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臨汾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臨汾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是臨汾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於2019年1月28日掛牌成立。臨汾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整合原市國土資源局的職責,市林業局的職責,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制並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市水利局、市農業委員會的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市農業委員會的草原(地)監督管理職責,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委員會等部門的風景名勝區管理職責,市規劃局承擔的行政職能等整合,組建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加掛市林業局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汾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現任局長:王軍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婚項殃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負責全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全市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仔連企,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和古樹名木保護。組織、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擬訂全市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測繪地理信息等政策法規規章草案,制定規範性檔案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宣傳貫徹國家、省、市有關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重講抹夜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組織參與城鄉規劃的研究和編制,下達城鄉規劃、城市勘測等年度計畫並實施管理。
(二)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組織實施國家統一規範的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制度體系。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統一匯交、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市級以下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勘測、城市空間景觀環境等規範性檔案的起草,擬定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淚拘重說行全市森林採伐限額,指導執行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森林經營、利用工作。負責林地、林權管理和天然林保護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國有林場、國有苗圃、集體林場、基層林業工作機構及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駝和擔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貫徹國家、省濕地保護標準,擬訂全市濕地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負責監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負責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人工繁育或培植、拯救保護、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開展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規章制度。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建立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指導監督市級以下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健全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加強考核管理。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區、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組織擬訂全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組織實施國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全市自然章備戲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沙漠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按照國家、省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木材利用及相關林業產業政策,擬訂相關配套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林業和草原產業結構調整,對全市林業和草原生產企業實行行業指導。按分工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市主體功能區戰略,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整遷。開展全市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全市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全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全市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全市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中心城區生態修復、城市修補規劃編制工作。負責全市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全市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全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指導國有林場和國有苗圃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全市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全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全市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市地質工作。編制全市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全市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全市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全市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等工作,承擔全市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按照國家、省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組織編制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控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應急管理部門,以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全市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全市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全市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全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全市測量標誌保護。負責管理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內城鄉規劃地理信息系統、管網普查工作和城市勘測工作。指導市屬縣(市、區)城市勘測工作。負責全市城鄉規劃設計行業管理。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全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制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市重大自然資源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負責全市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市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的有關工作。
(十四)配合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在臨汾開展工作。組織開展全市自然資源督察,對各縣(市、區)及開發區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
(十五)負責自然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市級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有關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市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負責組織監督檢查中心城區內城鄉規劃執行情況,依法查處糾正各類違法、違章行為。依法糾正違反城鄉規劃法規、越權審批行為。受理行政複議案件。組織規劃聽證。指導監督全市城鄉規划行政執法工作。
(十六)負責組織編制、修編和調整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中心城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和重要地塊的詳細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各類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市屬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審核上報中心城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市屬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工作。參與中心城區內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並組織規劃設計招標方案評審。負責中心城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提供地塊出讓規劃條件,核發《規劃條件通知書》。負責中心城區內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中心城區內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基礎設施和公用配套設施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負責外立面裝修、戶外廣告、城市雕塑等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中心城區內建築工程的現場放、驗線管理。核實規劃條件,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負責中心城區內鄉(鎮、村)規劃管理,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指導全市行政轄區內村鎮規劃工作。負責中心城區內城市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管理。負責中心城區內規劃檔案的收集、整理、保存、查詢及跟蹤管理。
(十七)負責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市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八)負責對各縣(市、區)及開發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及科級幹部的管理。負責市局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
