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紅色旅遊促進辦法

《臨沂市紅色旅遊促進辦法》是臨沂市人民政府2022年公布的規章。

臨沂市紅色旅遊促進辦法
(2022年12月12日臨沂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紅色資源,傳承紅色文化,弘揚沂蒙精神,促進紅色旅遊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有關促進紅色旅遊發展的規劃引領、產業發展、保障支持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紅色旅遊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政府推動、市場主導、社會參與、因地制宜、融合發展,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旅遊促進工作,研究解決紅色旅遊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臨沂沂河新區管委會、臨沂臨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促進紅色旅遊發展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本轄區內促進紅色旅遊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旅遊的統籌協調、整體形象推廣、產業促進、規劃編制實施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旅遊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規範,規範會員單位及從業人員行為,發揮旅遊行業組織在紅色旅遊產品推介、旅遊者權益保護、旅遊經營者培訓交流等方面的作用。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推進與魯南經濟圈、淮海經濟區等區域其他城市的旅遊合作,積極融入黃河文化旅遊帶建設,加強宣傳推廣、資源共享,推動區域紅色旅遊協同發展。
第二章 規劃引領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紅色旅遊資源進行普查、評估,建立紅色旅遊資源資料庫,實行動態管理。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紅色旅遊發展專項規劃,並做到與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紅色旅遊發展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紅色旅遊發展的基礎條件、總體思路、發展目標、主要任務、重點項目、保障措施等內容。
紅色旅遊發展專項規劃應當彰顯沂蒙精神內涵,結合沂蒙地方文化特色與發展實際,體現紅色旅遊融合發展、產品開發、文化建設、服務質量提升等要求。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紅色旅遊發展專項規劃,推進各紅色景區(點)統一協調發展,實現優勢互補、協同管理,提升紅色旅遊競爭力。
紅色旅遊資源開發建設,應當符合紅色旅遊發展專項規劃要求,建築外觀風格與本地紅色文化氛圍協調。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紅色旅遊業發展政策,支持紅色旅遊產業化運營和市場化發展,建成以沂蒙精神為文化內涵、以沂蒙親情為地域特色、以紅色教育為引領主線的紅色旅遊業體系。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市紅色旅遊業發展政策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紅色旅遊業發展具體政策。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旅遊發展與鄉村振興、新型城鎮化建設相結合,推動紅色旅遊與農業、工業、商業、教育、體育、康養等融合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引導紅色旅遊與綠色生態旅遊、藍色水上旅遊、沂蒙歷史文化旅遊等融合發展。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紅色旅遊資源,在紅色旅遊資源富集區建設紅色旅遊融合發展示範區。
鼓勵、支持紅色旅遊資源富集區優先發展紅色旅遊。
第十五條 鼓勵各類市場主體投資紅色旅遊,培育具有行業影響力的旅遊企業;支持中小微旅遊企業特色發展,發揮市場在紅色旅遊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引導、支持旅遊業經營者豐富紅色旅遊線路產品,培育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紅色旅遊精品線路。
鼓勵、支持旅遊業經營者創新產品業態和經營模式,推出品質化、定製化、個性化產品和服務,實行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學校開展紅色研學活動。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鼓勵國內外旅遊者來本市開展紅色研學活動。
支持紅色旅遊與黨性教育、愛國主義教育結合,打造體現沂蒙精神特色的研學游線路,完善體驗式教學線路,開發沉浸式紅色旅遊體驗項目。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促進各類市場主體研發、生產、銷售體現沂蒙精神內涵、具有沂蒙紅色文化特色的文創商品、旅遊紀念品等紅色旅遊商品。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國有紅色旅遊景區所有權、管理權、經營權分置,推進服務設施產權改革,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親情沂蒙·紅色臨沂”旅遊品牌,統籌組織紅色旅遊宣傳推廣工作。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重大外事、經貿、文化、科技、體育等活動中加強對本地紅色旅遊的宣傳推廣。
