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直書法家協會為臨沂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中直、省直機關派出機構及企事業駐臨沂單位、大中專院校的書法家、篆刻家、書法篆刻理論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組織工作者及書法愛好者自願結成,為促進書法創作理論研究、宣傳教育、採風創作、展覽交流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書法家、書法工作者和書法愛好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發展傳統書法藝術的重要力量。
本會隸屬於中共臨沂市委市直機關工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沂市直書法家協會
- 外文名:The Calligrapher Association of the Departmentsunder Linyi Municipal Government
- 地點:臨沂市
- 機構:中共臨沂市委市直機關工委
章程草案
第二條 本會為我市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開發區,臨港經濟開發區,中直、省直機關派出機構及企事業駐臨沂單位、大中專院校的書法家、篆刻家、書法篆刻理論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組織工作者及書法愛好者自願結成,為促進書法創作理論研究、宣傳教育、採風創作、展覽交流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書法家、書法工作者和書法愛好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發展傳統書法藝術的重要力量。本會隸屬於中共臨沂市委市直機關工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遵守國家法律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堅持文藝“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唱響主旋律,貼近民眾文化生活,繁榮書法藝術,弘揚先進民族文化。貫徹落實市委領導提出的“學習、繼承、創新、發展”指示,促進機關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法治建設、廉政建設和以德治國,全面提高市直廣大幹部職工文化修養、國學修養、審美修養、道德修養,普及書法鑑賞、創作水平。圍繞“打造古今文化相輝映的文化名市”和“中國書法名城”,建設一支“精幹、精到、精神”的書法家隊伍,帶領廣大會員學書法、練書法、講書法、用書法,面向廣大機關幹部普及書法知識,引領市直書法新風尚,為構建和諧文化機關,促進我市精神文明建設和文化事業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第四條 本會在中共臨沂市委市直機關工委領導下和市文聯、市書協指導下開展工作。接受臨沂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山東省臨沂師範學院美術學院。
(一)本會對會員有組織、聯絡、協調、服務、指導的職責。
(二)繼承和發揚我國書法藝術的優秀傳統,開展好理論研究、採風創作、學術交流、創作展覽、評優樹先。
(三)編輯出版書法藝術交流刊物、書法作品及理論研究專集;開展會內外書法家書法成果推介及書法活動媒體宣傳。
(四)開展書法知識教育培訓,培養優秀書法新人,壯大書法藝術家隊伍等。
第七條 廣泛開展與國內外書法組織、書法家及各藝術門類,社會團體之間的交流與聯繫,為臨沂書法藝術事業的繁榮做出貢獻。
第八條 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團體在黨的建設、文化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法制建設、慈善建設中搞好書法藝術的聯繫民眾、團結民眾、教育民眾和滿足民眾文化生活需要的公益活動。
個人會員為;凡我國公民,在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開發區、臨港經濟開發區、中直、省直機關派出機構及企事業駐臨沂單位、大中專院校工作或已離退休者,政治覺悟高,有一定的文化素質,在書法藝術領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擁護本會章程,本人申請,兩名本會會員介紹,經本會批准成為本會會員。
團體會員單位為:擁護本會章程,熱心書法事業的教育、宣傳和理論研究,有一定數量的書法愛好者,黨的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成績突出,對市直書協給予工作支持的市直、中直、省直等黨政企事業、行業系統及單位。
第十條 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書法創作上有較高水平。
(二)書法教育、理論研究,書法評論有較高成就。
(三)從事書法教育、編輯、組織工作有顯著成績或有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單位系統。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市直以上展覽入選作品的複印件和兩幅現有作品。
(二)由本會主席團或常務主席團研究批准通過,二位推薦人簽字。
(三)由書協辦公室辦理入會手續,頒發會員證。團體會員頒發團體會員牌匾。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本會工作及領導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交納會費。年齡在70歲以下的會員自願交納會費;生活困難不能按時交納會費的會員可書面申請免繳或緩繳。
(五)有參加本會活動,為本會建設做出奉獻的責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自應繳納會費之日起,如未按要求足額繳納會費超過一年以上時間或經常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觸犯法律受到刑事處分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對本會聲譽造成不良影響者,經理事會、主席團或常務主席團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其他重要工作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常務主席團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代表大會的職責是: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工作報告;制定修改章程;選舉產生領導機構。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候選人由各團體會員單位按商定名額推選後提名。主席團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大會職權。理事會會議不定期舉行,由常務主席團召集。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也可根據不同情況不定期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暫不設常務理事和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主席團,主席團成員行使常務理事職責,主席團行使常務理事會職責。
第二十五條 本會在主席團內設常務主席團。由常務主席團行使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職責。
第二十六條 主席團設常務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和業務副主席成員若干人。(不超過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 常務主席團設執行主席兼秘書長1人,常務副主席1人,常委副主席若干人,其中有駐會副主席1人,駐會顧問1人。駐會顧問參與常務主席團工作。
在理事會和主席團閉會期間,常務主席團主持協會的日常工作。召集常務會議,負責機構設定,通過執行主席提名的其他副主席和副秘書長、內設機構負責人等人事任免、財務預決算、對外交流等。根據協會章程,搞好協會規章制度、獎懲的落實,領導協會內設機構的運營及協會會員的發展和活動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主席團執行主席兼秘書長為法人
(一)在名譽主席巨觀指導下,在首席業務顧問及顧問團的指導幫助下開展工作。執行常務主席團和主席團決議,具體領導和主持協會的日常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主席團、常務主席團會議。
(三)根據名譽主席、首席業務顧問和常務主席團成員推薦的副主席和業務副主席、副秘書長的任免人選,提名交常務主席團會議通過。提出內設機構設定及內設機構負責人任免並提交常務主席團通過。
(四)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團、常務主席團會議的落實情況。
(五)提出並領導制定重大方針、政策,代表本會簽署協會有關檔案。
第二十九條 執行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品行端正、樂於奉獻。
(二)在本會專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或對協會有重大貢獻或熱心於書法事業、有助於協會開展工作或在書法理論、書法教育、書法事業組織管理中比較突出。
(三)年齡不超過75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設名譽主席一人,巨觀指導市直書法家協會的工作規劃、計畫、組織機構和人事安排;代表市直書協參加重要對外文化交流和大型社會活動;協調組織顧問團開展顧問工作;與會指導主席團、常務主席團會議及理事會議。
第三十一條 設駐會名譽主席一人,巨觀指導協會書法藝術業務和書法藝術交流,出席重大的對外文化交流和大型社會活動,協調顧問團書法藝術顧問活動。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顧問團。由市領導、老領導和著名書法家、各書法團體會員單位和支持市直書協事業的有關單位領導擔任顧問,組成顧問團。職責是,巨觀指導書法業務和書法協會建設。設首席顧問一人,駐會顧問一人,顧問若干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執行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理事會成員,有對本會的建設發展和公益事業積極多做奉獻的責任與義務。
第三十四條 本會如因故中止活動,須經常務主席團提出,理事會討論決定。
(一)必要的政府撥款;
(二)會員會費;
(三)社會贊助;
(四)團體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實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需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本會常務主席團。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