(十九)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局)要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關於統一行使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全市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全市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全市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全市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更好地促進和保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全市生態安全。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構建統一規範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公園體制。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制定機關運行有關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重要文稿起草,組織重要會議活動。負責文電處理、公文審核、機要、檔案、安全保密工作。負責政務督查、政務信息、政務公開、政務值班、新聞發布等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建設和後勤管理。組織辦理有關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答覆工作。負責組織統籌信訪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機構編制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承擔機關、直屬單位和派出機構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和派出機構幹部監督工作。承辦對各縣(市、區)自然資源局及開發區分局領導班子及科級幹部的人事管理。負責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市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負責自然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聯繫行業、協會、學會。承擔目標責任考核相關工作。協調扶貧相關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三)財務與資金運用科。
負責機關財務、資產和資金運行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制度,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工作、承擔全市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管理工作。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承擔財政撥付資金的管理。擬訂全市林業和草原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中央、省級、市級林業和草原投資及相關項目申報及實施。組織編制年度生產計畫,組織項目資金績效管理。組織協調林業生態扶貧和相關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組織、指導涉外、融資項目實施。負責林業和草原行業統計工作。負責全市林業資金管理和稽查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四)法規綜合科。
負責自然資源領域發展和改革等綜合業務。組織編制全市自然資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協調指導自然資源領域改革相關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機關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開展全市自然資源經濟形勢分析。負責自然資源政策研究,組織開展自然資源保護和利用重大問題調查研究。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組織開展全市自然資源法治建設工作。組織起草自然資源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推進全市自然資源系統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及其他法律事務。負責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有關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自然資源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組織實施國家自然資源領域相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負責自然資源計量、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組織自然資源科學研究,推廣科技成果,開展自然資源科普宣傳工作,負責自然資源科技創新人才培養。負責組織實施自然資源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承擔自然資源科技成果和科技項目的立項及管理工作,承擔全市自然資源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負責依法糾正違反城鄉規劃法規、越權審批行為。受理行政複議案件。組織規劃聽證。指導監督全市城鄉規划行政執法工作。
(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政策措施,編制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定期組織開展全市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組織實施土地、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特殊用地調查。承擔應急監測及重點區域、特定對象的專項監測。負責遙感監測數據的採集、生產和共享套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設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資料庫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擔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質量檢驗、統一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六)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
負責全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負責擬訂全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指導監督全市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礦產、濕地及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等所有自然資源和自然生態空間確權登記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指導監督地籍測繪工作,組織開展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權籍普查,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中介機構和人員。負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機關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等專項登記工作。
(七)自然資源利用保護科。
負責履行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收益管理政策制度,組織編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保護、使用規劃。組織實施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開展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清查、統計,編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報告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報告相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擬訂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市全民所有土地資產處置、劃撥自然資源使用權管理。監督落實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承擔市級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工作,指導各縣(市、區)及開發區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和儲備工作。承擔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節約集約利用、統籌建立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及自然資源市場監測監管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有關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市場化配置、集體所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政策制度。組織實施國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準入目錄、負面清單。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健全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和監測。監督管理自然資源評價評估中介機構和人員。擬訂全市建設用地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健全建設用地利用評價考核機制。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創新示範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審批用地事項的審核和開發區用地情況審核工作。
(八)國土空間規劃科。
負責建立全市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各專項規劃的編制、修編、調整工作。組織編制城市年度實施計畫。承擔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制度、標準、規範。負責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多規合一”工作。組織開展全市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的統籌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市級國土空間規劃、跨縣級行政區重點區域規劃並監督實施。制定全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等涉及自然資源保護底線、開發上線的專項規劃實施工作。指導審核並監督實施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生態保護等專項規劃。指導編制各縣(市)、開發區國土空間規劃、城鄉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定組織指導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城鄉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等有關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並指導各縣(市)、開發區有關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監督管理規划行業,規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規劃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中心城區外市級以上發改委審批或核准的大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管理工作。指導全市行政轄區內村鎮規劃工作。
(九)國土空間用途管制保護科。
