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評價的原則性(principledness in self- evaluation)指的是能夠以一定的道德觀點和社會行為準則為依據而作出自我評價。
學前兒童和低年級小學生一般只是就自己或別人的某些具體行為做出評價,不能從道德原則的高度來評價自己和他人。有些調查指出,兒童道德概念的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以公正概念為例,7歲左右的兒童以權威的判斷為標準;10歲兒童以是否平等作為標準;到了13歲,就能以合理性即公道或不公道作為標準來判斷是非了。有些教育工作者指出,大約在國小四年級,兒童的道德觀念發生質的飛躍,在這以後明顯地出現了從道德原則出發的評價。但是,在整個國小階段,道德原則還往往是比較具體的,並且對別人的原則評價往往嚴於自己。自我評價原則性的發展為兒童年齡發展階段特徵所制約,依賴於家庭和學校教育的影響,同學生本人的智力水平以及正在形成中的人生觀都有密切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