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臨時建築是指單位和個人因生產、生活需要臨時建造使用,結構簡易並在規定期限內必須拆除的建(構)築物或其他設施。比如:窩棚、工棚等棚屋及短期性質的展示用房(樣板房、展覽房)等。在結構上不得超過兩層,在建築用材上除工程特殊需要外,一般不採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等耐久性結構形式。
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在法律上作出強制性規定,按照《
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規定:“臨時性建築使用年限不得超出二年,並應當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臨時建(構)築物不予確權發證,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使用的,建設單位應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且延期申請只能一次。已超過兩年期限而未獲準延期,那么它在性質上屬於
違法建築。
註:按主體結構確定的建築耐久年限分級
建築的耐久年限主要是根據建築物的重要性和建築物的質量標準而定。
級別
| 使用建築物範圍
| 耐久年限(年)
|
一
| | >100
|
二
| 一般性建築
| 50-100
|
三
| 次要建築
| 25-50
|
四
| 臨時建築
| <5
|
結構選型
臨時建築採用拆裝式結構,要求達到利用次數多、裝拆快、損耗少、經濟指標低的目的。結構的幾何形狀力求筒單,對各種臨時建築,選擇平面和斷面的統一模數,以儘可能減少構件的種類,採用積木原理,組裝成不同跨度、不同面積、不同用途的建築物。
構造原則
對於臨時建築的構造問題,一般遵循以下幾條原則:
(1)使用少數標準構件,組成多種類型的建築物,構件的
互換性要強。
(2)主要承重結構構件的結點連線方法力求簡單,做到裝拆方便迅速。
(3)非承重的
圍護結構,如屋面、外牆和間壁牆等,採用的材料和構件要結實而體輕,又應適宜於採用多種材料,以便滿足不同建築物的要求和便於就地取材。
(4)基礎處理力求簡單。
臨時永久異同
所謂的
永久性建築是指:在法定存續期限二年以上並使用耐久性材料(鋼、砼、磚、木等)的建(構)築物。對臨時性建築不能因為使用耐久性材料而視作為永久性建築。
對某一建築物判定是永久、還是臨時,應從法律時效與建築形態的二重性去衡量。
一是在法律時效上
是永久、還是臨時,兩者之間的根本性區別在於該一建築物的法定存續期限。從我國現行建設法規對建築物時限的規定上看,臨時建築為不超出二年,若審批時限超出二年即可視為永久。
二是從建築物的形態上
對建設永久性建築在建築形態上具有強制性規範標準,材料使用必須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耐久性材料(鋼、砼、磚、木等)。
臨時建築與永久建築的異同總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不同點
(1)臨時建築按主體結構確定的建築耐久年限分級與永久建築不同,臨時設施等級最低;
(2)由於臨時建築在結構穩定計算方面採用的等級標準與永久建築有所不同,如美國就有單獨規定,在我國和卡達就沒有單獨的設計標準;
(3)臨時建築主體建築結構用非耐用物料或便於拆卸再利用的材料建造,例如,框架為輕質鋼骨架,圍擋牆採用雙層水泥纖維板,地板為塑膠格;
(4)臨時建築在組織結構形式可以整體移動或拆卸再組裝,不採用深入地下的基礎。[2]
相同點
(1)
安全性。安全性是所有建築物的首要考慮因素,雖然臨時建築的存在時間短,但臨時建築也必須滿足安全要求。出於臨時建築物的安全性考慮,對於建築材料的防火性能以及消防設施要求配備合理;
(2)功能設定。功能設定依據使用者的需求而定,例如,對於該項目的臨時建築而言,主要滿足業主兩個部門的日常辦公需要,即配套的停車場、倉庫、修理間、淋浴間、祈禱室以及配套的衛生間、廚房、會議室和安保系統;
(3)
質量標準。高質量體現為房子的密封性要求比較好,在防塵、防水、防噪聲和隔熱保溫性方面和永久建築沒有區別;高質量體現為內部的裝飾裝修所使用的油漆、衛生潔具,以及電氣、通信、消防等必須符合規範標準,以確保建築設施正常使用;在檔次和標準上由於契約規定要求比較高,而且必須使業主滿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