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特點
該種模式的特點:
1、沒有統一的有關
證券管理的
法律,而是採取分散立法模式。
2、沒有統一的全國性
證券管理機構。而是建立了以自律機構為主體的
證券監管機構。
優缺點
優勢的方面:
1、
證券交易的參與者直接參與制定和執行證券管理法規和規章,使市場管理更為有效。
2、能夠對
證券市場中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有充分的準備,並能夠作出迅速有效地反應。
3、管理成本相對較低。
不足的方面:
1、缺乏統一的
證券法律規範和專門的證券監管機構,難以實現對全國
證券市場有效控制。
2、管理者沒有超脫於
證券市場之外,難以確保證券管理的公正性、客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