負責全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技術標準,擬訂實施全市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並考核評估計畫執行情況。組織擬訂全市國土空間區域準入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建設規劃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等政策制度。組織實施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負責全市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負責全市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和徵收徵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制定土地徵收徵用補償費用標準。負責協調土地徵收政策與移民安置、社會保險政策的銜接。組織實施國家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生態敏感脆弱區等特殊區域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政策。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測評估制度,建立反饋和糾錯機制。開展全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督考核。負責全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管理和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監督實施國家耕地保護政策制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全市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設施農用地管理。負責協調全市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科。
負責統籌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承擔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編制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中心城區生態修復、城市修補規劃編制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重大工程,編制重點生態功能區修複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生態修復創新技術推廣套用。組織開展全市相關礦業遺蹟保護工作。組織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土地復墾方案的評審論證。
(十一)礦產資源監督管理科。
負責全市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監督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工作。擬訂全市礦產資源戰略和政策,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編制實施全市礦產資源規劃,指導和審核礦產資源相關專項規劃。指導監督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組織推進礦產資源節約集約和綜合利用,組織開展礦業權勘查開採信息公示和異常名錄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儲量報告評審。負責礦業權評估管理工作。負責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組織開展古生物化石等地質遺蹟調查評價、保護工作。負責非油氣資源礦業權管理工作。制定全市非油氣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非油氣礦產資源礦業權市場建設和管理。負責全市非油氣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出讓和審批登記管理。組織開展全市礦業權標界、清理等工作,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承擔國家確定的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評審論證。
(十二)地質勘查和油氣管理科。
負責管理全市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實施全市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相關工作。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質調查、地質勘查項目和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組織實施全市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項目。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地質災害防治,承擔地質災害的調查評價、監測預警和綜合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全市油氣資源礦業權管理工作。參與起草油氣資源勘查、開採管理相關的法規、規章,擬訂相關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全市油氣資源勘查、開發規劃。組織實施全市油氣資源調查評價工作。管理政府出資的公益性、基礎性油氣資源調查勘查項目。負責全市油氣資源礦業權市場管理。組織或參與涉及油氣資源的礦業權糾紛調處。協助省自然資源廳開展油氣開採督察活動。
(十三)測繪地理信息科。
負責全市國土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工作。負責中心城區規劃地理信息系統、城市勘測(基礎測繪除外)、管網普查管理工作。編制實施全市基礎測繪規劃、計畫。組織實施全市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建立和管理全市測繪基準、測繪系統。負責自然資源監管的測繪技術支持。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擬訂全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和資格,監督管理外國組織、個人來臨測繪活動。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線標準樣圖。負責全市地理信息應急保障和公共服務。指導公眾版測繪成果的加工和編制。
(十四)行政審批科。
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政務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具有審批性質行政職權事項的受理辦理或牽頭組織聯審聯辦工作,指導本系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十五)執法監察科。
配合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在臨汾開展的督察工作。組織開展對各縣(市、區)及開發區自然資源保護、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相關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國家自然資源督察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負責組織自然資源領域重大問題專項督察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全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測繪違法案件查處工作。擬訂全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測繪違法案件查處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查處全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測繪重大違法案件。負責組織監督檢查中心城區內城鄉規劃執行情況,依法糾正各類違法、違章行為。組織協調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指導市級以下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全市自然資源執法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
(十六)營林綠化科。
承擔森林、草原、濕地、荒漠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組織落實國土綠化重大方針政策,起草全市國土綠化政策措施,指導監督國土綠化規劃設計,綜合管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牧)還林還草等林業生態建設工作,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公益林、商品林和珍稀樹種的培育。組織、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承擔古樹名木保護相關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起草全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承擔防治荒漠化公約履約工作。開展林業和草原對外合作與交流,承辦相關國際活動和履約工作。承辦涉及港澳台林業和草原事務。承辦林業和草原相關外事工作。
(十七)森林和草原資源管理科。
擬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全市森林採伐限額。組織編制全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承擔林地相關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復相關工作。監督林地徵用、占用和林地開發利用,依法承擔工程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的審核審批工作。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全市森林資源,承擔公益林劃定、調整、監管及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和林業草業碳匯等相關工作。指導全市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擬定資源最佳化配置、木材利用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基層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草原保護工作。承擔草地相關管理工作。負責草原生態補償工作。承擔各類草原種子生產經營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組織實施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保護全市森林及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生態安全、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負責全市所屬森林公安派出所的管理。負責全市的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刑事和治安案件的查處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控規劃並指導實施,監督檢查《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及市人民政府實施的森林防火工作決定的貫徹執行。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各縣(市、區)林業部門和國有林場開展防火宣傳教育、防火管護隊伍建設、防火設施建設,做好督促檢查、值班等防火工作。監督管理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沙漠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提出新建、調整、撤銷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初審建議。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組織、指導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管理全市重要濕地,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承擔國際濕地公約履約相關工作。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和陸生野生動物馴養工作。研究提出全市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調整意見。承擔野生動植物進出口審核相關工作。承擔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相關工作。
(十八)林業管理和科技發展科。
