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沭縣國土資源局

臨沭縣國土資源局內設12個行政科室,其中包括辦公室、行政審批科、人事科、財務科、政策法規科、紀檢監察室、執法監察科、耕地保護科、土地利用科、民房管理科、地質管理科、信訪科。設10個事業單位,其中包括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地租徵收辦公室、執法監察大隊(下設綜合科、一中隊、二中隊、三中隊)、信息中心、土地整理中心、規劃站、地籍管理所、直屬礦產管理所、測繪地理信息局。派出臨沭、鄭山、店頭、白旄、青雲、曹莊、石門、蛟龍、大興、玉山、和開發區11個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沭縣國土資源局
  • 行政科室個數:12個
  • 事業單位個數:10個
  • 行政科室:辦公室、行政審批科、人事科等
主要職責,部門設定,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定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測繪事業發展規劃、計畫以及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參與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城鎮規劃的審核;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三)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測繪規劃執行情況;承辦並組織調處國土資源權屬糾紛,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四)擬定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指導並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五)貫徹實施國家、省、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負責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
(六)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土地資源、土地市場管理及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按規定審核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負責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管理。
(七)指導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土地評估工作;承辦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事項。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查、審批登記;參與對外合作區塊的覆核、審查;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地質勘查的資格,管理地質勘查成果;監督管理礦業權流轉和市場;參與開辦礦山的立項審核;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實施地質地貌景觀保護和地質遺蹟保護;監測地下水動態,保護地質環境;負責建設項目的地質環境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審查;承辦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的申報事宜。
(十)組織並管理全縣基礎測繪、界線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縣性測繪項目;負責全縣測繪單位資格審查、測繪任務登記和地圖編制出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負責全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管理全縣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根據授權發布全縣重要的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全縣測量標誌保護管理工作。
(十一)開展國土資源宣傳教育,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系統業務培訓;推進科學技術進步,推廣科技新成果;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行業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二)承辦市國土資源局和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部門設定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秘、檔案、保密、督查、文印、接待及有關綜合性材料的起草、有關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本局的宣傳、信息工作;負責本局的行政後勤事務,包括基礎建設、後勤供應、安全保衛、環境衛生等以及車輛管理、調度;負責局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來信來訪的轉辦工作。
(二)行政審批科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許可;土地徵收方案、農用地轉建設用地方案;設施農用地許可;
農民住宅用地許可;採礦許可;礦山儲量核實報告備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備案;國家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審批;土地登記。
(三)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基層所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和老幹部管理等工作;負責辦理局機關、基層所及所屬單位人員的統計、考勤、考核、任免、調配、獎懲等方面的工作;負責局機關、基層所及所屬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教育培訓、戶口和計畫生育工作;負責事業單位技術職務資格預審、聘任和勞動技能鑑定等工作。
(四)財務科
組織實施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草擬並組織實施財務管理規定;承辦財務預決算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對基層所、局屬各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行政事業經費的管理、使用;負責省、市、縣財政撥給的地質勘查經費、耕地開墾經費、基礎測繪經費和其他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基層所和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五)政策法規科
負責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綜合性政策調研工作;擬定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培訓、諮詢工作;辦理有關行政複議事項;負責人大、政協提案的落實工作;負責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監督、檢查、指導基層所行政執法工作。
(六)紀檢監察室
監督檢查本部門黨組織、黨員領導幹部和監察對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調查處理本部門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按照黨的隸屬關係和幹部管理許可權提出處理建議或相應的決定。協助配合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處違紀違法案件;協助本部門領導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配合有關部門對黨員特別是領導幹部進行黨風黨紀、政風政紀和職業道德的教育;研究擬定本部門預防和治理腐敗的規章、制度和措施。監督檢查本部門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受理本部門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舉報、申訴。
(七)執法監察科
負責對全縣執行和遵守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定土地、礦產、測繪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礦業權流轉、礦產品流通等領域的監督檢查;負責罰沒款的催收和審核;負責組織查辦信訪案件;監督查處國土資源部門內部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違法行為;監督、檢查、指導基層所執法監察工作。
(八)耕地保護科
護科擬定全縣耕地保護、農地用途管制、農地開發、土地徵用、土地整理和復墾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承辦農地轉用、征地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及各類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措施的審核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國家、省、市、縣重點建設項目統一征地的組織協調和“無地農民農轉非”的土地審核工作;負責耕地開墾費、增量土地收益、征地管理費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收繳和審核。
(九)土地利用科
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土地市場、土地資源管理的法規、規章;貫徹有關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建設土地利用管理;負責農村集體非農用地使用權流轉審批管理;負責全縣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抵押、作價出資等審查、審批、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出讓底價和地價指數的評定和監測;負責土地評估等土地市場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資格審查;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的審查、審批。
(十)民房管理科
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負責全縣農村建房用地的審查、報批事宜;負責宅基地的日常監督監察工作,依法處理農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違法現象;依法調查、處理全縣農村建房用地的有關爭議和糾紛;負責指導、監督、檢查鄉鎮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十一)地質管理科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地質遺蹟等地質資源和地質災害管理辦法;負責編制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地貌景觀保護;組織協調地質災害的調查、防治、預測預報,編制地質災害防治預案;組織工程建設項目地質災害的評估;監督礦山企業地質環境保護;負責監測、評價和預報地下水動態;負責地熱、礦泉水等礦產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地質勘查、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規劃;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組織編制地質勘查工作規劃;負責礦產資源供需分析及政策研究;負責地質勘查成果登記;負責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調處勘查糾紛;承辦探礦權轉讓、招標、拍賣活動的有關事宜;負責礦山企業占用礦產及建設項目壓覆礦產儲量管理事宜;負責對全縣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小型以下礦山企業礦產儲量進行監督管理;審查礦山企業閉坑地質報告。
(十二)信訪科
受理、交辦、轉送國土資源信訪事項;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交辦的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國土資源信訪事項;督促檢查國土資源信訪事項的處理;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部門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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