政府及各部門、各單位的公文辦理工作嚴格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公文應嚴格按照規範程式辦理,不得逆向流轉辦理。要加快電子政務建設,全面推進網路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時效。
第六十五條 以區政府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審核把關後,按照職責分工,送分管副區長、區長簽發。
第六十六條 區政府的規範性檔案,發布的命令,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區長簽署。
第六十七條 以區政府名義向市政府報送的請示、報告,區政府的人事任免檔案以及涉及重大方針、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等公文,經區政府分管副區長審核後,由區長或常務副區長簽發。以區政府名義下發的政務類公文以及傳送市政府各部門和其他區縣的公文,由分管副區長簽發,重大事項報區長簽發;常規事項的發文,由分管副區長簽發。
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下發的政務類公文,由分管副區長或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下發的事務類函件,由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各部門報請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區政府認為可授權部門發文的,經分管副區長或政府辦公室主任審簽後由有關部門冠以“經區政府同意”向各鄉鎮政府、區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行文。
第六十八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各單位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以及貫徹市級部門有關工作部署的,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區政府批轉或區政府辦公室轉發。
區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以區政府名義向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報告工作、通報情況,文稿必須經區政府有關領導審核同意。
第十二章 紀律和作風
第六十九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區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區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區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區政府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區政府同意。
第七十一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七十二條 區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第七十三條 建立健全請示報告制度和程式。各鄉鎮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要嚴格執行逐級請示、報告制度,不得違反規定程式越級、越範圍請示、匯報工作。需向區委、區政府請示報告的事項,屬行政事務的,應先報區政府,由區政府研究後再報區委。
涉及多個部門或鄉鎮、街道的綜合性行政事務,相關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主動協調溝通,不得相互推諉,或未經協調直接報區政府。
各鄉鎮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職權範圍以外需區政府決定的事項以及遇有緊急重大情況、突發事件等情況,應及時向區政府請示、報告。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和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特大刑事案件、重大災情疫情等方面的緊急重大情況,各鄉鎮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要及時到場處置,並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第七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區政府領導集體學習制度,堅持區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法制度。區政府領導同志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區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大力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七十五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儘量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不搞迎送,不要陪餐。
第七十六條 除區委、區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重要活動外,區政府領導一般不參加各鄉鎮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召開的會議和組織的事務性、應酬性活動。區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參加外事活動、內賓接待的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七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區長出訪、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報告區長,並由區政府辦公室通報區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各鄉鎮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離市外出或休假,應事先向區政府分管副區長、區長報告,經批准後確定代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並通報區政府辦公室。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本規則適用於區人民政府以及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市、區雙重管理部門,相關規定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七十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區政府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一律予以廢止,按本規則執行。
區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以區政府名義向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報告工作、通報情況,文稿必須經區政府有關領導審核同意。
第十二章 紀律和作風
第六十九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區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區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區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區政府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區政府同意。
第七十一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七十二條 區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第七十三條 建立健全請示報告制度和程式。各鄉鎮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要嚴格執行逐級請示、報告制度,不得違反規定程式越級、越範圍請示、匯報工作。需向區委、區政府請示報告的事項,屬行政事務的,應先報區政府,由區政府研究後再報區委。
涉及多個部門或鄉鎮、街道的綜合性行政事務,相關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主動協調溝通,不得相互推諉,或未經協調直接報區政府。
各鄉鎮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職權範圍以外需區政府決定的事項以及遇有緊急重大情況、突發事件等情況,應及時向區政府請示、報告。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和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特大刑事案件、重大災情疫情等方面的緊急重大情況,各鄉鎮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要及時到場處置,並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第七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區政府領導集體學習制度,堅持區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法制度。區政府領導同志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區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大力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七十五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儘量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不搞迎送,不要陪餐。
第七十六條 除區委、區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重要活動外,區政府領導一般不參加各鄉鎮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召開的會議和組織的事務性、應酬性活動。區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參加外事活動、內賓接待的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七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區長出訪、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報告區長,並由區政府辦公室通報區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各鄉鎮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離市外出或休假,應事先向區政府分管副區長、區長報告,經批准後確定代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並通報區政府辦公室。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本規則適用於區人民政府以及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市、區雙重管理部門,相關規定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七十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區政府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一律予以廢止,按本規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