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指導天然林保護和生態效益林補償(永久性公益林補償)工作。承擔林木種子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組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指導森林旅遊、森林康養相關工作。組織協調擬訂林業和草原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承擔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國有苗圃、草原等改革相關工作,指導全市林權管理工作,協同調處權屬糾紛。組織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擬訂全市林業和草原產業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林業和草原產業的結構調整。組織、指導全市乾果經濟林、花卉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指導林業專業合作社建設。對全市林業和草原生產企業實行行業指導。組織擬訂全市林業和草原科技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監測和智慧財產權等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外來物種、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九)工程規劃管理科。
負責中心城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工作。負責中心城區內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裝修、戶外廣告、城市雕塑、基礎設施和公用配套設施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中心城區內建築工程的現場放、驗線管理,核實規劃條件等工作。負責中心城區內鄉(鎮、村)規劃管理工作。負責中心城區內城中村改造安置用地規劃管理工作。組織編制中心城區城市設計和重要地塊的詳細規劃;組織中心城區內大中型建設工程規劃可行性研究。制定、修改有關規劃技術規定。參與行政區劃、地名管理、城市交通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二十)市政基礎設施科。
負責中心城區各類市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編制工作。負責城市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管理。負責中心城區內道路、橋樑及軌道工程、停車場、交通出入口通道、河湖水系工程、城市防災工程、地下空間利用工程、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工程以及供水、排水、電力、電訊、燃氣、供熱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查。負責對中心城區內紅線、黃線的管理和調整工作。負責制定與市政和各項管線工程有關的技術規範。
機關黨組織辦公室。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組織擬訂全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組織實施國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全市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沙漠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按照國家、省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木材利用及相關林業產業政策,擬訂相關配套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林業和草原產業結構調整,對全市林業和草原生產企業實行行業指導。按分工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市主體功能區戰略,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全市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全市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全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全市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全市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中心城區生態修復、城市修補規劃編制工作。負責全市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全市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全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指導國有林場和國有苗圃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全市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全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全市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市地質工作。編制全市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全市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全市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全市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等工作,承擔全市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按照國家、省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組織編制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控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應急管理部門,以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全市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全市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全市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全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全市測量標誌保護。負責管理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內城鄉規劃地理信息系統、管網普查工作和城市勘測工作。指導市屬縣(市、區)城市勘測工作。負責全市城鄉規劃設計行業管理。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全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制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市重大自然資源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負責全市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市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的有關工作。
(十四)配合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在臨汾開展工作。組織開展全市自然資源督察,對各縣(市、區)及開發區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
(十五)負責自然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市級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有關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市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負責組織監督檢查中心城區內城鄉規劃執行情況,依法查處糾正各類違法、違章行為。依法糾正違反城鄉規劃法規、越權審批行為。受理行政複議案件。組織規劃聽證。指導監督全市城鄉規划行政執法工作。
(十六)負責組織編制、修編和調整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中心城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和重要地塊的詳細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各類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市屬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審核上報中心城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市屬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工作。參與中心城區內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並組織規劃設計招標方案評審。負責中心城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提供地塊出讓規劃條件,核發《規劃條件通知書》。負責中心城區內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中心城區內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基礎設施和公用配套設施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負責外立面裝修、戶外廣告、城市雕塑等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中心城區內建築工程的現場放、驗線管理。核實規劃條件,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負責中心城區內鄉(鎮、村)規劃管理,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指導全市行政轄區內村鎮規劃工作。負責中心城區內城市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管理。負責中心城區內規劃檔案的收集、整理、保存、查詢及跟蹤管理。
(十七)負責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市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八)負責對各縣(市、區)及開發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及科級幹部的管理。負責市局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
(十九)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局)要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關於統一行使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全市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全市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全市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全市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更好地促進和保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全市生態安全。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構建統一規範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公園體制。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制定機關運行有關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重要文稿起草,組織重要會議活動。負責文電處理、公文審核、機要、檔案、安全保密工作。負責政務督查、政務信息、政務公開、政務值班、新聞發布等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建設和後勤管理。組織辦理有關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答覆工作。負責組織統籌信訪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機構編制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承擔機關、直屬單位和派出機構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和派出機構幹部監督工作。承辦對各縣(市、區)自然資源局及開發區分局領導班子及科級幹部的人事管理。負責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市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負責自然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聯繫行業、協會、學會。承擔目標責任考核相關工作。協調扶貧相關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三)財務與資金運用科。
