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一個人可以名正言順地使用武力自衛有合理理由相信非法的威脅,沒有義務先撤退。這個概念有時會存在法律有時通過法律和普通法的先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我防衛法
- 區域:美國
- 情況:非法的威脅
- 特權:免除刑事指控和民事訴訟
- 裁定:美國最高法院
- 權利:受害者有權利抵抗加害者
自我防衛法,在美國,法律規定一個人可以名正言順地使用武力自衛有合理理由相信非法的威脅,沒有義務先撤退。這個概念有時會存在法律有時通過法律和普通法的先例。一個關鍵的區別是是否有這個概念只適用於保衛家庭或車輛,或者它是否適用於所有合法占用的地方。根據這些法律的概念是有道理的,一個人在某些情況下,使用致命武力,“自我防衛”或“堅守陣地”法律將是一個免除刑事指控和民事訴訟。防衛和防禦之間的區別是,免於法律控訴,攻擊,拘留和逮捕。如積極抗辯,允許原告或國家尋求民事賠償或刑事定罪,但可以提供緩解的情況下,證明被告的行為。有超過一半的州在美國通過法律,說明一個人他們的家被攻擊時,沒有責任撤退。有些國家除去從其他地方撤退的責任。“自我防衛”,“沒有義務撤退”,“堅守陣地”因此,法律上一個人有沒有責任或其他要求放棄所在的地方是,他有權利抵抗加害者。在這樣的法律,也沒有責任撤退。可能仍然存在其他限制,如在公共場合,一個人攜帶槍械必須以合法的形式,無論是隱蔽或公開。“自我防衛”支配美國聯邦判例法中的自衛權的斷言,對刑事兇殺案負責。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美國訴訟案(550158美國訴訟案(1895年)),誰是“在其處所內”,當他受到攻擊,“......沒有一個人挑起攻擊,並曾在時間合理理由相信,是真誠地相信,死者生前意圖取他的性命,或者做他的身體傷害很大......沒有義務以退為進,也不考慮他是否可以安全地撤退,但有權自我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