第二十一條支持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引導職工靈活安排休假時間,鼓勵結合實際參加紅色研學實踐教育活動。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中國旅遊日”組織舉辦紅色旅遊推介會、主題論壇等活動,集中推廣、宣傳本地紅色旅遊品牌。
鼓勵具備條件的紅色旅遊景區(點)免費向社會公眾開放。
第四章 保障支持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紅色旅遊人才引進、培養的激勵措施,對促進紅色旅遊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帶頭人、高層次人才、返鄉創業人員等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運用宣傳文化旅遊發展資金和各類相關資金支持紅色旅遊發展。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開發適應紅色旅遊發展的信貸產品,鼓勵金融機構對開展紅色旅遊的企業和紅色旅遊項目的開發、運營給予信貸支持。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中統籌安排紅色旅遊項目發展用地,重點支持符合投資、產值、就業、產業規模等要求的重大紅色旅遊項目用地。
鼓勵採取入股、聯營、合作等方式依法進行紅色旅遊開發。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和組織實施紅色旅遊地方標準,引導紅色旅遊經營者按照標準提供規範優質服務。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旅遊行業組織加強旅遊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提高旅遊從業人員素質。
紅色旅遊景區(點)應當持續提升講解服務隊伍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九條 紅色旅遊景區(點)的展陳展示與講解詞應當做到政治性、思想性、藝術性相統一,符合歷史史實,具有較強的表現力、傳播力、影響力,並應當根據時代發展,及時調整、補充、更新。
紅色旅遊景區(點)展陳展示和講解詞的內容應當徵求黨史史志部門和宣傳部門的意見。
鼓勵紅色旅遊景區(點)使用多媒體互動展示、智慧解說系統、自助旅遊導覽服務終端等現代化展陳手段。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旅遊志願者服務規範,加強對旅遊志願者的管理,規範志願服務項目登記、指導、監管等。
鼓勵旅遊志願者開展紅色旅遊諮詢服務、翻譯接待、文明旅遊引導、景區(點)遊覽講解、旅遊應急救援等活動。
鼓勵專業研究人員、退休人員、在校學生等擔任志願講解員。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城鄉交通一體化,加快通往主要紅色景區(點)道路交通建設;具備條件的,設立紅色旅遊專線。
城市公共客運、道路客運線路和站點的設定,以及公共腳踏車等其他公共運輸網點布局應當充分考慮沿線紅色旅遊景區(點)的交通需求。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提升旅遊集散中心或者旅遊者中轉站的服務功能,助推紅色旅遊發展。
紅色旅遊景區(點)應當建立和完善旅遊公共服務體系,最佳化體現沂蒙精神內涵的遊客服務中心、休閒驛站等旅遊基礎設施,並充分考慮老年人、兒童、殘障人士等特殊人群需求。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推進網際網路、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在紅色旅遊領域的套用,加強紅色旅遊信息資料庫、公共服務平台等智慧旅遊基礎設施建設,開展紅色旅遊線上促銷,宣傳、推介本地紅色旅遊產品。
第三十四條 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對本區域紅色旅遊業造成重大影響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引導紅色旅遊景區(點)主動適應特殊條件下的市場需求變化,及時調整生產經營策略,積極探索新發展模式,創新有效匹配市場需求的產品和服務,推動本區域紅色旅遊業的恢復和發展。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紅色旅遊景區(點)評價機制,並建立遊客意見徵詢和滿意度測評制度。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明確旅遊市場監管職責分工,制定旅遊綜合監管責任清單,公布執法許可權,加強對旅遊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務服務熱線受理投訴,建立投訴檔案,並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八條 旅遊者在紅色旅遊活動中,應當愛護紅色旅遊資源,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和紅色旅遊景區(點)的文明旅遊基本要求。
紅色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宣傳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旅遊者文明旅遊,勸阻不文明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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