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法院

自治法院是南斯拉夫法院的一種。南斯拉夫憲法規定,南斯拉夫法院分為自治法院和常規法院兩大類。自治法院依照憲法和法律由自治檔案或當事者的協定建立,是一種自治司法機構。包括聯合勞動法院,仲裁法庭、特別法庭和其他自治法庭以及調解委員會、公裁會等類型。其中最重要的是聯合勞動法院。

其管轄範圍包括憲法和法律所特別規定的社會經濟關係和其他自治關係中所產生的糾紛,以及聯合勞動組織、自治利益共同體、其他自治組織或共同體中的勞動人民委託處理的糾紛。但某些種類糾紛法律規定由常規法院審理除外。在自治審判方面,除法律有相反規定外,公民可通過雙方協定,把有關他們可以自行處置的權利所產生的糾紛委託給調解委員會、仲裁法庭或其他類型的自治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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