負責機關財務、資產和資金運行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制度,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工作、承擔全市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管理工作。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承擔財政撥付資金的管理。擬訂全市林業和草原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中央、省級、市級林業和草原投資及相關項目申報及實施。組織編制年度生產計畫,組織項目資金績效管理。組織協調林業生態扶貧和相關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組織、指導涉外、融資項目實施。負責林業和草原行業統計工作。負責全市林業資金管理和稽查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四)法規綜合科。
負責自然資源領域發展和改革等綜合業務。組織編制全市自然資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協調指導自然資源領域改革相關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機關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開展全市自然資源經濟形勢分析。負責自然資源政策研究,組織開展自然資源保護和利用重大問題調查研究。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組織開展全市自然資源法治建設工作。組織起草自然資源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推進全市自然資源系統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及其他法律事務。負責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有關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自然資源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組織實施國家自然資源領域相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負責自然資源計量、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組織自然資源科學研究,推廣科技成果,開展自然資源科普宣傳工作,負責自然資源科技創新人才培養。負責組織實施自然資源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承擔自然資源科技成果和科技項目的立項及管理工作,承擔全市自然資源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負責依法糾正違反城鄉規劃法規、越權審批行為。受理行政複議案件。組織規劃聽證。指導監督全市城鄉規划行政執法工作。
(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政策措施,編制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定期組織開展全市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組織實施土地、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特殊用地調查。承擔應急監測及重點區域、特定對象的專項監測。負責遙感監測數據的採集、生產和共享套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設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資料庫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擔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質量檢驗、統一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六)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
負責全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負責擬訂全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指導監督全市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礦產、濕地及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等所有自然資源和自然生態空間確權登記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指導監督地籍測繪工作,組織開展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權籍普查,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中介機構和人員。負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機關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等專項登記工作。
(七)自然資源利用保護科。
負責履行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收益管理政策制度,組織編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保護、使用規劃。組織實施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開展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清查、統計,編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報告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報告相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擬訂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市全民所有土地資產處置、劃撥自然資源使用權管理。監督落實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承擔市級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工作,指導各縣(市、區)及開發區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和儲備工作。承擔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節約集約利用、統籌建立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及自然資源市場監測監管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有關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市場化配置、集體所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政策制度。組織實施國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準入目錄、負面清單。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健全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和監測。監督管理自然資源評價評估中介機構和人員。擬訂全市建設用地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健全建設用地利用評價考核機制。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創新示範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審批用地事項的審核和開發區用地情況審核工作。
(八)國土空間規劃科。
負責建立全市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各專項規劃的編制、修編、調整工作。組織編制城市年度實施計畫。承擔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制度、標準、規範。負責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多規合一”工作。組織開展全市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的統籌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市級國土空間規劃、跨縣級行政區重點區域規劃並監督實施。制定全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等涉及自然資源保護底線、開發上線的專項規劃實施工作。指導審核並監督實施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生態保護等專項規劃。指導編制各縣(市)、開發區國土空間規劃、城鄉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定組織指導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城鄉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等有關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並指導各縣(市)、開發區有關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監督管理規划行業,規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規劃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中心城區外市級以上發改委審批或核准的大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管理工作。指導全市行政轄區內村鎮規劃工作。
(九)國土空間用途管制保護科。
負責全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技術標準,擬訂實施全市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並考核評估計畫執行情況。組織擬訂全市國土空間區域準入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建設規劃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等政策制度。組織實施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負責全市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負責全市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和徵收徵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制定土地徵收徵用補償費用標準。負責協調土地徵收政策與移民安置、社會保險政策的銜接。組織實施國家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生態敏感脆弱區等特殊區域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政策。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測評估制度,建立反饋和糾錯機制。開展全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督考核。負責全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管理和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監督實施國家耕地保護政策制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全市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設施農用地管理。負責協調全市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科。
負責統籌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承擔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編制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中心城區生態修復、城市修補規劃編制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重大工程,編制重點生態功能區修複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生態修復創新技術推廣套用。組織開展全市相關礦業遺蹟保護工作。組織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土地復墾方案的評審論證。
(十一)礦產資源監督管理科。
