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滄市南汀河保護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南汀河的保護和管理,改善流域生態環境,規範開發、利用、治理等活動,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滄市南汀河保護管理條例
  • 施行時間:2018年1月1日
條例全文,審查結果的報告,解讀,

條例全文

(2017年9月26日臨滄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7年11月30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南汀河保護管理範圍內的規劃建設、開發利用以及生產、生活等活動,適用本條例。國際界河河段保護和管理依據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的南汀河,是指發源於臨翔區博尚鎮至耿馬自治縣孟定鎮清水河口岸出境的南汀河幹流以及直接匯入南汀河的一級支流。
南汀河幹流保護管理範圍為南汀河幹流水域及兩岸外延2000米的區域,區域範圍超過一級山脊線的,按照一級山脊線劃定,具體保護管理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南汀河一級支流保護管理範圍為支流水域及兩岸外延1000米的區域,區域範圍超過一級山脊線的,按照一級山脊線劃定,具體保護管理範圍由南汀河流域縣(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南汀河保護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綜合管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和綠色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南汀河流域縣(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南汀河流域的保護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措施加強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加強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保護,促進和保障流域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容量相適應,提升流域生態環境質量。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全面統籌南汀河流域保護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南汀河保護管理的重大問題。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南汀河保護管理的綜合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檢查本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在南汀河保護管理中的實施情況;
(三)建立和完善南汀河保護管理的相關體制;
(四)統籌南汀河保護管理的基礎設施建設;
(五)統籌南汀河保護管理的資金保障。
第六條 南汀河流域保護管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南汀河流域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南汀河流域保護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南汀河流域保護管理規劃和水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防洪、產業發展等專項規劃;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南汀河流域保護措施和方案;
(四)制定並組織實施南汀河流域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五)監督檢查南汀河流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情況;
(六)負責南汀河流域生態修復、防治水土流失,建設和保護濕地、林地、草地,改善生態環境;
(七)督促南汀河流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有關部門做好南汀河流域保護管理工作;
(八)依法履行南汀河流域保護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南汀河流域縣區水行政部門負責南汀河流域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河道管理、防洪等監督管理工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負責南汀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林業行政部門負責南汀河流域森林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交通運輸、農業、文化、衛生、旅遊、市場監管、外事、扶貧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南汀河流域保護管理工作。
第八條 南汀河流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保護管理職責:
(一)宣傳本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南汀河保護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維護和清淤保潔工作;
(四)制止本行政區域內涉河違法違規行為;
(五)依法履行本行政區域內南汀河保護管理的其他職責。
南汀河流域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南汀河保護管理工作。
第九條 南汀河流域保護管理實行目標責任制和市、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河長制,各級河長負責協調相應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南汀河保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扶持並改善南汀河流域內居民的生產、生活條件。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南汀河流域保護管理進行投資和捐贈。
第十一條 南汀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南汀河流域保護管理的宣傳教育,普及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增強公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南汀河流域生態環境、參與防汛和搶險救災的義務,有權勸阻、舉報破壞南汀河保護管理配套設施和危害流域生態環境等違法行為。
第二章 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
第十二條 南汀河流域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應當統一規劃。南汀河流域土地、水資源、礦產、森林、旅遊文化等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南汀河保護管理綜合規劃和區域保護綜合規劃相協調。
第十三條 南汀河流域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應當優先考慮自然資源條件、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和流域生態保護的需要;產業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和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目錄。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南汀河流域特有資源,發展農業、林業和農產品加工業,建設南汀河生物產業經濟帶,合理開發具有地域、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旅遊文化產業,保護和展示南汀河流域自然和人文風光。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便民、惠民原則,加強南汀河流域農田水利、交通、特色村鎮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人居環境。
第十六條 南汀河幹流兩岸外延1000米、一級支流兩岸外延500米範圍內,禁止規劃審批新立礦業權。因國家、省和市立項審批的交通、水利等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確需在以上範圍內採石、挖砂、取土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在前款規定區域已取得採石、挖砂、取土等露天開採礦業權的,批准的開採年限到期後,不再延續;已依法取得探礦權的,應當縮減礦區範圍,完全退出前款規定的保護區域。
第十七條 南汀河流域依法劃定珍稀生物保護區範圍。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流域珍稀特有魚類保護,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漁業資源進行普查、監測、評估。漁業行政部門應當在南汀河流域魚類及其他水生動物重要洄游通道劃定禁漁區或者劃段設定常年禁漁區,並設立禁漁標誌。
在南汀河保護管理範圍內的水域禁止下列行為:
(一)從事捕撈、扎巢捕殺親體和其他危害漁業資源的活動;
(二)實施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捕撈行為;
(三)在南汀河幹流和珍稀特有魚類洄游的一級支流進行水電開發、攔河築壩等影響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設活動;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
