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占有

自主占有

自主占有是“他主占有”的對稱。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對物從事的占有。自主占有意味著占有人明示或默示其占有物屬於自己;至於他是否對物具備合法所有權,或者是否確信自己具備所有權則不影響自主占有的成立。例如買受人基於無效契約而取得買賣標的物為自主占有,不法行為人盜竊而取得他人財產亦為自主占有。區分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的意義在於:民法中基於占有時效或先占取得物之所有權均以自主占有為要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自主占有
  • 分類:占有分類之一
  • 相對詞:他主占有
因此,所有人對其物的占有為自主占有,盜賊對於盜贓的占有亦為自主占有。另外他主占有可經過向權利人明示自己所有的意思而變更為自主占有。作為所有權取得的時效要件的占有和先占要件的占有,應當是自主占有。自主占有與一般占有相同,占有以有事實上的意思能力為已足,占有人無需為完全行為能力人;而且,不以其物作為自己所有為必要,雖非自己的物,但以所有的意思為占有的,仍為自主占有。如雖非物的真正所有人,但自信為物的所有人,如繼承人把被繼承人為第三人暫存保管的物品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而進行的占有。
構成條件:
1、占有人確實是物的所有人
2、占有人誤信自己為物的所有人
3、占有人將他人之物據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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