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建築物臨時改變用途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江山市建築物臨時改變用途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9月11日
江山市建築物臨時改變用途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改變建築物用途的行為,維持市場經濟秩序,促進服務業發展,保障市場公平競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所確定和記載的用途使用建築物,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物用途。確需臨時改變建築物用途的,應當依法經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規劃部門)批准,並按規定交納土地收益金。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建築物用途的,規劃部門將按照《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江山市中心城區和賀村鎮、峽口鎮集鎮規劃區範圍內(不包括市級工業平台及鄉鎮、街道工業功能區)利用現有建築物,臨時改變用途從事商務辦公、經營貿易、住宿餐飲、娛樂休閒、科研教育、醫療衛生、健康養老、電子商務、信息服務、研發設計、文化創意、物品儲運等服務活動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現有建築物是指在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住宅用地等國有土地上已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的合法建築物。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臨時改變建築物用途:
(一)原有建築物為非住宅,不得申請臨時改建為住宅;
(二)不符合城市規劃和景觀設計要求的;
(三)不符合公共安全、建築結構安全及使用要求,不符合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物業管理、衛生、交通等相關規定的;
(四)屬於規劃配套服務設施,改變用途後無法滿足配套要求的,如農貿市場、郵政、電信、醫療、文化、體育、教育、民防、養老服務設施、加油站等;
(五)公共建築、商業建築、居住區、大(中)型建築配套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車庫和室內停車場;
(六)臨時改變用途作為酒店、賓館、娛樂場所等大型商業活動場所,對交通、停車、供水、供電、供氣、排污等基礎設施影響重大的;
(七)屬於文物古蹟、歷史建築、紀念性建築、標誌性建築、具有地方特色和傳統風格的建築物,改變用途將不符合保護要求和影響城市景觀的;
(八)位於已經公布的拆遷範圍內的建築物;納入城鄉近期建設改造範圍內的建築物;
(九)建築物土地和房屋產權與他人共有,未經共有人同意的;建築物使用公約或業主公約已有約定,申請改變用途不符契約定的;
(十)建築物局部臨時改變用途時,改變部分不能滿足獨立使用要求的,或造成剩餘部分建築物使用不便的;
(十一)相關利害關係人不同意改變的;
(十二)原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土地出讓契約約定不得改變用途的;
(十三)其他不得改變建築物用途的。
第五條 市規劃部門負責建築物臨時改變用途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公安、消防、市場監管、衛計、環保、安監、住建、文化、文保、服務業辦、經信、財政、監察、審計、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管理職責,協同規劃部門做好審查、管理、監督工作。
第六條 申請臨時改變建築物用途按以下程式辦理。
申請人(房屋所有權人)向規劃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規劃部門受理後,可以組織市場監管、服務業辦、住建、國土資源、公安、消防、人防、衛計、環保、質檢、安監、經信、交通、商務、文化、文保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事項進行聯合論證。重大事項需提交市規劃國土重要事項議事會議審議。