第十八條 南汀河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封山育林、退耕還林、植樹造林等植被恢復措施,增加林草植被,增強水源涵養能力,改善南汀河流域生態環境。
植樹造林、退耕還林應當遵循適地適樹的原則,以保水保土性好的樹種為主。
對南汀河保護管理範圍內的自然景觀和古樹名木應當進行保護。
第十九條 南汀河保護管理範圍內農村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的林木,納入生態公益林地範圍內的,依照國家和省有關公益林的規定給予補償;未納入生態公益林但符合生態公益林區劃界定條件的,應當有計畫逐步納入生態公益林區劃,並給予補償。
南汀河保護管理範圍內坡度25度以上的耕地應當逐步退耕還林。
第二十條 禁止占用或者徵收、徵用流域內的生態公益林地,不得隨意變更生態公益林地用途。因公益事業項目建設確需占用或者徵收、徵用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南汀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南汀河保護管理範圍內科學規劃和分步實施排洪溝、排導槽、擋土牆、谷坊、攔沙壩等工程,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在南汀河保護管理範圍內實施小流域生態工程治理,恢復植被,劃定並逐步擴大濕地保護範圍,增強流域蓄洪、滯洪能力。
第二十二條 市、南汀河流域縣區水行政部門應當合理配置南汀河流域水資源,提高水資源綜合利用率;嚴格控制取用水總量,實行用水定額和計畫用水管理;核定納污能力,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第二十三條 市、南汀河流域縣區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加大科技投入,指導和監督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施用化肥,規範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殘留農藥以及易降解地膜,防治農業面源污染。
第二十四條 南汀河保護管理範圍內的鄉(鎮、街道)應當根據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的規劃建設城鄉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
南汀河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支持南汀河保護管理範圍內鄉(鎮、街道)、村莊、居民集中區按照相關標準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集中轉運、無害化處理設施和設定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第二十五條 南汀河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發展循環經濟,實行資源綜合利用。
第二十六條 在南汀河保護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南汀河流域保護規劃,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洪水影響評價;新建、改建、擴建入河排污口,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市、南汀河流域縣區水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七條 在南汀河保護管理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危險化學品等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並報所在縣區行業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南汀河保護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批准占用林地、擅自變更林地用途;
(二)非法占用濕地;
(三)獵捕、殺害國家和省保護的野生動物;
(四)毀林開墾、盜伐、濫伐、燒炭等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
(五)非法占用基本農田地;
(六)未經批准在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範圍內採石、挖砂(溜砂)、取土等露天開採礦產資源的;
(七)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入河排污口;
(八)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和有毒廢液等;
(九)在河道內清洗裝貯油類或者裝貯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包裝物等;
(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及其他農業投入品;
(十一)隨地丟棄農藥包裝物、農藥廢棄物;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河道管理與保護
第二十九條 南汀河幹流河道管理範圍:有堤防的河道為兩岸堤防及其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和堤防內沿邊線向外延50米的區域;無堤防的河道按照岸線控制線之間範圍以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起沿地表外延50米的區域。具體管理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劃定並設立標誌,予以公告。
南汀河一級支流河道管理範圍參照幹流劃定辦法按外延不低於10米標準由南汀河流域縣區人民政府劃定並設立標誌,予以公告。
第三十條 劃定的河道管理範圍區域由水行政部門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依法取得占有、使用、經營權的,應當有計畫的安排退出,需要補償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納入財政預算;擅自占用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置,對違法建築依法予以拆除。
單位和個人確需臨時占用河道管理範圍區域的,有關審批機構應當徵得水行政部門同意後再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 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並依法辦理用地手續;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按照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安排使用,優先用於河道管理設施建設;新增可利用土地收益應當優先用於南汀河河道治理和保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從南汀河流域河道取用水的,應當同步設計、建設、使用生態流量下泄設施,保證下泄流量不低於多年平均流量的10%。
已建成的取用水工程,未建生態下泄流量設施或者生態下泄流量設施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限期修建或者改造。
第三十三條 利用工程設施設備直接從河道取用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使用並管護取水、用水、退水和生態下泄流量的線上監控設備,接入同級政府水資源管理信息平台。
第三十四條 經批准利用攔河閘壩工程取用水的單位,應當編制防洪應急預案和汛期調度運用方案,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准實施。
取用水單位在緊急情況下需要實施洪水調度時,應當報縣級以上防汛指揮機構批准,協同做好應急工作。
第三十五條 南汀河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定阻礙行洪的設施和構築物;
(二)堆放、傾倒、填埋礦渣、石渣、泥土、垃圾等廢棄物;
(三)侵占河道管理範圍區域、損毀河道堤防、護岸等水工程以及各類測量、監測等附屬設施,搭建臨時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四)擅自填堵、覆蓋、縮窄、硬化河道,圍河造田,填河造地,改變河道流向;
(五)擅自鑽探、開採地下資源;
(六)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
(七)在已徵收徵用的河道內種植農作物;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三十六條 河道采砂實行規劃管理。南汀河幹流采砂規劃由市水行政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南汀河一級支流采砂規劃由南汀河流域縣區水行政部門編制,報縣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水行政部門備案。
河道采砂規劃應當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和河道管理要求,明確禁採區、可採區、限採區、禁采期、年度采砂控制總量、采砂點布局等。
第三十七條 南汀河流域縣區水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采砂規劃編制河道采砂年度計畫。南汀河幹流年度采砂計畫由縣區水行政部門編制,報市水行政部門批准;南汀河一級支流年度采砂計畫由縣區水行政部門編制實施,並報市水行政部門備案。
河道采砂年度計畫應當包括采砂地點、可采長度、可采寬度、可采深度、采砂數量、控制規模、作業方式、作業工具、堆砂地點等。
第三十八條 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南汀河河道保護管理範圍內從事采砂活動,應當向縣區水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並依法繳納河道采砂相關稅收和費用。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批准的河道采砂規劃;
(二)作業方式符合要求;
(三)采砂設備符合規定要求;
(四)符合年度采砂控制總量要求;
