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臨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介紹,包括及格職能和機構設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地址:臨淄區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機構職能,機構設定,機構名稱,內設機構職責,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臨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擬訂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人才發展中長期規劃,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擬訂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和其他特殊需要人員的選調派遣及內調人員的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就業促進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完善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辦法;建立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和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擬訂職業培訓機構發展政策;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組織實施職業技能考核和鑑定。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按城鄉社會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報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傷病殘鑑定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巨觀規劃,擬訂機關、事業單位用人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巨觀調整全區企業職工工資水平和工資標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全區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政策和辦法,統一管理全區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考試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的實施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健全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管理協調博士後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組織實施緊缺專業人才的引進招聘工作。
(八)綜合管理全區引進國外智力、赴國(境)外培訓和留學人員來我區工作。擬訂全區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編報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區出國(境)培訓項目及人員的審批、審核、備案和來我區工作外國專家和其他來我區就業人員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和聘請外國專家規劃;負責屬地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的受理、審查、轉報和初審等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我區工作或定居政策;管理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指導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對外交流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轉業軍官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指導協調自主擇業轉業軍官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鎮退役士兵安置計畫。
(十)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公務員管理的有關政策和實施辦法,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並擬訂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配合上級部門做好全區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和標準,組織實施公務員培訓項目,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
(十一)負責全區政府行政獎勵表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以區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事項,指導和協調政府部門獎勵工作。
(十二)依法辦理區政府提請區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區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四)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
(十五)統籌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及檔案管理工作;協調、指導各鎮街道及其他部門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六)按照上級有關規定要求,指導、協調、管理有關中央、省市和部隊駐臨單位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
(十七)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機構名稱

(一)辦公室(掛信訪科牌子)
(二)財務監督科
(三)培訓與職業能力建設科
(四)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六)就業與勞動關係科
(七)工資福利科(掛退休幹部管理辦公室牌子)
(八)養老失業保險科
(九)醫療工傷保險科
(十)區外國專家局
(十一)區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十二)勞動人事仲裁院
(十三)勞動監察大隊
(十四)山東化工專業人才市場管理委員會
(十五)勞動就業辦公室
(十六)社會勞動保險事業分處
(十七)醫療保險處
(十八)機關事業社會養老保險管理處
(十九)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

內設機構職責

根據職責劃分,臨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信訪科牌子)
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調研工作;負責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普及和諮詢工作;承辦信息、宣傳、調研和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的建設、規劃、計畫和更新、維護;負責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交流,開展信息調查,提供信息諮詢服務;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計算機網路的規劃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統計管理工作;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具體負責機關文秘文印、文電處理、機要通信、檔案管理、保密、督查督辦、會議組織、應急管理及安全保衛、接待、對外聯絡和後勤服務工作;受理、協調、督辦本局範圍內的信訪事項;協調處理信訪維穩工作;承辦上級批轉本局的重要信訪案件;具體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信訪統計、案件分析、監控預警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工作;擬定本系統幹部人事管理的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並指導直屬單位開展相應工作;組織、指導直屬單位黨團組織建設、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及計畫生育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
(二)財務監督科
負責編報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國際援貸款等項目資金管理工作;編制部門預決算;負責局機關並監督、指導下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擬訂全區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
(三)培訓與職業能力建設科
綜合管理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編制培訓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各類執業資格考試報名工作;擬訂全區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政策;擬訂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管理職業培訓機構工作;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就業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指導開展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在職職工技能培訓,擬訂並實施高技能人才培訓規劃,以及新技師的組織培養;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區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按照發證許可權進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和發證工作;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協助做好技工學校招生和畢業生就業工作;擬訂職業技能競賽的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審查認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資格。
(四)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擬訂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考核認定、考試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組織申報及管理有關工作;健全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各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及學術技術帶頭人的推薦、選拔、管理等有關工作;承辦院士人選的推薦和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遴選、申報工作。
(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考核、獎懲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新招聘人員的培訓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擬訂工作人員調配政策並按規定承辦有關工作人員調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鎮退役士兵政策性安置計畫;負責部隊隨軍家屬、省退役運動員的政策性安置工作。
(六)就業與勞動關係科
貫徹執行勞動關係政策;負責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具體負責勞動契約審查、鑑證工作;擬訂全區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和實施辦法;擬訂改革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制度;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參與有關企業勞動模範推薦評選工作;擬訂就業規劃、年度計畫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定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全區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工作,編制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的就業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我區就業管理政策;擬訂人力資源流動和市場發展政策;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擬訂留學回國人員來我區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承辦為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選派工勤服務人員工作;負責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
(七)工資福利科(掛退休幹部管理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區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核定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副科級以下工作人員退休工作;負責核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去世後優撫待遇;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綜合管理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擬訂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區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一發放的審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確定及工齡計算的規定;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材料審報工作。
(八)養老失業保險科
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貫徹實施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和費基及養老保險費征繳政策;貫徹執行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全區農村養老保險規劃、政策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失業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貫徹實施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辦法及其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建立失業預測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指導監督養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貫徹執行企業單位職工退休政策;承辦全區企業職工的正常退休審批及特殊工種、因病提前退休審批。
(九)醫療工傷保險科
擬訂全區醫療、生育保險的有關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資格標準;組織實施企業職工疾病、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準;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全區工傷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組織實施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具體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認定工作。
(十)區外國專家局
擬訂全區外國專家來我區工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和省、市專項經費資助的聘請外國專家計畫審核上報;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聘請外國專家項目;負責屬地內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的受理、審查、轉報和初審工作;負責外國專家的資格認可、來華工作許可及專家證的管理事項;承辦國家、省、市有關外國專家獎勵項目的推薦、評選和表彰工作;擬訂全區出國(境)培訓管理辦法、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出國(境)培訓項目審核工作;組織實施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負責有關出國(境)培訓監督檢查工作;具體負責辦理出國(境)培訓人員的報批和備案事宜;擬訂全區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引智成果的評估、推廣和引智示範基地管理工作;承辦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事項;負責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管理及宣傳工作;編報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協調處理引進國外智力重大事項。
(十一)區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1.綜合管理科。擬訂全區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公務員對口培訓、區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推動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具體組織實施職位分類實施辦法、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辦法;組織實施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辦法;負責公務員日常登記、備案管理及信息統計工作;依法辦理區政府提請區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區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貫徹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具體組織全區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訂全區轉業軍官安置、培訓工作的政策;編制全區轉業軍官的分配計畫並組織落實;具體負責協調轉業軍官隨遷隨調家屬子女的安置工作;協助上級部門做好轉業軍官的培訓工作;指導協調自主擇業轉業軍官的管理及有關工作。
2.考核獎懲科。組織起草有關公務員管理綜合性政策規定;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組織落實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公務員申訴控告實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以區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事項,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項;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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