負責全市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監督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工作。擬訂全市礦產資源戰略和政策,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編制實施全市礦產資源規劃,指導和審核礦產資源相關專項規劃。指導監督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組織推進礦產資源節約集約和綜合利用,組織開展礦業權勘查開採信息公示和異常名錄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儲量報告評審。負責礦業權評估管理工作。負責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組織開展古生物化石等地質遺蹟調查評價、保護工作。負責非油氣資源礦業權管理工作。制定全市非油氣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非油氣礦產資源礦業權市場建設和管理。負責全市非油氣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出讓和審批登記管理。組織開展全市礦業權標界、清理等工作,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承擔國家確定的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評審論證。
(十二)地質勘查和油氣管理科。
負責管理全市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實施全市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相關工作。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質調查、地質勘查項目和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組織實施全市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項目。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地質災害防治,承擔地質災害的調查評價、監測預警和綜合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全市油氣資源礦業權管理工作。參與起草油氣資源勘查、開採管理相關的法規、規章,擬訂相關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全市油氣資源勘查、開發規劃。組織實施全市油氣資源調查評價工作。管理政府出資的公益性、基礎性油氣資源調查勘查項目。負責全市油氣資源礦業權市場管理。組織或參與涉及油氣資源的礦業權糾紛調處。協助省自然資源廳開展油氣開採督察活動。
(十三)測繪地理信息科。
負責全市國土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工作。負責中心城區規劃地理信息系統、城市勘測(基礎測繪除外)、管網普查管理工作。編制實施全市基礎測繪規劃、計畫。組織實施全市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建立和管理全市測繪基準、測繪系統。負責自然資源監管的測繪技術支持。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擬訂全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和資格,監督管理外國組織、個人來臨測繪活動。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線標準樣圖。負責全市地理信息應急保障和公共服務。指導公眾版測繪成果的加工和編制。
(十四)行政審批科。
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政務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具有審批性質行政職權事項的受理辦理或牽頭組織聯審聯辦工作,指導本系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十五)執法監察科。
配合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在臨汾開展的督察工作。組織開展對各縣(市、區)及開發區自然資源保護、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相關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國家自然資源督察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負責組織自然資源領域重大問題專項督察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全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測繪違法案件查處工作。擬訂全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測繪違法案件查處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查處全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測繪重大違法案件。負責組織監督檢查中心城區內城鄉規劃執行情況,依法糾正各類違法、違章行為。組織協調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指導市級以下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全市自然資源執法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
(十六)營林綠化科。
承擔森林、草原、濕地、荒漠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組織落實國土綠化重大方針政策,起草全市國土綠化政策措施,指導監督國土綠化規劃設計,綜合管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牧)還林還草等林業生態建設工作,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公益林、商品林和珍稀樹種的培育。組織、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承擔古樹名木保護相關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起草全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承擔防治荒漠化公約履約工作。開展林業和草原對外合作與交流,承辦相關國際活動和履約工作。承辦涉及港澳台林業和草原事務。承辦林業和草原相關外事工作。
(十七)森林和草原資源管理科。
擬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全市森林採伐限額。組織編制全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承擔林地相關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復相關工作。監督林地徵用、占用和林地開發利用,依法承擔工程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的審核審批工作。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全市森林資源,承擔公益林劃定、調整、監管及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和林業草業碳匯等相關工作。指導全市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擬定資源最佳化配置、木材利用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基層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草原保護工作。承擔草地相關管理工作。負責草原生態補償工作。承擔各類草原種子生產經營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組織實施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保護全市森林及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生態安全、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負責全市所屬森林公安派出所的管理。負責全市的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刑事和治安案件的查處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控規劃並指導實施,監督檢查《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及市人民政府實施的森林防火工作決定的貫徹執行。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各縣(市、區)林業部門和國有林場開展防火宣傳教育、防火管護隊伍建設、防火設施建設,做好督促檢查、值班等防火工作。監督管理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沙漠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提出新建、調整、撤銷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初審建議。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組織、指導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管理全市重要濕地,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承擔國際濕地公約履約相關工作。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和陸生野生動物馴養工作。研究提出全市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調整意見。承擔野生動植物進出口審核相關工作。承擔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相關工作。
(十八)林業管理和科技發展科。
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指導天然林保護和生態效益林補償(永久性公益林補償)工作。承擔林木種子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組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指導森林旅遊、森林康養相關工作。組織協調擬訂林業和草原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承擔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國有苗圃、草原等改革相關工作,指導全市林權管理工作,協同調處權屬糾紛。組織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擬訂全市林業和草原產業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林業和草原產業的結構調整。組織、指導全市乾果經濟林、花卉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指導林業專業合作社建設。對全市林業和草原生產企業實行行業指導。組織擬訂全市林業和草原科技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監測和智慧財產權等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外來物種、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九)工程規劃管理科。
負責中心城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工作。負責中心城區內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裝修、戶外廣告、城市雕塑、基礎設施和公用配套設施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中心城區內建築工程的現場放、驗線管理,核實規劃條件等工作。負責中心城區內鄉(鎮、村)規劃管理工作。負責中心城區內城中村改造安置用地規劃管理工作。組織編制中心城區城市設計和重要地塊的詳細規劃;組織中心城區內大中型建設工程規劃可行性研究。制定、修改有關規劃技術規定。參與行政區劃、地名管理、城市交通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二十)市政基礎設施科。
負責中心城區各類市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編制工作。負責城市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管理。負責中心城區內道路、橋樑及軌道工程、停車場、交通出入口通道、河湖水系工程、城市防災工程、地下空間利用工程、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工程以及供水、排水、電力、電訊、燃氣、供熱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查。負責對中心城區內紅線、黃線的管理和調整工作。負責制定與市政和各項管線工程有關的技術規範。
機關黨組織辦公室。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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