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調節控制系統是指犯罪控制論的組成部分。指個體意識的構成狀態。即外界各種信息和刺激是通過人的意識內在結構而產生出複雜多樣的行為和心理的,因此,人的意識具有自我調節功能,構成人的各種活動的“自我調節控制系統”。人的許多犯罪活動與“自我調節控制系統”相關。它有裝置上的特點,決定人的犯罪行為結構上的意義,在各種內外因素的相互作用下,進而決定行為動態過程。所以,結構和功能與環境的協調狀態的破壞,是犯罪行為發生的機制。
其特點是:(1)具有產生各種行為的“自動化控制裝置”。在“裝置”中,“自我”構成其動力的基礎,起控制調節作用,是一切行動,特別是自覺行動的起因,是意識結構的主體。通過它,個體行為可以表現為正常的、變態的、疾病的、符合社會規範的、反社會的、犯罪的等狀態。(2)具有完成信息的動態過程。即人的犯罪行為是可控的,其可控的程度依賴於個體的意識狀態、反應狀態和刺激狀態的作用程度。意識狀態表明自我的認知——情感系統以及個性特徵;反應狀態表明主體有反應刺激的能力及行動後對社會施加的影響;刺激狀態則表明個體和環境兩方面的信息,也可以用它表明某一具體的犯罪情景。(3)具有其結構意義。自我調節控制系統的結構包括目標控制、自我調節控制和自我平衡等三個子系統,由此對個體行為起決定性的調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