第三十九條 河道采砂許可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第四十條 在河道從事采砂經營活動的,除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在采砂作業場所設立公示牌,載明采砂範圍、采砂期限、作業方式、作業時間、堆砂地點、棄料處理方式、許可證號、采砂人姓名或者名稱以及監督舉報電話等,並設定警示標誌;
(二)按照批准機關規定的地點、範圍、開採量和作業方式進行;
(三)采砂設備的安置不影響防洪安全,采砂作業不對河堤、護堤造成損壞。
第四十一條 在南汀河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應當按照采砂規劃、計畫和采砂許可要求作業,並禁止下列行為:
(一)無證采砂或者在禁採區、禁采期采砂;
(二)偽造、倒賣、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河道采砂許可證;
(三)采砂設備的安置影響行洪安全,采砂作業對河堤、護堤造成損壞。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農業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捕魚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由水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相關設施,恢復原狀,並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產生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三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由林業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國土資源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屬於自采自用的,由國土資源行政部門給予教育和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性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採得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扣押或者沒收採礦設備工具,可以並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植被破壞的,責令限期恢復。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的,由水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並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並分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十項規定的,由農業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十一項規定的,由農業行政部門責令其回收包裝物、廢棄物,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從南汀河流域河道取用水造成河流下泄流量不足多年平均流量10%的,由水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單次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河流乾涸的,處以單次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不按規定建設、改造下泄流量設施,由水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未按要求安裝和維護下泄流量監控設備系統的,由水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水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水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五項規定的,由國土資源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及作業設施設備,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七項規定的,由水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不按照本條例第四十條采砂許可要求采砂或者未及時清除砂石棄渣的,由水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未在采砂作業場所設立告示牌的,由水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由水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持有采砂許可證但在禁採區、禁采期從事河道采砂並且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由水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由水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在南汀河保護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項目,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及時查處和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三)發生重大污染事故和出現嚴重破壞生態環境事件不及時依法處置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不嚴格依照本條規定履行其他法定職責,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審查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為了加強南汀河的保護和管理,改善流域生態環境,規範開發、利用、治理等活動,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臨滄市第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7年9月26日審議通過了《臨滄市南汀河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9月29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11月9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五十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合法性審查。現將審查結果報告如下:
在條例制定過程中,法制委、法工委提前參與研究,深入實地調研,並邀請臨滄市人大的同志來昆匯報,上下共同對條例進行反覆溝通協商和討論修改,在條例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上達成共識。
條例共七章五十條,內容包括總則、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河道管理與保護、河道采砂管理、法律責任、附則。條例為臨滄市經濟社會發展中急需的立法項目,立法必要性突出。條例明確規定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保護管理職責、保護範圍、保護對象、保護重點和保護措施,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法制委員會審查認為,條例規範的事項屬於立法法規定的設區的市的立法許可權,制定過程符合立法程式的規定,內容與有關法律、法規不牴觸。
法制委員會的審查情況已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後批准該條例,由臨滄市人大常委會公布施行。
以上報告連同《臨滄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呈請批准〈臨滄市南汀河保護管理條例〉的報告》,請予審查。

解讀

12月26日,記者從臨滄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的《臨滄市南汀河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條例》已經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並將於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臨滄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李華松出席並講話,臨滄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代猛、臨滄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趙貴祥就《條例》制定、貫徹落實情況作了介紹和要求。
據了解,正式公布《條例》的目的就是要向全社會宣傳和貫徹落實好《條例》,有效開發利用南汀河豐富自然資源,促進南汀河流域山更青、水更綠、景更美、民更富,把南汀河沿岸變成綠水青山,變成金山銀山,助推臨滄全面奔小康、跨越發展。南汀河是臨滄的母親河,目前面臨著巨大的生態壓力,及時制定出符合臨滄實際的地方性法規,對南汀河依法進行保護管理刻不容緩、勢在必行。
會議要求,各級人大、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將南汀河保護管理條例擺在突出位置,以強有力措施,推進《條例》的宣傳和貫徹實施;上下聯動,形成齊抓共管合力;加大宣傳,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動員全社會共同參與,有效保護南汀河流域資源的開發利用;儘快下發學習宣傳《條例》的通知,在全市掀起學習熱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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